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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該濾網或油濾完全堵塞的情況下,潤滑油仍能以正常的速率流經系統的其
余部分;
(B)通過旁路的適當布置,使聚積的污物溢出最小,以確保聚積的污物不致進入
旁通油路;
(ⅲ)配有一種裝置,在旁路開通前或開通時,能對油濾或濾網上污物聚積的程度
作出指示;
(2)對旋翼傳動系統及其部件提供潤滑的每一潤滑油箱或沉淀槽出口,應安裝濾網以
防止可能阻礙潤滑油從出油口流向本條(b)(1)所規定的油濾的任何物體進入潤滑系統,本條
(b)(1)的規定不適用于安裝在潤滑油箱或沉淀槽的出油口的濾網。
(c)旋翼傳動系統減速器的濺油潤滑系統必須符合第29.1021 條和第29.1337 條(d)的要
求。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冷 卻
第29.1041 條 總則
(a)在申請合格審定的地面、水面和空中運行條件下以及在發動機或輔助動力裝置或兩
者正常停車后,動力裝置和輔助動力裝置的冷卻設施,必須能使動力裝置部件、發動機所用
的液體以及輔助動力裝置部件和所用的液體溫度,均保持在對這些部件和液體所制定的溫度
限制以內。
(b)在任何臨界表面(地面或水面)和空中運行條件下,必須有冷卻設施保持任何動力
傳動裝置內的液體溫度在安全值范圍內。
(c)除了只用于地面的輔助動力裝置外,在本條(a)和(b)規定的條件下,獲得所選擇的
動力裝置部件、輔助動力裝置部件、發動機及傳動裝置液體的溫度,必須由飛行試驗來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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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本條(a)和(b)的要求。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1043 條 冷卻試驗
(a)總則 對于第29.1041 條(c)所規定的試驗,采用下列規定:
(1)如果在偏離本條(b)所規定的最高外界大氣溫度的條件下進行試驗,則必須按本條
(c)和(d)修正所記錄的動力裝置溫度,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則除外;
(2)根據本條(a)(1)所確定的修正溫度,不得超過制定的限制;
(3)冷卻試驗所用的燃油必須是經批準用于該發動機的最低燃油品級,而燃油混合比
必須是正常工作狀態的調定值;
(4)試驗程序必須按第29.1045 條至第29.1049 條的規定。
(5)進行冷卻試驗,當溫度變化率低于每分鐘1.1℃(2°F)時,則認為溫度是“穩
定的”。
(b)最高外界大氣溫度 相應于海平面條件的最高外界大氣溫度必須至少規定為37.8℃
(100°F),在海平面以上,假設溫度遞減率為:高度每增加1000 米,溫度下降6.5℃(1000
英尺,溫度下降3.6°F)。一直降到-56.5℃(-69.7°F)為止,在此高度以上認為溫度-56.5
℃(-69.7°F)是恒定的。然而對于冬季使用的裝置,申請人可以選用低于37.8℃(100°F)
的相應于海平面條件的最高外界大氣溫度。
(c)修正系數(氣缸筒不適用) 對于規定了溫度限制的發動機所用的液體和動力裝置
部件(氣缸筒除外)的溫度必須修正。修正方法為:此溫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氣溫度與外界空
氣溫度(冷卻試驗中所記錄的部件或液體最高溫度首次出現時的外界空氣溫度)的差值。如
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則除外。
(d)氣缸筒溫度的修正系數 氣缸筒溫度必須進行修正,修正方法為:此溫度加上最高
外界大氣溫度與空氣溫度(冷卻試驗中記錄的氣缸筒最高溫度首次出現時的外界空氣溫度)
差值的70%。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1045 條 爬升冷卻試驗程序
(a) 下列旋翼航空器必須按本條要求進行爬升冷卻試驗:
(1)A 類旋翼航空器;
(2)按A 類動力裝置安裝的各項要求和第29.67 條(b)所制定的穩定爬升率或下降率時
按第29.861 條(a)的要求申請合格審定的多發B 類旋翼航空器。
(b)必須在某臺發動機不工作的條件下進行爬升或下降的冷卻試驗,以使其它各臺發動
機和動力裝置部件產生最不利的冷卻條件。
(c)每臺運轉的發動機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對于申請使用30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狀態的直升機,每臺發動機
必須在此功率狀態下運轉30 分鐘,然后在最大連續功率狀態下(或在臨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門
狀態下)運轉;
(2)對于申請使用連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狀態的直升機,每臺發動機必須
在此功率狀態下(或在臨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門狀態下)運轉;
(3)對于其它旋翼航空器,每臺發動機必須在最大連續功率或推力狀態下(或在臨界
高度以上的全油門狀態下)運轉。
(d)飛行中溫度穩定后,爬升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從不大于下列較低的一個高度開始:
(ⅰ)發動機臨界高度以下305 米(1000 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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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在爬升率為47.5 米/分(150 英尺/分)的最大高度以下305 米(1000 英尺)。
(2)在記錄的最高溫度出現后繼續爬升至少5 分鐘,或直到旋翼航空器達到申請合格
審定的最大高度。
(e)對于已經沒有正爬升率的B 類旋翼航空器,下降必須在所有發動機的臨界高度開始,
并在下列較高的高度結束:
(1)一臺發動機運轉能夠保持水平飛行的最大高度;
(2)海平面。
(f)爬升或下降必須在相當于所試形態的正常運行情況的典型空速下進行。然而,如果
冷卻方法對旋翼航空器的速度是敏感的,則必須采用最臨界的空速,但是不必超過第29.67
條(a)(2)或第29.67 條(b)所規定的速度值,爬升冷卻試驗可與第29.1047 條的起飛冷卻試驗
結合進行。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1047 條 起飛冷卻試驗程序
(a) A 類 對于A 類旋翼航空器,必須在起飛和隨后的爬升期間,按下列方法表明其冷
卻情況:
(1)在下列情況下,有地效懸停時,溫度必須是穩定的:
(ⅰ)懸停所需功率;
(ⅱ)整流罩風門和散熱裝置處于合適的位置;
(ⅲ)最大重量。
(2)在溫度穩定后,必須在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情況下,從實際可行的最低高度開始
爬升。
(3)運轉的發動機必須處于申請批準的最大功率狀態(或臨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門狀
態)。其時間和第29.59 條確定起飛離場爬升功率狀態的時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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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