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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下,能執行其主要的功能至少5 分鐘。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863 條 可燃液體的防火
(a)凡可燃液體或蒸汽可能因液體系統滲漏而逸出的區域,必須有措施盡量減少液體或蒸
汽點燃的概率以及萬一點燃后的危險后果。
(b)必須用分析或試驗的方法表明符合本條(a)的要求同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液體滲漏的可能漏源和途徑,以及探測滲漏的方法;
(2)液體的可燃特性,包括任何可燃材料或吸液材料的影響;
(3)可能的引燃火源,包括電氣故障、設備過熱和防護裝置失效;
(4)可用于抑制燃燒或滅火的手段,例如截止液體流動。關斷設備。采用防火包容物或
使用滅火劑;
(5)對于飛行安全是關鍵性的各種旋翼航空器部件的耐火耐熱能力。
(c)如果要求飛行機組采取行動(例如關閉設備或起動滅火瓶)來預防或處置液體著火,
則必須備有迅速動作的向機組報警的裝置。
(d)凡可燃液體或蒸汽有可能因液體系統滲漏而逸出的區域,必須確定其部位和范圍。
外掛物的吊掛設備
第29.865 條 外掛物
(a)必須通過分析或試驗,或者兩者結合表明,對于用于無人外掛載重申請的旋翼航空器
-裝載組合的旋翼航空器外掛物吊掛設備,能承受等于2.5 或按第29.337 條至第29.341 條規
定的某一較小的載荷系數乘以經申請批準的最大外掛物的重量所產生的限制靜載荷。必須通
過分析或試驗或者兩者結合的方法表明,對于用于有人外掛載重申請的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
的旋翼航空器外掛物的吊掛設備和相應的載人裝置,能承受等于3.5 或按第29.337 條至第
29.341 條規定的某一較小但不小于2.5 的系數乘以經申請批準的最大外掛物的重量所產生的
限制靜載荷。對于任何級別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和任何類形外掛載重的載荷,必須作用在垂
直方向。對于任何適用的外掛載重類型的可拋放外掛物,其載荷也必須作用在使用中所能達
到的與垂直方向成最大角度的任何方向上,但不小于30°。然而,如果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此30°角可以降至更小的角度:
(1)制定使用限制,把外掛物的使用,限制到已表明符合本條要求的角度之內。
(2)已表明在使用中不會超過此較小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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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對于可拋放型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的外掛物的吊掛設備,必須具有使駕駛員在飛行
中能快速釋放外掛物的釋放系統。該快速釋放系統必須由一個主快速釋放子系統和一個備用
快速釋放子系統組成,且這兩個子系統是相互隔開的。該快速釋放系統及其操縱機構必須滿
足下列要求:
(1)主快速釋放子系統操縱機構必須安裝在駕駛員主操縱機構上或等同的可接近的位
置處,并且必須設計和布置成在應急情況下任一駕駛員或一位機組成員都能操縱而無危險地
限制其操縱旋翼航空器的能力。
(2)備用快速釋放子系統操縱機構的設置,必須保證任一駕駛員或其他機組成員易于
接近。
(3)主、備用快速釋放子系統要滿足下列要求:
(ⅰ)在帶所有外掛物直到包括經申請批準的最大外掛限制載荷情況下,其工作正
常、可靠和耐久;
(ⅱ)能抗從外部和內部來的電磁干擾和進行閃電防護,以預防意外的載荷釋放。
(A)對于用于無人外掛載重的可拋放式的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要求的最小保
護強度為每米20 伏的無線電頻率場強。
(B)對于用于有人外掛載重的可拋放式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要求的最大保護
強度為每米200 伏的無線電頻率場強。
(ⅲ)對可能由旋翼航空器任何其它電氣或機械系統失效模式引起的任何失效進行
保護。
(c)對于申請用于有人外掛載重的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旋翼航空器必須符合下列規
定:
(1)對于可拋放外掛物,要有符合本條(b)要求的快速釋放系統,并且:
(ⅰ)為主快速釋放子系統提供一套雙作動裝置;
(ⅱ)為備用快速釋放子系統提供一套隔開的雙作動裝置;
(2)具有可靠且經批準的載人裝置,該系統具有對于外部乘員安全必不可少的結構功
能和人員安全特性。
(3)在所有適當的位置設置標牌或標記,清楚地標明系統操作指南,對于載人裝置要
標明乘員進入和退出的指南。
(4)設置指定的機組成員與外部人員直接通話的設備。
(5)在飛行手冊中包含有執行有人外掛載重操縱的適當的限制和程序。
(6)申請使用A 類旋翼航空器用于有人外掛用途,在飛行手冊中應包含有關重量、高
度和溫度在內的單發停車懸停性能數據和程序。這種外掛須經批準。
(d)臨界構型的可拋放外掛物必須用分析、地面試驗和飛行試驗相結合的方法表明在正
常飛行條件下,在整個批準的使用包線內是可以運輸和釋放的,且對旋翼航空器不會產生危
險。另外必須表明在應急飛行情況下,外掛是可以釋放的且不會危及旋翼航空器。
(e)外掛物吊掛設備附近必須設置標牌或標記,其上清楚標明第29.25 條和本條所規定
的使用限制和經批準最大外掛載重。
(f)對于用于無人外掛載重的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本部第29.571 條疲勞評定不適用,
但關鍵結構部件失效會導致旋翼航空器發生危險除外。對于用于有人外掛載重的旋翼航空器-
裝載組合,本部第29.571 條疲勞評定適用于整個快速釋放系統和載人裝置結構系統及其連接
件。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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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71 條 水平測量標記
必須有在地面為旋翼航空器調水平的基準標記。
第29.873 條 配重設施
配重設施必須設計和制造成能防止配重在飛行中偶然移動。
E 章 動力裝置
總 則
第29.901 條 動力裝置
(a)就本規章而言,旋翼航空器動力裝置包括下列部件(除主旋翼和輔助旋翼結構以外):
(1)推進所必需的部件;
(2)與主推進裝置操縱有關的部件;
(3)在正常檢查或翻修的間隔期內與主推進裝置安全有關的部件。
(b)動力裝置
(1)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ⅰ)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規定的安裝說明書;
(ⅱ)本章中適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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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