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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動力裝置各部件的構造、布置和安裝必須保證在正常檢查或翻修間隔期內,在申
請批準的溫度和高度范圍內,能繼續保持其安全運轉;
(3)其裝置必須是可達的,以進行持續適航所必要的檢查和維護;
(4)裝置的主要部件必須與旋翼航空器其它部分電氣搭接,以防止產生電位差;
(5)渦輪發動機的軸向和徑向膨脹不得影響動力裝置的安全;
(6)必須采取設計預防措施,將旋翼航空器安全運行所必須的部件和設備不正確裝配
的可能性減至最小,除非能表明,在不正確裝配下的運行是極不可能的。
(c)對于動力裝置和輔助動力裝置的安裝,必須確認任何單個失效或故障或可能的失效
組合都不會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安全運行。如果結構元件失效的概率極小,則這種失效不必考
慮。
(d)輔助動力裝置的安裝必須符合本章中適用的規定。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903 條 發動機
(a)發動機型號合格證 每型發動機必須有經批準的型號合格證。用于直升機的活塞發
動機必須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3.49 條(d)的要求,或按其預定的用途以其他方式批準。
(b)A 類:發動機的隔離 每架A 類旋翼航空器動力裝置的布置和相互隔離,必須使任一
發動機或任一能影響此發動機的系統失效或故障時,不致發生下列情況:
(1)妨礙其余發動機繼續安全運轉;
(2)除了飛行員正常使用主飛行操縱外,需要任何機組成員立即采取行動(不是對主
飛行操縱器件的正常操縱動作)以保證繼續安全運行。
(c)A 類:發動機轉動的控制 對于A 類旋翼航空器,必須有在飛行中單獨停止任一臺
發動機轉動的措施,但是對于渦輪發動機的安裝,只有在其繼續轉動會危及旋翼航空器安全
時才需要有停止任一發動機轉動的措施,此外還須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1)在防火墻的發動機一側,可能暴露于火中的停轉系統的每個部件,必須至少是耐
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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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此目的必須具有雙套機構,而它們的控制機構必須處在著火情況下不可能同時
損壞的位置上。
(d)渦輪發動機安裝 渦輪發動機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采取設計預防措施,使一臺發動機轉子失效對旋翼航空器的危害減至最小;
(2)與發動機各控制裝置、系統和儀表有關的各動力裝置系統的設計,必須能合理地
保證在服役中不會超過對渦輪轉子結構完整性有不利影響的發動機使用限制。
(e)再起動能力
(1)必須有在飛行中再起動任何發動機的措施;
(2)除非在飛行中所有發動機停車,發動機再起動能力必須在旋翼航空器的整個飛行
包線內演示:
(3)在飛行中所有發動機停車后,發動機必須有在飛行中再起動的能力。
第29.907 條 發動機振動
(a)發動機安裝必須防止發動機或旋翼航空器的任何部件產生有害振動。
(b)旋翼和旋翼傳動系統與發動機組合后,不得使發動機的主要轉動部件承受過大的振動
應力,這項要求必須經由振動研究表明。
第29.908 條 冷卻風扇
作為動力裝置安裝的一個部件冷卻風扇采用下列規定:
(a)A 類:對A 類旋翼航空器安裝的冷卻風扇,必須表明風扇葉片損壞不會因損壞葉片所
致的破壞或冷卻空氣的損失而影響連續安全飛行。
(b)B 類:對B 類旋翼航空器安裝的冷卻風扇,如果一片葉片損壞時,必須有保護旋翼航
空器并使其安全著陸的措施,這項要求必須由下列規定之一表明:
(1)在損壞時,風扇葉片被包容;
(2)每臺風扇的布置,當葉片損壞時不會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安全;
(3)每個風扇葉片能承受使用中預期出現離心力1.5 倍的極限載荷。該離心力受下列條
件之一限制:
(ⅰ)在無控制情況下可達到的最高轉速;
(ⅱ)超轉限制器的限制轉速。
(c)疲勞評定 除非己完成了第29.571 條中的疲勞評定,否則,必須表明冷卻風扇葉片
在旋翼航空器的使用限制內不會在共振條件下工作。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旋翼傳動系統
第29.917 條 設計
(a)總則 旋翼傳動系統是指將功率從發動機傳至旋翼轂所必需的各部件,包括減速器、
傳動軸系、分離接頭、聯軸器、旋翼剎車裝置、離合器、軸系支承裝置,以及任何連接到或
安裝在旋翼傳動系統上的附件安裝座、附加傳動裝置、冷卻風扇。
(b)設計評定 必須在申請審定的全部范圍內進行設計評定,以確保旋翼傳動系統安全
工作。設計評定必須包括一個詳細的失效分析,用以判明妨礙持續安全飛行或安全著陸的所
有失效情況,并且必須確定使失效發生的可能性減至最小的措施。
(c)布置 旋翼傳動系統必須按下列要求布置:
(1)多發旋翼航空器旋翼傳動系統的布置,必須在任意一臺發動機失效時,其余的發
動機仍能繼續驅動旋翼航空器飛行和操縱所必需的每個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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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單發旋翼航空器旋翼傳動系統的布置,必須在發動機與主旋翼和輔助旋翼脫開后,
主旋翼仍能繼續驅動在自轉中對于操縱旋翼航空器所必需的每個旋翼;
(3)當發動機失效時,旋翼傳動系統必須具有把該發動機與主旋翼和輔助旋翼自動脫
開的裝置;
(4)如果旋翼傳動系統中采用了扭矩限制裝置,則該裝置必須布置得當其工作時,能
夠連續地操縱旋翼航空器;
(5)如果各旋翼相互交錯,則各旋翼之間必須定相。在任何工作條件下,各系統之間
必須有不變而確定的相位關系;
(6)如果采用了旋翼相位差裝置,則必須有在運轉之前,把各旋翼鎖定在適當相位的
機構。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921 條 旋翼剎車
如果旋翼傳動系統中采用了一種能控制旋翼轉動又與發動機無關的機構,則必須規定此
機構的使用限制,并對此機構的操縱必須具有防止誤動的措施。
第29.923 條 旋翼傳動系統和操縱機構的試驗
(a)耐久性試驗 總則
旋翼傳動系統和旋翼操縱機構必須按本條(b)至(n)和(p)的規定做試驗,試驗時間至少
為200 小時加上本條(b)(2)、(b)(3)和(k)要求的時間。這些試驗必須按下列方法進行:
(1)必須采用10 小時試驗循環;但申請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額定值時,該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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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