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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必須表明在使用了額定2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后,通過本部附件A29.4
以及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3 部附件A 的A33.4 適用的檢查和其它相關程序,可以容易探明任
何損傷。使用額定2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任何時間段必須限于不超過2 分鐘。
還必須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轉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設計所確定的最大值;或
(ⅱ)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大轉速。
(2)最高允許的燃氣溫度;和
(3)最大允許的扭矩;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1522 條 輔助動力裝置限制
如果旋翼航空器上裝有輔助動力裝置,必須將適航當局認可的有關技術標準中為輔助動
力裝置制定的各項限制,包括使用類別,規定為旋翼航空器的使用限制。
第29.1523 條 最小飛行機組
必須考慮下列因素規定最小飛行機組,使其足以保證安全運行:
(a)每個機組成員的工作量;
(b)有關機組成員對必需的操縱器件的可達性和操作簡易性;
(c)按第29.1525 條核準的運行類型。
第29.1525 條 運行類型
旋翼航空器經批準的運行類型〔例如:目視飛行規則(VFR),儀表飛行規則(IFR),晝間、
夜間或結冰條件〕,按照對適用的合格審定要求的符合性演示和所裝設備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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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527 條 最大使用高度
必須制定受飛行、結構、動力裝置、功能或設備的特性限制所允許使用的最大高度。
第29.1529 條 持續適航文件
申請人必須根據本規章附件A 編制適航當局可接受的持續適航文件。如果有計劃保證在
交付第一架旋翼航空器之前或者在頒發標準適航證之前完成這些文件,則這些文件在型號合
格審定時可以是不完備的。
標 記 和 標 牌
第29.1541 條 總則
(a)旋翼航空器必須具有:
(1)第29.1545 條至第29.1565 條中所規定的標記和標牌。
(2)如果具有不尋常的設計、使用或操縱特性,為旋翼航空器安全運行所需的附加的信
息、儀表標記和標牌。
(b)本條(a)中規定的每一標記和標牌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示于醒目處;
(2)不易擦去、走樣和模糊。
第29.1543 條 儀表標記:總則
每一儀表標記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當標記位于儀表的玻璃罩上時,有使玻璃罩與刻度盤盤面保持正確定位的措施;
(b)每一弧線和直線有足夠的寬度,并處于適當的位置,使駕駛員清晰可見。
第29.1545 條 空速表
(a)每個空速表必須按本條(b)規定作標記,且標記要位于相應指示空速位置。
(b)必須作下列標記:
(1)一紅色徑向射線:
(ⅰ)除直升機外的旋翼航空器,標在VNE 處;
(ⅱ)對直升機,標志在VNE(有動力)處。
(2)對直升機,如果VNE(無動力)小于VNE(有動力)則在VNE(無動力)處標一紅色徑向
陰影線;
(3)對警告范圍,用一黃色弧線;
(4)對安全使用范圍,用一綠色弧線。
第29.1547 條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須裝有符合本條要求的標牌。
(b)標牌必須標明在發動機工作的平飛狀態該儀表的校準結果。
(c)標牌必須說明上述校裝是在無線電接收機打開還是關閉的情況下進行的。
(d)每一校準讀數必須用增量不大于45°的磁航向角表示。
第29.1549 條 動力裝置儀表
每個所需的動力裝置儀表,根據儀表相應的類型應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紅色徑向射線或紅色直線標示;
(b)正常使用范圍用綠色弧線或綠色直線標示,但不得超過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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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起飛和預警范圍用黃色弧線或黃色直線標示;
(d)發動機或螺旋槳因振動應力過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轉速范圍必須用紅色弧線或紅色直
線標示。
(e)所有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限制或批準的使用范圍必須標記,使其與本條(a)至(d)
的標記有明顯的區別,但30 秒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限制可以不作標記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1551 條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須標出足夠密的刻度,以便迅速而準確地指示滑油油量。
第29.1553 條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過3.8 升(1 美加侖)或該油箱容量的5%中之大者,必須
在其油量表上從校準的零讀數到平飛中所讀得的最小讀數用紅色弧線標示。
第29.1555 條 操縱器件標記
(a)除飛行主操縱器件和功能顯而易見的操縱器件外,必須清晰地標明駕駛艙內每一操縱
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對動力裝置燃油操縱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須對燃油箱轉換開關的操縱器件作出標記,指明相應于每個油箱的位置和相應于
每種實際存在的交輸供油狀態的位置;
(2)為了安全運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順序使用某些油箱,則在此組油箱的轉換開關上或
其近旁必須標明該順序;
(3)對多發旋翼航空器的每個閥門操縱器件必須作出標記,指明相應于所操縱的發動機
的位置。
(c)對可用燃油容量必須作如下標記:
(1)對無轉換開關的燃油系統,必須在燃油油量表上標出系統的可用燃油量;
(2)對有轉換開關的燃油系統,必須在轉換開關附近指明對應轉換開關每個位置的可供
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d)對附件、輔助設備和應急裝置的操縱器件有下列要求:
(1)對每一重要的目視位置指示器,如指示旋翼槳距或起落架位置的指示器,必須給予
標記,以便在任何時候每個空勤人員都能確定與指示器有關的構件位置;
(2)每個應急裝置的操縱器件必須為紅色,并必須標示使用方法。
(e)對裝有可收放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須在駕駛員清晰可見處標明收放起落架時的
最大飛行速度。
第29.1557 條 其它標記和標牌
(a)行李艙、貨艙和配重位置 每個行李艙和貨艙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須裝有標牌,說
明按裝載要求需要對裝載物作出的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
(b)座椅 如果一個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許重量低于77 公斤(170 磅),標明該較低重
量的標牌必須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的結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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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