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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該限制要符合第29.865 條(a)和(d)的要求。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27 條 重心限制
重心前限、重心后限及橫向重心極限(如果是臨界的),必須按第29.25 條中規定的每一
重量來制定。其極限不得超過:
(a)申請人選定的極限;
(b)證明結構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極限;
(c)表明符合每項適用的飛行要求的極限。
第29.29 條 空機重量和相應的重心
(a)空機重量和相應的重心必須根據無機組人員和有效載重的旋翼航空器稱重來確定。但
應裝有:
(1)固定配重;
(2)不可用燃油;
(3)全部工作液體。包括:
(ⅰ)滑油;
(ⅱ)液壓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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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除了發動機因噴液要求的水以外,旋翼航空器系統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液體。
(b)在確定空機重量時,旋翼航空器的狀態必須是明確定義的并易于再現,特別是關于燃
油、滑油、冷卻劑和所裝設備的重量。
第29.31 條 可卸配重
在表明符合本章的飛行要求時,可采用可卸配重。
第29.33 條 主旋翼轉速和槳距限制
(a)主旋翼轉速限制 主旋翼轉速范圍必須這樣制定:
(1)有動力時,提供足夠的余量以適應在任何適當的機動中所發生的旋翼轉速的變化,
并與所使用的調速器或同步器的類型相協調;
(2)無動力時,在申請合格審定的整個空速和重量范圍內,可以完成各種適當的自轉機
動飛行。
(b)正常的主旋翼高槳距限制(有動力)除需要有本條(e)規定的主旋翼低轉速警告的直
升機外,對旋翼航空器必須表明在有動力并且不超過批準的發動機最大極限時,在任何驗證
過的飛行狀態下,不會出現主旋翼轉速明顯低于批準的最小主旋翼轉速。必須用下述任一種
方法來保證:
(1)安裝適當的主旋翼高槳距限制器;
(2)旋翼航空器的固有特性保證主旋翼很不可能出現不安全的低轉速;
(3)以適當的措施將主旋翼的不安全轉速警告駕駛員。
(c)正常的主旋翼低槳距限制(無動力)當無動力時,必須表明:
(1)在重量和空速的最臨界組合條件下的任何自轉狀態,主旋翼正常低槳距極限應保證
有足夠的旋翼轉速;
(2)不需要特殊的駕駛技巧就可以防止旋翼超轉。
(d)應急高槳距 如果按本條(b)(1)的要求安置有主旋翼高槳距限制器,而且不可能無意
地超過限制器,可設有供應急使用的附加槳距。
(e)直升機主旋翼低轉速警告對各種單發直升機和當一臺發動機故障時,如果沒有一種經
批準的使工作的發動機自動地增加功率的裝置的各種多發直升機,必須有滿足下述要求的主
旋翼低轉速警告指示:
(1)在所有的飛行狀態,包括有動力和無動力飛行,當主旋翼的轉速接近于可能危及飛
行安全值時,必須向駕駛員提供警告指示;
(2)可以通過直升機固有空氣動力特性或用一種裝置提供警告;
(3)在所有情況下,警告指示必須清晰明了,并與所有其它警告指示有明顯的區別。僅
用要求駕駛艙內機組人員給予注意的目視警告裝置是不可接受的。
(4)如果采用警告裝置,在修正低轉速狀態后,此裝置必須能自動地停止工作并復原。
如果此裝置具有音響警告,則還必須設有一種裝置,以供駕駛員在修正低轉速狀態前,用手
動消除音響警告。
性 能
第29.45 條 總則
(a)本章中規定的性能,必須按下列條件確定:
(1)使用一般的駕駛技巧;
(2)無需特殊有利的條件。
(b)必須在下列條件下表明符合本規章的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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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平面標準大氣的靜止空氣;
(2)批準的大氣變化范圍。
(c)可用功率必須相當于發動機功率(不能超過批準功率)減去:
(1)安裝損失;
(2)申請合格審定和批準的附件和服務設施所消耗功率值。
(d)對活塞發動機旋翼航空器,因發動機的功率而影響的飛行性能,必須建立在標準大氣
相對濕度為80%的基礎上。
(e)對渦輪發動機旋翼航空器,因發動機的功率而影響的飛行性能,必須建立在下述相對
濕度的基礎上:
(1)在等于和低于標準溫度時,相對濕度是80%;
(2)在等于和高于標準溫度加28℃(50°F)時,相對濕度是34%。在這兩種溫度之間,
相對濕度必須是線性變化。
(f)對渦輪發動機旋翼航空器,必須提供一種方法,以使駕駛員在起飛前確定每臺發動機
能夠輸出為達到本章規定的旋翼航空器飛行性能所必需的功率。
第29.49 條 最小使用速度時的性能
(a)對A 類直升機,懸停性能必須在編排起飛數據的重量、高度和溫度范圍內按下列條
件確定:
(1)發動機不大于起飛功率;
(2)起落架放下;和
(3)與制定起飛離場爬升或中斷起飛航跡程序相一致的高度。
(b)對B 類直升機,懸停性能必須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重量、高度和溫度范圍內按下列條
件確定:
(1)每臺發動機為起飛功率;
(2)起落架放下;和
(3)直升機在地效范圍內在與正常起飛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c)對每一直升機,無地效懸停性能必須用起飛功率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重量、高度和溫
度范圍內確定。
(d)對除直升機外的旋翼航空器,最小使用速度下的穩定爬升速率必須在申請合格審定
的重量、高度、和溫度范圍內按下列條件確定:
(1)起飛功率;和
(2)起落架放下。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51 條 起飛數據:總則
(a)第29.53、29.55、29.59、29.60、29.61、29.62、29.63 和29.67 條要求的起飛數
據必須按下列條件確定:
(1)申請人選定的各個重量、高度和溫度;
(2)工作的發動機在批準的使用限制范圍內。
(b)起飛數據必須:
(1)在平坦、干燥、堅硬的場地上確定;
(2)按假定水平的起飛場地修正。
(c)按本條要求確定的數據起飛,不得要求有特殊的駕駛技巧、機敏和特別有利的條件。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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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3 條 起飛:A 類
起飛性能必須這樣確定和編排,以便在起飛開始后的任何時刻,如果一臺發動機失效,
旋翼航空器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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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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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