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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修正案。這些修正案除對FAR29 文字、拼寫錯誤等修訂外,對其實質內容也有修訂,包括
修訂外掛載重要求,對飛行性能部分內容重新編輯,對動力裝置功率狀態及燃油系統抗墜撞、
安全帶和肩帶、飛行記錄儀和艙音記錄儀提出了新的要求等。
新的修正案大大提高了運輸類旋翼航空器的安全水平。其內容很多是依據以往的飛行事
故和事件經驗加以總結并結合航空技術進步做出的。此外通過修正案部分內容的重新編輯整
理也使其結構更加有條理,更易于執行。有些內容的修訂是為使FAA 與JAA 的規章保持一致,
這反映了各國適航當局為減輕申請人負擔,促進適航標準一致化的趨勢。
本次修訂《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的初稿,主要參照了FAR29 和相應的修正案。
經航空工業和適航部門的專家審閱修改后,于2001 年11 月5 日召開了由航空工業方面的專
家和適航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的公眾聽證會。與會者根據我國和當前國際航空工業的實際情
況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見,經逐條研究,最后確定了規章修訂草案。
二、修訂技術說明
(一)本次修訂參照了FAR29 修正案,文字盡量與修訂前的規章保持一致。修正案中文字
有改動而意義無變動的在本次修訂中不作修改。修訂前的《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中,
對修正案未涉及的內容,只作少量文字調整,對其他雖不妥貼但含義正確的文字,原則上不
作修改。
(二)由于本規章文字篇幅十分浩繁,為便于跟蹤記錄修訂情況,便于查閱不同時期旋翼
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的審定基礎,對本次修訂過的條款,在其后標明“[2002 年7 月2 日第
一次修訂]”。此日期為本次修訂公布的日期。
(三)在本次修訂中,少量修訂條款改為備用或被刪除后影響條款排列順序,為了保持原
有順序及序號,用方括號將原有序號及“備用”括出,表示為無效文字。
(四)此次修訂中的公式及單位采用公制和英制兩種計量制度,英制用圓括號“()”在公
制后標出,以便于實際使用中相互參照。縮略語的定義及表示方法與修訂前的規章相同。
三、修訂內容說明
(一)規章名稱修訂
本次修訂將規章名稱由《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改為《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
定》。
(二)規章格式修訂
本次修訂將A 分部、B 分部、C 分部、D 分部、E 分部、F 分部、G 分部修改為A 章、B 章、
C 章、D 章、E 章、F 章、G 章;修訂前各條序號“§……”修改為“第……條”,如“§29.1”
修改為“第29.1 條”,以盡可能與中國現行部門規章中章、條編輯體例一致;修訂前的“附
錄”修改為“附件”、“本部”修改為“本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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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款內容修訂
以下重點說明修訂條款的背景、原因和意義,修訂所依據的修正案另外列出,對簡單的
文字調整不做詳細說明。
第29.2 條 特別追溯要求
本條為新增條款。從加強對乘員保護、提高安全性的角度,增加并提高了對安全帶和肩
帶的要求。根據以往使用的經驗和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對事故調查的結果,在過去10
年的事故分析中,操縱技術和錯誤判斷的原因分別占42.2%和40.8%,顯然,無論制造技術如
何提高,都有必要提高對乘員的保護。相應的FAR 修正案是1991 年9 月16 日生效的,要求
在1992 年9 月16 日以后進入美國的航空器,無論是否是美國制造的,均應滿足此項要求。
該修正案同時修訂了有關的運行要求。在本規章修訂中,我們給制造業留有一定的時間,使
他們能夠對已獲得型號合格證的旋翼航空器進行設計更改。國內受影響的旋翼航空器為直九
A 型直升機。本條(a)中的“2003 年8 月1 日以后”不含當日。
第29.25 條 重量限制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c)修訂后,提高了載荷組合審定標準。以往直升機發生的可預
防的無意釋放外掛人員事故或事件促使對外掛設施結構強度和釋放系統進行重大改進。本次
更改的目標是減少發生事故和事件的潛在因素;旋翼航空器規定外部載貨承載裝置、分離機
構、負載系統和飛行性能要按照現代運行需要,設置獨立的增加安全水平的外部非載人和載
人的設備;更新標準與JAR 協調。本條的修改與C、D 章相應的修改內容是協調一致的。
第29.49 條 最小使用速度時的性能
本條為新增條款。將原第29.73 條內容移到第29.49 條,以便與固定翼飛機的最小速度
要求條款號相一致。
第29.51 條 起飛數據:總則
本條為修訂條款,修改了本條(a)中引用的條款號。
第29.53 條 起飛:A 類
本條為修訂條款,將原第29.53 條分為第29.53 條和29.55 條兩條。
第29.59 條 起飛航跡:A 類
本條為修訂條款,對起飛航跡各個階段的速度、爬升率、形態作出了規定。
第29.60 條 高架直升機場起飛航跡:A 類
本條為新增條款。目的是適應現代直升機的使用特點。
第29.61 條 起飛距離:A 類
本條為新增條款。增加了高架直升機場的起飛距離定義。
第29.62 條 中斷起飛:A 類
本條為新增條款。將原第29.59 條中起飛航跡和中斷起飛的內容分開。
第29.64 條 爬升:總則
本條為新增條款,統一規定爬升性能要求提供的數據范圍和構形狀態。
第29.65 條 爬升:全發工作
本條為修訂條款,將(c)款對A 類旋翼航空器的要求刪除。
第29.67 條 爬升:一臺發動機不工作
本條為修訂條款,針對發動機功率的更改增加了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30 秒/2 分鐘、30
分鐘、最大連續功率等功率狀態時對應的性能要求,并修改了編輯錯誤。
第29.75 條 著陸:總則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內容主要是修訂前第29.75 條(a)的內容。
第29.77 條 著陸決斷點(LDP):A 類
本條為修訂條款,定義了著陸決斷點并增加了飛行員識別臨界發動機故障的識別時間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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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9 條 著陸:A 類
本條為修訂條款,從修訂前的第29.75(b)改編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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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