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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300 米(1,000 英尺))的點之間的飛行條件;
(7)按第29.49 條確定的無地效懸停性能,和在給出數據對應的環境條件下演示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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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全風。
(b) B 類 對B 類旋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必須包含:
(1)起飛距離和離場爬升速度,以及一臺發動機失效時確定自轉著陸飛行航跡的有關
資料,包括計算的高度和溫度的影響;
(2)穩定爬升率和懸停升限,以及相應的空速和其它有關資料,包括計算的高度和溫
度和影響;
(3)著陸距離、相應的空速和著陸場地類型,以及可能影響此著陸距離的任何有關資
料,包括重量、高度和溫度的影響;
(4)近地面飛行的最大安全風;
(5)空速校準值;
(6)高度—速度包線 將此包線作為使用限制的旋翼航空器除外;
(7)當以第29.71 條確定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對應的速度和條件自轉時,下滑
距離隨高度的變化的資料;
(8)按第29.49 條確定的無地效懸停性能,和在給出數據對應的環境條件下演示的最
大安全風;和
(9)對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有關部的營運規則的應用所必需的任何附加的性能數據。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1589 條 裝載資料
如果乘員重量取任何有可能的值,而處在按第29.25 條確定的最大和最小重量之間的可
能裝載情況會導致重心超過第29.27 條規定的任一極限,則對每一個這種可能情況都必須有
裝載說明。
H 章 附 則
第29.2001 條 施行
本規章第一次修訂自2002 年8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A 持續適航文件
A29.1 總則
(a)本附件規定第29.1529 條所需的持續適航文件的編制要求。
(b)旋翼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括:發動機和旋翼(以下統稱“產品”)的持續適
航文件,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要求的設備的持續適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涉及和這些設備及產品
與旋翼航空器相互聯接關系的資料。如果裝機設備或產品的制造廠商未提供持續適航文件,
則旋翼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上述對旋翼航空器持續適航所必不可少的資料。
(c)申請人必須向適航當局提交一份文件,說明如何分發由申請人或裝機產品和設備的制
造廠商對持續適航文件的更改資料。
A29.2 格式
(a)必須根據所提供資料的數量,將持續適航文件編成一本或多本手冊。
(b)手冊的編排格式必須實用。
A29.3 內容
手冊的內容必須用中文編寫。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含有下列手冊或條款(視適用而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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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下列資料:
(a)旋翼航空器維護手冊或條款:
(1)概述性資料。包括在維護和預防性維護所需范圍內對旋翼航空器特點和數據的說
明。
(2)旋翼航空器及其系統和安裝(包括發動機、旋翼和設備)的說明。
(3)說明旋翼航空器部件和系統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資料(包括適用的特
殊程序和限制)。
(4)關于下列細節內容的服務資料:維護點、油箱和流體容器的容量、所用流體的類型,
各系統所采用的壓力,檢查和服務口蓋的位置、潤滑點位置、所用的潤滑劑、服務所需的設
備、牽引說明和限制、系留、頂起和調水平的資料。
(b)維護說明書:
(1)旋翼航空器的每一部分及其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旋翼、附件、儀表和設備的定
期維護資料。該資料提供上述各項應予清洗、檢查、調整、試驗和潤滑的薦用周期。并提供
檢查的程度、適用的磨損允差和在這些周期內推薦的工作內容,但是,如果申請人表明某項
附件、儀表或設備非常復雜,需要專業化的維護技術、測試設備或專家才能處理,則申請人
可以指明向該件的制造廠商索取上述資料。薦用的翻修周期和與本文件適航性限制條款必要
的相互參照也須列入。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包含旋翼航空器持續適航性所需檢查頻數
和范圍的檢查大綱。
(2)說明可能發生的故障,如何判別這些故障以及對這些故障采取補救措施的檢查排故
資料。
(3)說明拆卸與更換產品和零件的順序和方法以及應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資料。
(4)其它通用程序說明書,包括系統地面運轉試驗、對稱檢查、稱重和確定重心、頂起
和支撐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結構檢查口蓋圖和無檢查口蓋時為獲得檢查通路所需的資料。
(d)在規定要作特種檢查(包括射線和超聲檢查)的部位進行特種檢查的細節資料。
(e)檢查后對結構進行防護處理所需的資料。
(f)關于結構緊固件的所有資料。如標識、報廢建議和擰緊力矩。
(g)所需專用工具清單。
A29.4 適航限制條款
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括題為適航限制的條款,該條款應單獨編排并與文件的其它部分明
顯地區分開來。該條款必須規定按第29.571 條批準的強制性的更換時間、結構檢查時間間隔
以及有關結構檢查程序。如持續適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組成,則本節要求的條款必須編在主要
手冊中。并必須在該條款顯著位置清晰說明:“本適航限制條款業經適航當局批準,規定了中
國民用航空規章有關維護和營運的條款所要求的維護,如果適航當局已另行批準使用替代的
大綱則除外”。
附件B 直升機儀表飛行適航準則
Ⅰ 總則
運輸類直升機在未滿足本附件規定的設計和安裝要求時,不得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規定
的儀表飛行規則(IFR)進行型號合格審定。
Ⅱ 定義
(a)VYI 表示儀表飛行時的爬升速度,在表明符合儀表飛行爬升要求時,用它代替V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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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NEI 表示儀表飛行時不可超越速度,在表明符合儀表飛行最大速度限制要求時,用它
代替VNE。
(c)VMINI 表示儀表飛行時的最小速度,以表明符合儀表飛行時的最小速度限制要求。
Ⅲ 配平
在所有經批準的適合于這種型號的儀表飛行規則的空速、功率狀態和形態下,必須能將
周期變距、總距和航向操縱力配平到零。
Ⅳ 縱向靜穩定性
(a)總則
在本附件Ⅳ(b)至(f)所規定的重量和重心臨界組合情況下,直升機必須具有確實的縱向
操縱力靜穩定性。桿力必須隨速度變化,以便速度有顯著變化時駕駛員能明顯地感覺到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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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