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h)在地面靜止姿態下的尾輪扭轉載荷
在地面靜止狀態下,緩沖器和輪胎處于靜態位置,旋翼航空器必須按下述尾輪扭轉載荷
設計:
(1)等于尾輪靜載荷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須與相等的側向載荷相組合。
(2)本條(h)(1)規定的載荷必須按下述規定之一作用于尾輪上:
(ⅰ)如果尾輪是可偏轉的(假定尾輪相對旋翼航空器縱軸旋轉90°),則載荷通過
輪軸;
(ⅱ)如果有鎖、控制裝置或減擺器,則載荷作用在觸地點上(假定尾輪處于拖曳位
置)。
(i)滑行情況
旋翼航空器及其起落架必須按在正常使用中合理的預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產生的載荷
設計。
第29.501 條 地面受載情況:滑橇式起落架
(a)總則
裝有滑橇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須按本條規定的受載情況設計。在表明滿足本條要求
時,采用下述規定:
(1)必須按第29.471 條至第29.475 條確定設計最大重量、重心和載荷系數。
(2)在限制載荷作用下,彈性構件的結構屈服是允許的。
(3)彈性構件的設計極限載荷不必超過下述規定的起落架落震試驗所得到的載荷:
(ⅰ)落震高度為第29.725 條規定的1.5 倍;
(ⅱ)所假定的旋翼升力不大于第29.725 條規定的限制落震試驗使用值的1.5 倍。
(4)必須按下述規定表明滿足本條(b)至(e)的要求:
(ⅰ)對所考慮的著陸情況,起落架處于它的最臨界的偏轉位置;
(ⅱ)地面反作用力沿橇筒底部合理地分布。
(b)水平著陸姿態的垂直反作用力
20
對在水平姿態下,以兩個滑橇底部觸地的旋翼航空器,必須按本條(a)的規定施加垂直
反作用力。
(c)水平著陸姿態的阻力載荷
對在水平姿態下,以兩個滑橇底部觸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規定:
(1)垂直反作用力必須與水平阻力相結合。水平阻力等于垂直反作用力的50%;
(2)組合的地面載荷必須等于本條(b)規定的垂直載荷。
(d)水平著陸姿態的側向載荷
對在水平姿態下,以兩個滑橇底部觸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規定:
(1)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須:
(ⅰ)等于在本條(b)所規定的情況中得到的垂直載荷;
(ⅱ)在滑橇間平均分配。
(2)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須與等于該力25%的水平側向載荷相組合。
(3)總的側向載荷必須平均施加在兩個滑橇上并沿滑橇長度均勻分布。
(4)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轉動慣性力平衡。
(5)對滑橇式起落架必須研究下述情況:
(ⅰ)側向載荷向內作用;
(ⅱ)側向載荷向外作用。
(e)在水平姿態下單橇著陸載荷
對在水平姿態下,僅用單橇底部觸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規定:
(1)觸地一側的垂直載荷必須與本條(b)規定的情況中得到的該側載荷相同;
(2)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轉動慣性力平衡。
(f)特殊情況
除本條(b)和(c)規定的情況外,旋翼航空器必須按下述地面反作用力設計:
(1)與旋翼航空器縱軸向上、向后成45°角作用的地面反作用載荷必須滿足下述要
求:
(ⅰ)等于1.33 倍的最大重量;
(ⅱ)在滑橇間對稱分配;
(ⅲ)集中在橇筒直線部分的前端;
(ⅳ)僅適用于橇筒前端和它與旋翼航空器的連接件。
(2)水平著陸姿態的旋翼航空器,垂直地面反作用載荷等于本條(b)確定的垂直載荷的
一半,該載荷必須滿足下述要求:
(ⅰ)僅適用于橇筒和它與旋翼航空器的連接件;
(ⅱ)沿撬筒連接件之間33.3%長度平均分布在撬筒連接件之間的中央區域。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505 條 雪橇著陸情況
如果申請使用雪橇合格審定,則裝雪橇的旋翼航空器必須設計成能承受下述載荷(其中P
是旋翼航空器在設計最大重量時作用在每個雪橇上的最大靜載荷,n 是按第29.473 條(b)確
定的限制載荷系數):
(a)向上載荷情況
在此情況下,采用下述規定:
(1)垂直載荷Pn 和水平載荷Pn/4 同時施加在支承座上。
(2)1.33P 的垂直載荷施加在支承座上。
(b)側向載荷情況
在此情況下,0.35Pn 的側向載荷在水平面內施加在支承座上,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中心
21
線。
(c)扭轉載荷情況
在此情況下,0.405P(牛-米)(1.33P,磅-英尺)的扭轉載荷施加在雪橇上,它是對通
過支承座中心線的垂直軸取矩的。
第29.511 條 地面載荷:多輪起落架裝置的非對稱載荷
(a)對雙輪起落架裝置,其總的地面反作用力的60%必須施加在一個機輪上,而40%施
加在另一個機輪上。
(b)考慮到一個輪胎泄氣,除垂直地面反作用力不得小于輪組停機載荷外,所規定的起落
架載荷的60%必須作用在任一個機輪上。
(c)在確定起落架裝置的總載荷時,可以忽略因輪組上的載荷非對稱分配所引起的載荷中
心的橫向偏移。
水 載 荷
第29.519 條 船體型旋翼航空器:水基、水陸兩用型
(a)總則 船體型旋翼航空器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本條(b)、(c)和(d)規定的申請批準
的最嚴重波高和波型的水載荷。本條(b)和(c)所規定的著水情況的載荷必須以合理的和偏保
守的方式在船體和輔助浮筒(如果使用)之間分配并沿船體和輔助浮筒分布,假定在整個著
水撞擊期間,旋翼升力不大于旋翼航空器重量的三分之二。
(b)垂直著水情況 旋翼航空器必須以前飛速度為零,能產生臨界設計載荷的可能的俯仰
和滾轉姿態開始觸到最臨界波面,此時相對于平均水面垂直降落速度不得小于2 米/秒(6.5
英尺/秒)。
(c)具有向前速度的著水情況 旋翼航空器必須以從零到15.43 米/秒(30 節)的前飛速
度,并以可能的俯仰、滾轉和偏航姿態觸到最臨界波面,此時相對于平均水面垂直降落速度
不小于2 米/秒(6.5 英尺/秒)。在設計中可以采用小于15.43 米/秒(30 節)的最大前飛速
度,但是要能夠證明正常單發停車著水時的前飛速度不超過此值。
(d)輔助浮筒浸水情況 除著水情況的載荷外,輔助浮筒及其在船體上的支撐結構及連接
結構還必須按浮筒完全浸水而確定的載荷進行設計,除非能夠表明浮筒完全浸水是不可能的。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