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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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機正排量泵,而且保護對燃油雜質敏感的任何元件。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指的燃油計量
裝置是用來控制燃油流動速率的裝置,例如燃油注油裝置等,這些裝置要求油濾保護,以免
燃油污染。
第29.999 條 燃油系統放油嘴
本條為修訂條款。對本條的修訂將保證旋翼航空器停在不平坦的地方時燃油能有效地排
放。
第29.1001 條 應急放油
本條為新增條款,如果安裝燃油投放系統,要按此提出最低安全審定標準,并規定投放、
操縱、運行等方面應滿足的標準。
第29.1011 條 發動機:總則
本條將標題由“總則”修改為“發動機:總則”。
第29.1019 條 滑油濾網或滑油濾
本條修訂情況簡單明確,無需進一步說明。
第29.1027 條 傳動機構和減速器:總則
本條為新增條款。為傳動系統和其它驅動系統部件規定了滑油系統的標準。此次修訂明
確了第29.1027 條、第29.1011 條的不同適用對象。
第29.1041 條 總則
本條為修訂條款。(a)增加了措詞“在合格證要求的”。(c)強調了“除了只用于地面的輔
助動力裝置外”。
第29.1043 條 冷卻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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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為修訂條款。(a)(5)為新增內容,包括動力裝置冷卻試驗的溫度“穩定” 的定義。
第29.1045 條 爬升冷卻試驗程序
本條為修訂條款。(c)中引入持續一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定義。
第29.1047 條 起飛冷卻試驗程序
本條為修訂條款。對(a)修訂,原因同上。
第29.1093 條 進氣系統的防冰
本條為修訂條款。(b)(1)修訂增加了“在所制定的旋翼航空器限制范圍內”的限制。
第29.1125 條 排氣熱交換器
本條為修訂條款。(a)(4)原文措詞修改,內容沒有實質變化。
第29.1141 條 動力裝置的操縱機構:總則
本條為修訂條款。修訂后的(f),強調安全性所要求的閥門必須滿足的要求。
第29.1143 條 發動機的操縱機構
本條為修訂條款。措詞“油門”改為動力;(f)中補充對30 秒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
功率自動操縱機構的要求。
第29.1163 條 動力裝置附件
本條為修訂條款。(d)修改后,對附件傳動扭矩限制裝置提出了要求,即附件所需要的扭
矩限制裝置必須納入旋翼傳動系統的設計。
第29.1181 條 指定火區:包括范圍
本條為修訂條款。“指定火區的范圍”修改為指定火區:包括的范圍。新增加(b)對指定
火區的具體條款要求。
第29.1185 條 可燃液體
本條為文字編輯更改。
第29.1189 條 切斷措施
本條為修訂條款。(e)規定了燃油切斷裝置的設計和布置要求使得動力裝置在可能產生著
火的條件下能夠正常工作。
第29.1193 條 整流罩和發動機艙蒙皮
本條為修訂條款。整流罩和發動機蒙皮等設施的常規緊固件經常受到維修人員的頻繁操
作,它們容易受摩擦或振動影響而損壞或失效,因此,如果壁板、整流罩發生松動或罩板擊
中旋翼或重要的操縱件,可能造成很危險的后果。增加了(f),對每個可打開的或容易取下的
壁板、整流罩、發動機或旋翼傳動系統的罩板提出采取堅固措施的要求。
第29.1305 條 動力裝置儀表
本條為修訂條款。修訂后的(a)(4)中要求向發動機供油的每一個燃油箱有一個低燃油油量
警告裝置。更改后的條款允許在警告開始和燃油耗盡之間有一個更長的時間,即由5 分鐘改
為10 分鐘,并且要求低燃油油量警告裝置獨立于正常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統。
修訂后增加的(a)(6)中要求每個壓力潤滑減速器有一個滑油壓力表。原來對壓力潤滑減速
器只要求有一個滑油壓力警告裝置,對滑油壓力未到警告值的情況駕駛員并不知道。新條款
中既在(a)(6)中要求有滑油壓力表,也在(a)(7)中要求有滑油壓力警告裝置,顯然提高了安全
水平。
因為修訂后增加了(a)(6),所以原來的(a)(6)至(a)(19)依次變為(a)(7)至(a)(20)。
修訂后的(a)(19)將原先對所有發動機的要求改為“僅對渦輪發動機”有效。
修訂后的(a)(20)將原對應的條款(a)(19)中要求指示器指示所有燃油加溫器的功能改為僅
要求對可選擇或可控制加溫器進行功能指示。恒溫調制的燃油加溫器不需機組注意,因此取
消了這種類型加溫器的功能指示要求。
修訂后增加(a)(21)的目的是:將目前本節(b)(2)和(c)(2)中含有的對燃油壓力表的相同要求
綜合在一起,并且僅對因其裝置或部件故障可對發動機燃油壓力產生有害影響的那些燃油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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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進一步更改了這個要求的適用性。為了簡化本節對燃油壓力表的表述,并去掉對諸如不含
油泵、油濾等虹吸或重力供油之類的燃油系統燃油壓力表的要求,需要更改這些要求。
修訂后增加的(a)(22)規定:為發動機足夠燃油流量而要求的任何燃油泵提供故障警告裝
置。這個裝置給機組的警告表明,燃油流量和發動機的工作正依賴于應急系統,并應實行預
防性的工作程序。
修訂后增加的(a)(23)要求:當新第29.1337 條(d)要求的鐵屑探測器探測到鐵磁顆粒時,
應該用一個警告或戒備裝置向飛行機組提出警告。以提示機組旋翼航空器減速器可能即將來
臨的故障而對鐵屑探測器和相關警告信號這兩個要求之一所作的修正。
修訂后增加的(a)(24)要求:要為旋翼航空器上安裝的輔助動力裝置配置動力裝置儀表或
警告裝置。為了避免在輔助動力裝置工作期間發生可預期的不安全狀態,飛行機組應具有必
要的指示器或警告裝置。
修訂后增加的(a)(25)和(a)(26)要求:當使用30 秒或2 分鐘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
功率時,要有一個給駕駛員使用的警告裝置和一個給地面人員使用的記錄裝置。
第29.1309 條 設備、系統及其安裝
本條為修訂條款。第29.610 條只適用于旋翼航空器的結構部分,而不適用于系統和設備。
而本條(h)強調的是系統和設備的閃電防護,所以僅讓其參照僅適用于保護結構的第29.610
條是不合適的。因此,修訂后的本條(h)將“必須按第29.610 條的規定考慮……”修改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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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