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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落架支柱折斷后,能供乘員安全撤離到地面;
(4)必須能夠在風向最不利,風速12.86 米/秒(25 節)時展開,并在完全展開后僅
由一個人扶持就能維持可用狀態,將乘員安全撤離到地面;
(5)每個滑梯的安裝,必須連續進行五次展開和充氣試驗(每個出口)而無失敗。每
5 次上述連續試驗中,至少有3 次必須使用裝置的同一個典型抽樣來進行。各抽樣在經受第
29.561 條(b)段中規定的慣性力后,必須能用該系統的基本手段展開和充氣。如在所要求的
試驗中系統的任何部分發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必須確實排除損壞或故障的原因,此后必
須再進行完整的連續5 次的展開和充氣試驗而無失敗。
(h)有30 個或小于30 個座位的并帶一個門檻高于地面183 厘米(6 英寸)的出口的旋
翼航空器,假如能完成在第29.803 條(d)、(e)中規定的撤離演示,就可以用一條繩索或其它
輔助裝置代替本條(f)段中要求的滑梯。
(i)如果用一個帶有連接接頭的繩索來符合本條(f)、(g)或(h)段的要求,則必須滿足下
列要求:
(1)能承受1,765 牛(400 鎊)的靜載荷;
(2)連接在應急出口頂部或頂部上方的機身結構上或其它經批準的位置(如果收藏后
的繩索會減小飛行中駕駛員的視線)。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811 條 應急出口的標記
(a)每個旅客應急出口,為了在白天或黑夜中引導乘員,它的接近通路和開啟方法必須
有醒目的標記。適于水面上空飛行的旋翼航空器,該標記必須設計成在旋翼航空器座艙傾倒
而浸沒時仍能保持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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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必須能從距離等于座艙寬度處認清每個旅客應急出口及其位置。
(c)必須用沿客艙每條主過道走近的乘員能看見的標示來指明旅客應急出口的位置,下
列部位必須有標示:
(1)在緊靠每個地板應急出口過道附近或過道上方,但是能從一個標示處方便地見到
兩個出口,則該一標示可用于指示兩個出口;
(2)在擋住沿客艙前后視線的每個隔框或隔板上,必須有標示來指示被隔框或隔板遮
住的應急出口,如果不能做到,則標示可以設置在其它適當的位置上。
(d)每個旅客應急出口的標記和每個位置標示,必須用在50 毫米(2 英寸)高的紅底上
以25 毫米(1 英寸)高的白字表示,用自身發亮或電照明,其最小亮度至少0.51 坎平方米
(160 微朗伯),如果要增加旅客艙的應急照明,可以將標示的顏色改成白底紅字。
(e)每個旅客應急出口的操縱手柄的位置和開啟說明,必須用下述方式表明:
(1)對每個旅客應急出口,用在其上或附近的一個從相距760 毫米(30 英寸)處可辨
讀的標記;
(2)對每個Ⅰ型或Ⅱ型應急出口,其鎖定機構靠轉動手柄來開啟的,則采用如下標記:
(ⅰ)一個紅色圓弧箭號,其箭身寬度不小于19 毫米(3/4 英寸)箭頭兩倍于箭身
寬度,圓弧半徑約等于3/4 手柄長度,圓弧范圍至少為70°;
(ⅱ)在靠近箭頭處,用紅色水平地書寫“開”字(漢字字高至少為40 毫米;英文
字高為25 毫米(1 英寸))。
(f)每個旅客應急出口及其開啟方法,必須在旋翼航空器外表面作標記,此外,采用下
列規定:
(1)必須有一條圈出旅客應急出口的50 毫米(2 英寸)寬的色帶;最大重量等于或小
于5,700 公斤(12,500 磅)的小型旋翼航空器,可以用50 毫米(2 英寸)寬色帶,圈出平時
也用作旅客艙門的應急出口的釋放手柄。
(2)包括色帶在內的外部標記,必須具有與周圍機身表面形成鮮明對比的,容易區別
的顏色,其對比度必須為:如果深色的反射率等于或小于15%,則淺色的反射率必須至少為
45%;如果深色的反射率大于15%,則深色的反射率和淺色的反射率必須至少相差30%。“反
射率”是物體反射的光通量與它接收的光通量之比。
(g)照此標記的出口,即使超過了要求的出口數量,也必須滿足特定型式的應急出口要
求。應急出口僅需標明“出口”字樣。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812 條 應急照明
對于A 類運輸旋翼航空器采用下列規定:
(a)必須設置其電源獨立于主照明系統的照明光源,以滿足下列要求:
(1)照明每一旅客應急出口標記和位置標示;
(2)提供客艙足夠的一般照明,使得沿客艙主過道中心線,在座艙扶手高度上按間隔
1000 毫米(40 英寸)進行測量時,平均照明度不小于0.538 勒(0.05 英尺—燭光)。
(b)對每一個應急出口,必須提供外部應急照明。當起落架放下時,撤離者可能首先接觸
的艙外地面的照明寬度至少與應急出口寬度相等,其照明度不得小于0.538 勒(0.05 英尺—
燭光)(在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測量)。外部應急照明可由內部或外部光源提供,這些光源的強
度是在應急出口打開時測量。
(c)本條(a)或(b)要求的每一個燈必須從駕駛艙位置和從客艙中易于接近的地點,對燈光
進行手控。駕駛艙內的控制裝置必須有“接通”、“斷開”和“準備”三種位置。當該裝置在
駕駛艙或客艙置于“接通”位置或在駕駛艙置于“準備”位置時,一旦旋翼航空器上的正常
電源中斷,應急燈將發亮或保持發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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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任何協助乘員下地的輔助設施必須有照明使得從旋翼航空器上能看見豎好的輔助設
施。
(1)當旋翼航空器處于一根或幾根起落架支柱折斷所對應的每一種姿態時,在撤離者利
用規定的撤離路線通?赡苁紫戎氐牡胤剑o助設施豎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0.323
勒(0.03 英尺—燭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測量)。
(2)如果給輔助設施照明的應急照明分系統,獨立于旋翼航空器主應急照明系統,則必
須滿足下列要求:
(ⅰ)在輔助設旋豎立時,必須自動接通;
(ⅱ)必須提供本條(d)(1)所要求的照度;
(ⅲ)不得因收藏受到不利影響。
(e)每個應急照明裝置的能源在應急著陸后的臨界環境條件下,必須能按照度要求提供至
少10 分鐘的照明。
(f)如果用蓄電池作為應急照明系統的能源,它們可以由旋翼航空器的主電源系統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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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