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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航空器部件必須沒有潛在的致傷物、尖銳邊、突出物和堅硬表面,并必須設計成使正確使
用這些設施的人在應急著陸中不會因第29.561 條(b)規定的慣性系數和第29.562 條規定的動
力條件而受到嚴重傷害。
(b)除第29.562 條(c)(5)規定的頭部損傷判據,必須用安全帶加肩帶來防止頭部觸及任
何致傷物體,以保護每個乘員不致受到嚴重傷害,用肩帶(約束上部軀體)和安全帶的組合構
成技術標準規定TSO-C114 所規定的軀干約束系統。
(c)每個乘員座椅,必須設有帶單點脫扣裝置的組合式安全帶-肩帶。每個駕駛員在就座
并系緊安全帶-肩帶后,必須能執行飛行操作所需的所有任務,必須有措施在不使用組合式安
全帶-肩帶時將其固定,以免妨礙對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在應急情況下的迅速撤離。
(d)如果椅背上沒有牢固的扶手處,則沿每條過道必須裝有把手或扶桿,使乘員在中等
顛簸的氣流情況下使用過道時能夠穩住。
(e)正常飛行中可能傷害旋翼航空器內坐著或走動人員的每個凸出物都必須包墊。
(f)每個座椅及其支承結構必須按至少體重77 公斤(170 磅)的使用者設計,按相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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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和地面載荷情況(包括第29.561 條(b)中規定的應急著陸情況)考慮最大載荷系數、慣
性力以及乘員、座椅和安全帶或肩帶之間的反作用力。此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駕駛員座椅的設計必須考慮第29.397 條規定的駕駛員作用力引起的反作用
力;
(2)在確定下列連接的強度時,第29.561 條(b)中規定的慣性力必須乘以系數1.33:
(ⅰ)每個座椅與機體結構的連接;
(ⅱ)每根安全帶或肩帶與座椅或機體結構的連接。
(g)當安全帶-肩帶組合使用時,其額定強度不得低于與第29.561 條中所規定的慣性力
相對應的強度,此時乘員重量不得低于77 公斤(170 磅),還須考慮約束系統安裝的空間特
性,在載荷分配上,安全帶至少承擔60%載荷,肩帶至少承擔40%載荷考慮。如果可以在不
使用肩帶的情況下單獨使用安全帶,則安全帶必須具有單獨承受規定的慣性力的能力。
(h)使用頭靠時,頭靠及其支承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第29.561 條規定的慣性力,此時
接頭系數為1.33,頭部重量至少為6 公斤(13 磅)。
(i)每個座椅裝置系統包括諸如:座椅、座墊、乘員約束系統和連接裝置。
(j)每個座椅裝置系統可采用諸如允許座椅的某些零件壓壞或分離的設計特性,以減少
乘員在第29.562 條中應急著陸動態條件下所受載荷;否則,該系統必須保持完好無損并不得
妨礙迅速撤離旋翼航空器。
(k)在旋翼航空器內為了運送不能行走,以躺臥為主的人員,要求設計有擔架設備。每
個臥鋪或擔架必須設計成能承受體重至少77 公斤(170 磅)的乘員受到第29.561 條(b)規定
的前向慣性系數時的反作用力。對于與旋翼航空器縱軸呈小于或等于15°安裝的臥鋪或擔
架,必須設有能承受向前載荷反作用的包墊的端板,布擋板或等效措施。對于與旋翼航空器
縱軸大于15°安裝的臥鋪或擔架,必須備有相應的約束設備,如綁帶或安全帶,以承受前向
載荷的反作用力。此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臥鋪或擔架必須有約束系統,并不得有在應急著陸時可能對其上人員造成嚴重傷
害的棱角或其它突出物。
(2)臥鋪或擔架以及乘員的約束系統與結構的連接件,必須設計成能承受飛行和地面載
荷情況以及第29.561 條(b)規定的情況所產生的臨界載荷。應采用第29.625 條(d)規定的接
頭系數。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787 條 貨艙和行李艙
(a)貨艙和行李艙必須根據其標明的最大載重,以及規定的飛行和地面載荷情況(第
29.561 條的應急著陸除外)所對應的適當的最大載荷系數下的臨界載荷分布進行設計。
(b)必須有措施防止任一艙內的裝載物在本條(a)規定的載荷下因移動而造成危險。
(c)在第29.561 條規定的應急著陸情況下,貨艙和行李艙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設置在當裝載物脫出時不太可能傷害乘員或者妨礙供應急著陸后使用的撤離設備
的位置。
(2)具有足夠的強度以承受第29.561 條規定的情況,包括本條(b)所要求的約束裝置
和連接件,并能承受臨界裝載分布情況下的最大批準的貨物和行李重量。
(d)如果貨艙中裝有燈,每盞燈的安裝必須防止燈泡和貨物接觸。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801 條 水上迫降
(a)如果申請具有水上迫降能力的合格審定,則旋翼航空器必須滿足本條和第29.807 條
(d)、第29.1411 條以及第29.1415 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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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必須采取同旋翼航空器總特性相容的各種切實可行的設計措施,來盡量減少在水上應
急降落時因旋翼航空器的運動和狀態使乘員立即受傷和不能撤離的概率。
(c)必須通過模型試驗或與已知其水上迫降特性的構形相似的旋翼航空器進行比較,來檢
查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時很可能的運動和狀態。各種進氣口、風口、突出部分以及任何其
它很可能影響旋翼航空器流體動力特性的因素,都必須予以考慮。
(d)必須表明在合理可能的水上條件下,旋翼航空器的漂浮時間和配平能使所有乘員離開
旋翼航空器,并乘上第29.1415 條所要求的救生筏,如果用浮力和配平計算來表明符合此規
定,則必須適當考慮可能的結構損傷和滲漏。如果旋翼航空器具有可應急放油的燃油箱,而
且有理由預期該油箱能經受水上迫降而不滲透,則能應急放出的燃油體積可當作產生浮力的
體積。
(e)除非對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時可能的運動和狀態(如本條(c)和(d)所述)的研究中,
考慮了外部艙門和窗戶毀壞的影響,否則外部艙門和窗戶必須設計成能承受可能的最大局部
壓力。
第29.803 條 應急撤離
(a)每個有機組成員和旅客的區域,必須具有起落架放下和收上時墜撞著陸,并考慮旋
翼航空器可能著火時能迅速撤離的應急措施。
(b)客艙門、機組艙門和服務艙門,如果它們滿足本條和第29.805 條到第29.815 條的
要求,則可以考慮作為應急出口。
(c)〔備用〕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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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