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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駕駛艙內方向操縱器件突然移動到由操縱止動器或由第29.397 條(a)規定的最
大駕駛員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轉;
(2)在VNE 或VH(二者中取小值)的速度下,達到最終側滑角或15°(二者中取小值);
(3)直接隨速度變化確定本條(b)(2)和(c)(2)的側滑角;
(4)方向操縱器件突然返回到中立位置。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361 條 發動機扭矩
發動機限制扭矩不得小于下列數值:
(a)渦輪發動機,為下列中之最大值:
(1)最大連續功率時的平均扭矩乘以1.25;
(2)第29.923 條所要求的扭矩;
(3)第29.927 條所要求的扭矩;
(4)因故障或結構損壞(如壓氣機卡滯)引起的發動機突然停車而產生的扭矩。
(b)對活塞發動機,最大連續功率時的平均扭矩乘以下列系數:
(1)對有5 個或5 個以上汽缸的發動機,為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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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有4 個、3 個或2 個汽缸的發動機,分別為2、3 和4。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操縱面和操縱系統載荷
第29.391 條 總則
各輔助旋翼、固定的或可動的安定面或操縱面和用于任何飛行控制的各操縱系統,必須
滿足第29.395 條至第29.399 條、第29.411 條和第29.427 條的要求。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395 條 操縱系統
(a)對第29.397 條所規定載荷的反作用力,必須由下列部分提供:
(1)僅由操縱止動器;
(2)僅由操縱鎖扣;
(3)僅由不可逆機構(當機構鎖緊以及系統的受影響部件在它的運動限制內操縱面處
于臨界位置);
(4)僅由操縱系統同旋翼槳距操縱搖臂的連接件(當系統的受影響部件在它的運動極
限內操縱處于臨界位置);
(5)僅由操縱系統同操縱面的操縱支臂的連接件(當系統的受影響部件在它的運動極
限內操縱處于臨界位置)。
(b)各主操縱系統及其支承結構,必須按下列設計:
(1)操縱系統必須能承受第29.397 條中規定的駕駛員限制作用力所產生的載荷;
(2)除本條(b)(3)外,當使用帶動力作動筒操縱或動力助力操縱時,系統還必須能承
受規定在第29.397 條中的駕駛員限制作用力連同每個正常賦能動力裝置,包括任何動力助力
器或作動筒系統的單個故障的輸出力所產生的載荷。
(3)如果系統設計或正常操作載荷使得系統的某一部分不能平衡第29.397 條中規定
的駕駛員限制作用力,那么系統的這一部分必須設計成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所能獲得的最大
載荷。在任何情況下,最小設計載荷必須對服役使用中包括計及疲勞、卡滯、地面突風、操
縱慣性和摩擦載荷等情況下提供可靠的系統。在缺少合理分析的情況下,由0.6 倍規定的駕
駛員限制作用力產生的載荷是可接受的最小設計載荷。
(4)如果由于卡滯、地面突風、操縱慣性和摩擦等原因可能超過上述操作載荷,則應
承受第29.397 條中規定的駕駛員限制作用力而不屈服。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397 條 駕駛員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a)除了本條(b)規定的以外,駕駛員限制作用力按下述規定:
(1)腳操縱:578 牛(130 磅);
(2)桿式操縱:前、后為445 牛(100 磅),側向為298 牛(67 磅)。
(b)對于風門、調整片、安定面、旋翼剎車和起落架操縱機構,下述規定適用(R:半徑,
厘米(英寸)):
(1)手柄、輪式和桿式操縱機構:
222牛
7.62
54 . 2 × ⎟⎠
⎞
⎜⎝
⎛ + R
50磅
3
1 × ⎟⎠
⎞
⎜⎝
⎛ + R
但不小于222 牛(50 磅),手操縱不大于445 牛(100 磅),腳操縱不大于578 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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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磅),力作用于操縱運動平面20°范圍內的任何角度上。
(2)旋轉操縱:356R 牛-厘米(80R 英尺-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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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99 條 雙操縱系統
各雙主飛行操縱系統必須能承受不小于第29.395 條規定的駕駛員作用力的0.75 倍所產
生的載荷,其操縱力按下述方向作用:
(a)相反方向;
(b)同一方向。
第29.411 條 地面間隙:尾槳保護裝置
(a)在正常著陸時,尾槳不得接觸著陸表面;
(b)當采用尾槳保護裝置來滿足本條(a)時,則:
(1)對保護裝置必須制定適當的設計載荷;
(2)尾槳保護裝置及其支撐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該設計載荷。
第29.427 條 非對稱載荷
(a)水平尾翼及其支撐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由偏航和旋翼尾流影響與規定的飛行情況
相組合所產生的非對稱載荷。
(b)為了滿足本條(a)的設計準則,在缺乏更合理資料的情況下,必須同時滿足:
(1)對稱飛行情況下最大載荷的100%作用在對稱面一側的水平尾翼上,另一側不加
載荷。
(2)對稱飛行情況下最大載荷的50%作用于對稱面每一側的水平尾翼上,但方向相
反。
(c)對于水平尾翼支撐在垂直尾翼上的尾翼布局,垂直尾翼及其支撐結構必須按分別考慮
每一種規定的飛行情況下所產生的垂直尾翼載荷和水平尾翼載荷的組合進行設計。必須按在
水平尾翼和垂直尾翼上獲得最大設計載荷來選擇這些飛行情況。在缺乏更合理資料的情況下,
水平尾翼的非對稱載荷分布必須假定為本條所規定的分布。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地 面 載 荷
第29.471 條 總則
(a)載荷和平衡
對限制地面載荷,采用下述規定:
(1)在本章著陸情況下得到的限制地面載荷,必須看成是作用在假定為剛體的旋翼航空
器結構上的外部載荷;
(2)在規定的每一著陸情況中,外部載荷必須以合理的或偏保守的方式與平動和轉動慣
性載荷相平衡。
(b)臨界重心必須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重心范圍內選擇臨界重心,使每一起落架元件獲得最
大設計載荷。
第29.473 條 地面受載情況和假定
(a)對規定的著陸情況,必須采用不小于最大重量的設計最大重量。可以假定在整個著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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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擊期間旋翼升力通過重心且不得超過設計最大重量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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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