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第29.1461 條 含高能轉子的設備
G 章 使用限制和資料
第29.1501 條 總則
使用限制
第29.1503 條 空速限制:總則
第29.1505 條 不可超越速度
x
第29.1509 條 旋翼轉速
第29.1517 條 極限高度—速度包線
第29.1519 條 重量和重心
第29.1521 條 動力裝置限制
第29.1522 條 輔助動力裝置限制
第29.1523 條 最小飛行機組
第29.1525 條 運行類型
第29.1527 條 最大使用高度
第29.1529 條 持續適航文件
標記和標牌
第29.1541 條 總則
第29.1543 條 儀表標記:總則
第29.1545 條 空速表
第29.1547 條 磁航向指示器
第29.1549 條 動力裝置儀表
第29.1551 條 滑油油量指示器
第29.1553 條 燃油油量表
第29.1555 條 操縱器件標記
第29.1557 條 其它標記和標牌
第29.1559 條 限制標牌
第29.1561 條 安全設備
第29.1565 條 尾槳
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
第29.1581 條 總則
第29.1583 條 使用限制
第29.1585 條 使用程序
第29.1587 條 性能資料
第29.1589 條 裝載資料
H 章 附則
第29.2001 條 施行
xi
附件
附件A 持續適航文件
附件B 直升機儀表飛行適航準則
附件C 結冰合格審定
附件D 第29.803 條要求的應急撤離演示準則
1
A 章 總 則
第29.1 條 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
本規章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本
規章的適用范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本規章規定頒發和更改運輸類旋翼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用的適航標準。
(b)運輸類旋翼航空器必須按照本規章A 類或B 類的要求進行合格審定。多發旋翼航空器
可以同時按A 類和B 類進行型號合格審定。但必須對每一類規定相應的和不同的使用限制。
(c)最大重量大于9080 公斤(20000 磅)和客座量等于或大于10 座的旋翼航空器,必須
按照A 類旋翼航空器進行型號合格審定。
(d)最大重量大于9080 公斤(20000 磅)和客座量等于或小于9 座的旋翼航空器,可按B
類旋翼航空器進行型號合格審定。但必須符合本規章中C、D、E 和F 章的A 類要求。
(e)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9080 公斤(20000 磅),但客座量等于或大于10 座的旋翼航空
器,可按B 類旋翼航空器進行型號合格審定。但必須符合本規章中第29.67 條(a)(2)、第29.87
條、第29.1517 條和C、D、E 和F 章的A 類要求。
(f)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9080 公斤(20000 磅)和客座量等于或小于9 座的旋翼航空器,
可按B 類旋翼航空器進行型號合格審定。
(g)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申請本條
(a)至(f)所述合格證或申請對該合格證進行更改的法人,必須表明符合本規章中適用的要求。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2條 特別追溯要求
對于2003年8月1日以后制造的各旋翼航空器,申請人必須表明每個乘員座椅均裝有滿足
本條(a)、(b)和(c)要求的安全帶和肩帶。
(a)每個乘員座椅必須具有一套單點脫扣的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每個駕駛員的組合式
安全帶和肩帶必須允許駕駛員在系上安全帶和肩帶就座時能夠完成飛行操作所有必需的功
能。安全帶和肩帶不使用時必須有措施將其固定,以免妨礙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應急情況下
的快速撤離。
(b)必須用安全帶加上能防止頭部與任何傷害性物體碰撞的肩帶,保護每個乘員免受嚴
重的頭部損傷。
(c) 在適用的情況下,安全帶和肩帶必須滿足旋翼航空器型號審定基礎規定的靜強度和
動強度要求。
(d)對本條而言,旋翼航空器的制造日期按下列日期確定:
(1)反映旋翼航空器完工并滿足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批準的型號
設計資料的驗收檢查記錄或等效記錄的日期;或
(2)外國適航當局證明該旋翼航空器完工并頒發初始標準適航證或等效文件的日期。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B 章 飛 行
總 則
第29.21 條 證明符合性的若干規定
本章的每項要求,在申請合格審定的載重狀態范圍內,對重量和重心的每種相應組合,
2
均必須得到滿足。證實時必須按下列規定:
(a)用申請合格審定的該型號旋翼航空器進行試驗,或根據試驗結果進行與試驗同等準確
的計算;
(b)如果由所檢查的各種組合不能合理地推斷其符合性,則應對重量與重心的每種預期的
組合進行系統的檢查。
第29.25 條 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 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規章每項適用要求的最重重量)或由申請人選定
每一高度和對每一實用上可分的工作狀態(例如:起飛、航路飛行及著陸)的最重重量必須
這樣制定,使之不超過:
(1)申請人選定的最重的重量;
(2)設計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規章每項適用的結構載荷情況的最重重量);
(3)表明符合本規章每項適用的飛行要求的最重重量。
(b)最小重量 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規章每項適用要求的最輕重量)必須這樣制定,
使之不低于:
(1)申請人選定的最輕重量;
(2)設計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規章每項適用的結構載荷情況的最輕重量);
(3)表明符合本規章每項適用的飛行要求的最輕重量。
(c)帶有可拋放外掛載重的總重 如滿足下列要求,對于任何旋翼航空器-載重組合,帶
有可拋放外掛載重的旋翼航空器總重可以制定成大于依據本條(a)所制定的最大重量:
(1)旋翼航空器的載重組合不包括有人外掛載重;
(2)按第29.865 條或等效的運行標準,用于外掛運行的結構件已得到批準;
(3)總重中大于按本條(a)制定的最大重量的部分僅由可拋放外掛載重的全部或部分
重量組成;
(4)按重量增加超過本條(a)規定的重量而引起的載荷和應力增加的狀態來表明旋翼
航空器的結構部件符合本規章適用的結構要求;和
(5)使用總重大于本條(a)制定的最大合格審定重量的旋翼航空器,應受適當的使用限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