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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與主光束光強相比,摻入光強對主光源清晰度無不利影響,則可允許有更大的摻入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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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391 條 前、后航行燈水平平面內的最小光強
每個航行燈的光強必須等于或大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二面角(相應燈光)
自正前方向左或向右
偏離縱軸的角度
光強(坎德拉)
0°~ 10° 40
左或右(前紅光或前綠光) 10°~ 20° 30
20°~110° 5
后(后白光) 110°~180° 20
第29.1393 條 前、后航行燈任一垂直平面內的最小光強
每個航行燈的光強必須等于或大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光強
0° 1.00I
0°~5° 0.90I
5°~10° 0.80I
10°~15° 0.70I
15°~20° 0.50I
20°~30° 0.30I
30°~40° 0.10I
40°~90° 0.05I
第29.1395 條 前、后航行燈的最大摻入光強
除第29.1389 條(b)(3)規定者外,航行燈摻入光強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最大光強
摻入光
A 區(坎德拉) B 區(坎德拉)
左二面角內的綠光 10 1
右二面角內的紅光 10 1
后二面角內的綠光 5 1
后二面角內的紅光 5 1
左二面角內的后部白光 5 1
右二面角內的后部白光 5 1
表中:
(a) A 區包括在相鄰的二面角內通過光源并與共同邊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20
°角的所有方向;
(b) B 區包括在相鄰的二面角內通過光源并與共同邊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
向。
第29.1397 條 航行燈顏色規格
每一航行燈的顏色必須具有國際照明委員會規定下列相應色度座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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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航空紅色
“Y”不大于0.335;
“Z”不大于0.002。
(b)航空綠色
“X”不大于0.440-0.320Y;
“X”不大于Y-0.170;
“Y”不小于0.390-0.170X。
(c)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 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Y0-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
其中,“Y0”為普朗克幅射器相對所論“X”值的“Y”座標值。
第29.1399 條 停泊燈
(a)水上作業所需要的每個停泊燈的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在大氣潔凈的夜間至少能夠在2 海里的距離內顯示白光;
(2)當該旋翼航空器在水上停泊時,應盡可能顯示最大無間斷的燈光。
(b)可以使用外部吊燈。
第29.1401 條 防撞燈系統
(a)總則 如果申請夜間運行的合格審定,則旋翼航空器必須具有滿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燈
系統:
(1)由一個或幾個經批準的防撞燈組成。其安裝部位應使其發射的光線不影響機組的視
覺,也不損害航行燈的明顯性。
(2)滿足本條(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圍 該系統必須有足夠數量的燈,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圍的重要的區域(從旋
翼航空器的外部狀態和飛行特性考慮)。其作用范圍必須至少達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
30°范圍內的所有方向,但允許有被遮蔽的立體角,其總和不超過0.5 球面度。
(c)閃光特性 該系統的布局,即光源數目、光束寬度、旋轉速度以及其它特性,必須給
出40 至100 次/分的有效閃光頻率。有效閃光頻率指從遠處看到整個旋翼航空器防撞燈系統
的閃光頻率。當系統有一個以上的光源時,對有效閃光頻率的規定也適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燈
光區。在重迭區內,閃光頻率可以超過100 次/分,但不得超過180 次/分。
(d)顏色 防撞燈必須為航空紅色,且必須滿足第29.1397 條的有關要求。
(e)光強 裝上紅色濾色鏡(如使用時)測定并以“有效”光強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內的最
小光強,必須滿足本條(f)的要求。必須采用下列關系式:
0.2 ( )
( )
2 1
2
1
t t
I t dt
I
t
t
e + −
=
∫
式中:
e I 為有效光強(坎德拉);
I (t) 為時間的函數的瞬時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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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t − t 為閃光持續時間(秒)。
通常,選擇2 t 和1 t 使有效光強等于2 t 和1 t 時的瞬時光強,即可得到有效光強的最大
值。
(f)防撞燈的最小有效光強 每個防撞燈的有效光強必須等于或大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有效光強(坎德拉)
0°~5° 150
5°~10° 90
10°~20° 30
20°~30° 15
安 全 設 備
第29.1411 條 總則
(a)可達性
機組應急使用的安全設備,例如自動充氣救生筏投放裝置,必須易于接近。
(b)存放設施
必須備有存放所需應急設備的設施。該存放設施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布置得使應急設備可以直接取用,而且其位置明顯易見;
(2)能保護安全設備免受無意中的損壞。
(c)應急出口離機設備
第29.809 條(f)要求的應急出口離機設備的存放設,必須設置在規定使用這些設備的應
急出口處。
(d)救生筏生筏必須存放在出口附近,以便在水上迫降時通過此出口投放救生筏。自動或
遙控投到機外的救生筏,必須用第29.1415 條規定的固定繩與旋翼航空器相。
(e)運距離信號發射裝置
第29.1415 條要求的遠距離信號發射裝置的存放設施,必須靠近供水上迫降時使用的
出口處。
(f)救生防護用品
救生防護用品必須放在就座人員容易取用的位置。
第29.1413 條 安全帶:乘客告警設施
(a)如果備有指示乘客何時應系牢安全帶的設施,則必須將其安裝成能從任何一個駕駛員
座位處進行操作。
(b)每一安全帶必須裝有金屬對金屬的鎖扣裝置。
第29.1415 條 水上迫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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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