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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每個空速指示儀表必須加以校準,在施加相應的總壓和靜壓時,以盡可能小的儀表
校準誤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標準大氣下);
(b)每個空速指示系統必須加以校準,以確定系統誤差(不包括空速表誤差)。校準時必
須按照下列條件:
(1)速度等于和大于37.04 千米/小時(20 節)的水平飛行,與爬升飛行和自轉飛行
的飛行條件相應的速度全范圍;
(2)在起飛中,具有可重復的和易讀的指示,以保證:
(ⅰ)與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中所規定的各場域長度的要求一致;
(ⅱ)避開第29.87 條所確定的極限高速度包線的回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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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 類旋翼航空器:
(1)指示必須能始終如一的確定起飛決斷點。
(2)系統誤差(不包括空速表校準誤差):
(ⅰ)在速度超過起飛安全速度80%的水平飛行中,系統誤差不得超過3%或5 節,
兩者中取大值;
(ⅱ)在速度從低于起飛安全速度18.52 千米/小時(10 節)到超過Vy 速度18.52
千米/小時(10 節)范圍內爬升時,系統誤差不得超過18.52 千米/小時(10 節)。
(d) B 類旋翼航空器:當遵守第29.63 條時,在速度大于爬升速度的80%,高度達到
15 米(50 英尺)的水平飛行中,系統誤差(不包括空速表校準誤差)不得超過3%或9.26
千米/小時(5 節),兩者中取大值。
(e)每個空速指示系統的安排必須盡可能防止由于濕氣、塵埃或其它雜物浸入而失靈或
產生嚴重誤差。
(f)每個空速指示系統必須配備有一個可加溫的空速管或等效手段,防止由于結冰而失
靈。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1325 條 靜壓和氣壓高度表系統
(a)每個帶大氣靜壓膜盒的儀表必須通過合適的管路系統與外界大氣連通。
(b)每個靜壓孔的位置必須處于受氣流變化、潮氣或其它外來物影響最小的地方。
(c)每個靜壓孔的設計和位置必須使得當旋翼航空器遇到結冰條件時,靜壓系統中的空氣
壓力和真實的外界大氣靜壓之間的相互關系不變,為符合這個要求,可以采用防冰裝置或備
用靜壓源。如果接通備用靜壓系統的高度表讀數與接通主靜壓系統的高度表讀數差值大于15
米(50 英尺),則必須提供備用靜壓系統的修正卡片。
(d)除連通大氣的靜壓孔外,每個靜壓系統必須是氣密的。
(e)每個氣壓高度表必須經過批準,并且必須加以校準,使之在施加相應的靜壓時,能以
盡可能小的校準誤差來指示校準大氣下的氣壓高度。
(f)每個靜壓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使在海平面標準大氣下所指示的氣壓高度誤差(不包
括儀表校準誤差),速度每185.2 千米/小時(100 節)不超過±10 米(30 英尺),速度小于
185.2 千米/小時(100 節)時,氣壓高度誤差也允許為±10 米(30 英尺)。
(g)除本條(h)規定的情況外,如果靜壓系統包括有主靜壓源和備用靜壓源,則靜壓源選
擇裝置的設計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選用任一靜壓源時,另一靜壓源斷開;
(2)兩個靜壓源不能同時斷開。
(h)對于非增壓的旋翼航空器,如果能夠用演示表明,在選用任一靜壓源時,靜壓系統的
校準不會因另一靜壓源的通斷而變化,則本條(g)(1)的規定不適用。
第29.1327 條 磁航向指示器
(a)每個磁航向指示器必須安裝成使其精度不受旋翼航空器振動或磁場的嚴重影響。
(b)經校正后的偏差,平飛時,在任何航向上均不得大于10°。
第29.1329 條 自動駕駛儀系統
(a)每個自動駕駛儀系統必須設計成使自動駕駛儀能夠滿足下列要求:
(1)由一個駕駛員足以超控旋翼航空器;
(2)任一駕駛員均能迅速確實地斷開,以防其干擾駕駛員操縱旋翼航空器。
(b)除非有自動同步裝置,否則每個系統必須有設施,向駕駛員及時指示作動裝置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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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驅動的操縱系統是否協調。
(c)系統的每個手動操縱器件必須是每個駕駛員易于接近的。
(d)自動駕駛儀系統的設計和調整必須做到,在駕駛員可以調整的范圍內,在適于使用
自動駕駛儀的任何飛行條件下,不論正常工作或失靈(假設在合理的時間內開始進行糾正),
均不會對旋翼航空器引起危險的載荷或使飛行航跡產生危險的偏離。
(e)如果自動駕駛儀綜合來自輔助控制器的信號或向其它設備提供信號,則必須有確實
的聯鎖和聯接順序,以免系統不正常動作。
(f)如果自動駕駛儀系統能夠與機載導航設備交聯,則必須有措施向駕駛員指示當前的工
作模式。將選擇器開關的位置作為指示措施是不可接受的。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1331 條 使用能源的儀表
對A 類旋翼航空器:
(a)每個要求使用能源的飛行儀表,必須具有:
(1)兩個獨立的能源;
(2)一個用來選擇能源的裝置;
(3)與每個儀表構成一體的目視指示裝置,在供能不足以維持儀表正常性能時發出指
示。能源必須在進入儀表處或其附近測量。對電氣儀表,當電壓在批準的范圍內時,即認為
電源滿足要求。
(b)設備和供能系統 當連接到一個能源上的任一飛行儀表失靈或該能源供能失效,或者
能分配系統的任一部份發生故障時,必須不影響其它能源正常供能。
第29.1333 條 儀表系統
各駕駛員工作位置處的飛行儀表,其工作系統采用下列規定:
(a)只有正駕駛員需要的飛行儀表才能連接到正駕駛員的工作系統中;
(b)設備、系統和安裝必須設計成,當發生任何單個故障或故障組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
極小),無需增加機組成員的動作,仍能保留一組可供駕駛員使用的、由儀表提供的、對飛行
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顯示(包括姿態、航向、空速和高度);
(c)附加的儀表、系統或設備不得連接到副駕駛員工作的系統上,除非有措施保證,附加
的儀表、系統或設備發生任一失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極。,所要求的飛行儀表仍能繼續正
常工作。
第29.1335 條 飛行指引系統
如果裝有飛行指引系統,則必須有向飛行機組指示其當時工作狀態的手段。選擇器轉換
開關的位置不可作為一種指示手段。
第29.1337 條 動力裝置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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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