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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 采用以下規定:
(1)必須在燃油加油口蓋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標記:
(ⅰ)“燃油”字樣;
(ⅱ)最低燃油品級(對裝活塞式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
(ⅲ)許用燃油牌號(對裝渦輪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如不可行,這一內容可以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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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在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中,且燃油加油口可以標注參照飛行手冊;和
(ⅳ)壓力加油系統的最大許用加油壓力和最大許用抽油壓力。
(2)在滑油加油口蓋上或其近旁必須標有“滑油”字樣。
(d)應急出口標牌 每個應急出口的標牌和操縱手柄,在顏色上必須按第29.811 條
(f)(2)的規定,與周圍的機身表面相區別。標牌必須靠近應急出口的操縱手柄,而且必須明
顯標出該出口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1559 條 限制標牌
必須有一個駕駛員能清晰可見的標牌,其上寫明旋翼航空器經批準的運行類型〔如目視
飛行規則(VFR),儀表飛行規則(IFR),晝間,夜間或結冰條件〕。
第29.1561 條 安全設備
(a)在應急情況下由機組操作的每個安全設備的操縱器件,例如,自動投放救生筏的操縱
器件,必須清晰地標明其操作方法。
(b)裝有滅火瓶、信號裝置或其它救生設備的位置,例如,鎖柜或隔間,必須相應作出標
記。
(c)存放所需應急設備的設施必須有醒目的標記,以識別其中存放的設備并便于取用。
(d)每個救生筏必須有標記明顯的使用說明。
(e)經批準的救生設備必須有識別標記,且必須標出其使用方法。
第29.1565 條 尾槳
尾槳必須有標記,以便在正常晝間地面條件下,可清晰地看到槳盤。
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
第29.1581 條 總則
(a)應提供的資料 必須為每架旋翼航空器提供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該手冊必須包含以
下內容:
(1)第29.1583 條至第29.1589 條要求的資料;
(2)由于設計、使用或操作特性而為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其它資料。
(b)經批準的資料 第29.1583 條至第29.1589 條所列適用于該旋翼航空器的飛行手冊的
每一部分內容必須提供、證實和批準,并且必須單獨編排,加以標識,將其同該手冊中未經
批準部分清楚地分開。
(c)〔備用〕
(d)目錄表 根據手冊的復雜程度,如有必要,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必須有目錄表。
第29.1583 條 使用限制
(a)空速和旋翼限制 必須提供在其相應指示器上或附近標示空速和旋翼限制所需的資
料,必須解釋每一個限制和顏色標記的含義。
(b)動力裝置限制 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第29.1521 條要求的限制;
(2)對限制的解釋(當需要時);
(3)按第29.1549 條至第29.1553 條的要求對儀表作標記所需的資料。
(c)重量和載重分布 必須提供第29.25 條和第29.27 條分別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如
果允許多種可能的裝載情況,則必須包括有關的說明,以便遵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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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飛行機組 當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多于一人時,必須提供按第29.1523 條確定的最小飛
行機組的人數及其職能。
(e)運行類型 必須列出經批準的旋翼航空器及其所裝設備依據的每一種運行類型。
(f)限制高度 必須提供足夠的資料以滿足第29.1517 條的要求。
(g)最大允許風 對A 類旋翼航空器,必須制定近地面安全運行的最大允許風。
(h)高度 必須提供按第29.1527 條制定的高度和限制因素說明。
(i)周圍溫度 必須提供最高和最低的周圍溫度限制。
第29.1585 條 使用程序
(a)手冊中含有的使用順序的部分,必須有關于正常和應急程序的資料,以及保證安全運
行所需的其它資料,包括在一臺發動機失效后應遵循的適用程序(例如,最小速度的程序)。
(b)對多發旋翼航空器,必須提供為安全起見,燃油系統需按第29.953 條規定獨立供油
的每種運行狀態的資料,同時提供將燃油系統配置成表明符合該條要求的說明。
(c)對按第29.1505 條(c)制定VNE(無動力)的直升機,必須提供解釋VNE(無動力)的
資料和在全部發動機失效后減小空速至不大于VNE(無動力)的程序。
(d)對表明符合第29.1353 條(c)(6)(ⅱ)或(c)(6)(ⅲ)的旋翼航空器,必須提供將蓄電池
與其充電電源斷開的使用程序。
(e)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過該油箱容積的5%和3.8 升(1 美加侖)中的大者,
必須提供資料指明,在平飛時當油量指示器讀數為“零”時,不能在飛行中安全使用該油箱
的任何數量的余油。
(f)必須提供關于每個油箱可用燃油總油量的資料。
(g)對B 類旋翼航空器,必須提供第29.71 條規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對應的空
速和旋翼轉速。
第29.1587 條 性能資料
必須提供下列所規定的內容。只是在為了闡述清楚或為了確定經批準的選裝設備或程序
的影響時,可在飛行手冊中提供超出任何使用限制的性能資料。當提供超出使用限制的數據
時,對限制必須清楚地指明。
(a) A 類 對A 類旋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必須包含性能數據一覽表,包括應
用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有關部的營運規則所需要的數據和確定該數據依據的條件(例如,空速),
并且必須包含:
(1)對應為起飛所確定的指示空速和起飛期間臨界發動機失效時應采取的程序;
(2)空速校準值;
(3)自轉著陸的操作技術,相應的空速和下降率;
(4)按第29.62 條確定的中斷起飛距離和按第29.61 條確定的起飛距離;
(5)按第29.81 條或第29.85 條確定的著陸數據;和
(6)沿著按第29.67 條(a)(1)和(a)(2)要求的飛行條件確定的飛行航跡,對應編排起
飛數據的每種重量、高度和溫度的穩定爬升梯度;
(ⅰ)在第29.67 條(a)(1)要求的介于起飛距離的終點和旋翼航空器達到起飛場地
上空60 米(200 英尺)(對于高架直升機場,比起飛剖面的最低點高60 米(200 英尺))的點
之間的飛行條件;
(ⅱ)在第29.67 條(a)(2)要求的介于旋翼航空器達到起飛場地上空60 米(200 英
尺)和300 米(1,000 英尺)(對于高架直升機場,比起飛剖面的最低點高60 米(200 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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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