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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特殊系數:
(1)其強度不易確定;
(2)在正常更換前,其強度在使用中很可能降低;
(3)由于下述原因強度發生顯著變化:
(ⅰ)制造工藝不穩定;
(ⅱ)檢驗方法不穩定。
(b)對于應用第29.621 條至第29.625 條系數的每個零件,第29.303 條中規定的安全系
數必須乘以下列任一特殊系數:
(1)第29.621 條至第29.625 條中規定的適用的特殊系數;
(2)任何其它系數,它大到足以保證零件由于本條(a)中所述的不穩定因素而引起強度
不足的概率極小。
第29.621 條 鑄件系數
(a)總則 除制定鑄件質量控制所必需的規定外,還必須采用本條(b)和(c)規定的系數、
試驗和檢驗,檢驗必須符合經批準的規范。除作為液壓或其它流體系統零件而需要進行充壓
試驗的鑄件和不承受結構載荷的鑄件外,本條(c)和(d)適用于任何結構鑄件。
(b)支承應力和支承面 本條(c)和(d)中規定的鑄件的支承應力和支承面,其鑄件系數按
下列規定:
(1)不論對鑄件采用何種檢驗方法,對于支承應力,取用的鑄件系數不必超過1.25;
(2)當零件的支承系數大于鑄件系數時,對該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鑄件系數。
(c)關鍵鑄件 對于其損壞將妨礙旋翼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或導致嚴重傷害乘員
的每個鑄件,采用下列規定:
(1)每個關鍵鑄件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ⅰ)采用一個不小于1.25 的鑄件系數;
(ⅱ)100%接受目視、射線和磁粉(適于磁性材料)或滲透(適于非磁性材料)檢驗,或
經批準的等效檢驗方法的檢驗。
(2)對于鑄件系數小于1.50 的每項關鍵鑄件必須用三個鑄件試件進行靜力試驗,并表
明下列兩點:
(ⅰ)在對應于鑄件系數為1.25 的極限載荷作用下滿足第29.305 條的強度要求;
(ⅱ)在1.15 倍限制載荷作用下,滿足第29.305 條的變形要求。
(d)非關鍵鑄件 除本條(c)規定的鑄件外,對于其它鑄件采用下列規定:
(1)除本條(d)(2)和(3)規定的情況外,鑄件系數和相應的檢驗必須符合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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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件系數 檢 驗
等于或大于2.0 100%目視
小于2.0 但大于1.5 100%目視和磁粉(磁性材料)或滲透(非磁性材
料)或經批準的等效的檢驗方法
1.25 至1.50 100%目視和磁粉(磁性材料)或滲透(非磁性材
料)和射線或經批準的等效檢驗方法的檢驗
(2)如果已制定質量控制程序并經批準,本條(d)(1)規定的非目視檢驗鑄件的百分比可
以減;
(3)對于按技術條件采購的鑄件(該技術條件確保鑄件材料的機械性能,并規定按抽樣
原則從鑄件上切取試件進行試驗來證實這些性能)規定如下:
(ⅰ)可以采用1.0 的鑄件系數;
(ⅱ)必須按本條(d)(1)中鑄件系數為“1.25”至“1.50”的規定進行檢驗,并按本
條(c)(2)進行試驗。
第29.623 條 支承系數
(a)除本條(b)規定的情況外,每個有間隙(自由配合)并承受撞擊或振動的零件,必須
有足夠大的支撐系數以計及正常的相對運動的影響。
(b)對于規定有更大的特殊系數的零件,不必采用支承系數。
第29.625 條 接頭系數
對于每個接頭(用于連接兩個構件的零件或端頭),采用下述規定:
(a)未經限制載荷和極限載荷試驗(試驗時在接頭和周圍結構內模擬實際應力狀態)證
實其強度的接頭,接頭系數至少取1.15。這一系數必須用于下列各部分:
(1)接頭本體;
(2)連接件;
(3)被連接構件的支承部位。
(b)下列情況不必采用接頭系數:
(1)按照經批準的工藝方法制成并有全面試驗數據為依據的接合(如金屬板連續接合、
焊接和木質件中的嵌接);
(2)任何采用更大特殊系數的支承面。
(c)對于每個整體接頭,一直到截面特性成為其構件典型截面為止的部分,必須作為接
頭處理。
(d)每一座椅、臥鋪、擔架、安全帶和肩帶以及與結構的連接裝置,必須由分析、試驗
或兩者組合表明能承受第29.561 條(b)(3)規定的系數乘以1.33 所產生的慣性載荷。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629 條 顫振和發散
旋翼航空器的每個氣動力面在各種可用速度和功率狀態下,不得發生顫振和發散。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631 條 鳥擊
旋翼航空器必須設計成,在直到2440 米(8000 英尺),速度等于VNE或VH(取較小者)
時,受到1.0 公斤(2.2 磅)的鳥擊后能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對A 類)或安全著陸(對B
類)。必須用試驗或在對有充分代表性的相似設計結構上進行的試驗的基礎上的分析來表明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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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性。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旋 翼
第29.653 條 旋翼槳葉的卸壓排水
(a)每片旋翼槳葉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有卸掉內部壓力的裝置;
(2)設置排水孔;
(3)設計成能防止水在它里面聚積。
(b)本條(a)(1)和(2)不適用于能承受在使用中可能出現的最大壓力差的密封旋翼槳葉。
第29.659 條 質量平衡
(a)針對下列情況的需要,旋翼和槳葉必須進行質量平衡:
(1)防止過大振動;
(2)防止在直到最大前飛速度的任何速度下發生顫振。
(b)必須驗證質量平衡裝置的結構完整性。
第29.661 條 旋翼槳葉間隙
旋翼槳葉與結構其它部分之間,必須有足夠的間隙,以防止在任何工作狀態下槳葉碰撞
結構的任何部分。
第29.663 條 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a)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可靠性必須由分析和試驗或可靠的使用經驗予以表明,或
由分析或試驗表明單一措施的故障或失效也不會引起“地面共振”。
(b)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阻尼作用在使用中可能的變化范圍,必須確定并且在進行
第29.241 條要求的試驗時予以驗證。
[2002 年7 月2 第一次修訂]
操 縱 系 統
第29.671 條 總則
(a)每個操縱機構和操縱系統必須操作簡便、平穩和確切,并符合其功能。
(b)每個飛行操縱系統的每個元件必須在設計上采取措施或帶有醒目的永久性標記,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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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