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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不予要求;(g)(1)引用第29.561 條(b)(3)的內容改為引用本條(d)規定的內容,因為第
29.561 條經更改提高了的載荷系數已經不適宜本處;新增加(h)內容,主要是與(e)相協調。
應急門關閉時要求牢固,在其打開時如果不能拋放就要安全、可靠地處于打開位置。
第29.785 條 座椅、臥鋪、擔架、安全帶和肩帶
本條為修訂條款,(a)增加了在第29.562 條動載條件下乘員也不得受到嚴重傷害的要求;
(b)要求每個乘員的座椅,而不僅僅是駕駛員座椅,都需配置安全帶和肩帶;(g)對安全帶—
肩帶組合使用的載荷分配給予更改,以60%--40%替代60%--60%的分配比例;增加(i)、(j)、
(k),(i)定義座椅裝置系統;(k)定義了擔架及其設計和安裝,擔架或臥鋪與結構的固定連
接受第29.561 條(b)的約束而與第29.562 條的動態條件無關;(j)允許座椅裝置系統在應急
著陸情況下產生變形以減少乘員負載,但不能妨礙人員快速撤離。
第29.787 條 貨艙和行李艙
本條為修訂條款,(c)分為(1)、(2),對兩種艙的設置提出要求,就其位置而言即使貨
物松脫也不能傷害乘員或影響撤離;對其設計的強度提出應當考慮應急過載和裝載物最大重
量的要求。
第29.803 條 應急撤離
本條為修訂條款,增加(d)和(e),主要是對規定狀態的旋翼航空器提出按照本規章附件
D 要求進行應急撤離演示。
第29.805 條 飛行機組應急出口
本條為修訂條款,增加(c),在水上迫降后要求水或漂浮裝置不能堵塞應急出口。
第29.807 條 旅客應急出口
本條為修訂條款,(d)中增加一句“并通過試驗、演示或分析加以證明”,還增加(d)(3),
要求浮力裝置不論收起或放開都不得堵塞應急出口。
第29.809 條 應急出口的布置
本條為修訂條款,(e)內引入第29.783 條(d)來規范“輕度墜撞”; 修改(f)以明確旋
翼航空器在地面的狀態,和(f)的(1)至(3)描述的情形;增加(g)和(h),前者明確指出應急
撤離用的滑梯設計和試驗具體規定,后者則對原來在(f)中提及的應急撤離用的繩索提出要
求。
第29.811 條 應急出口的標記
本條為修訂條款,對(a)和(f)進行修改。(a)中增加了對作水面上空飛行的旋翼航空器
的要求,其應急出口標記當航空器在水中傾覆且機艙被浸沒時也能可見。
第29.855 條 貨艙和行李艙
本條為修訂條款,修改(a),允許小的可達的貨艙和行李艙的內襯材料是不耐火的。另
外,這樣的機艙可以不配備保護性呼吸設備。
第29.861 條 結構,操縱器件和其它部件的防火
本條為修訂條款,(b)中對B 類旋翼航空器所用材料必須加以保護的要求修改為必須防
火或加以保護。
第29.865 條 外掛物
本條為修訂條款,(a)對用作載人和不載人外掛用途的旋翼航空器外掛吊掛設備的設計
限制載荷系數分別給予規定,前者規定為3.5,按機動和突風過載系數規定可以小于3.5,
但最小不能低于2.5。對于用作不載人的仍為2.5,但可以采用機動和突風過載所規定的稍
小一點的系數。并且相應規定了外掛載荷的作用方向。(b)主要將快速釋放系統分成互為獨
立的主系統和備份系統,同時對它們的設計提出較詳細的要求,尤其對載人用途的系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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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更高;(c)的修訂是對用于載人外掛用途的旋翼航空器提出要求共(1)至(6)項,如釋放
系統設置雙驅動裝置和攜帶人員的裝置須經批準,艙內、外應當配備能夠相互通訊的設備等;
新增加(d)、(e)、(f)。(d)要求可投放外掛物構型,需要用分析和地面試驗相結合或飛
行試驗的方法表明在整個被批準的營運包線內都能運輸和投放。(f) 要求對載人的吊掛、結
構及其連接進行疲勞評定。(e)是修訂前(c)的內容。
第29.901 條 動力裝置
本條為修訂條款,(b)(2)在“翻修間隔期內”之后增加在經申請批準的溫度和高度范圍。
修訂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確定在所有不利的環境條件下,例如在高空和極限溫度下,受影響的
旋翼航空器能夠安全地工作,在環境鑒定方面提供應用的一致性。
(b)(5)為新增內容。增加(b)(5)是要求從設計上采取預防措施,使安全工作所必須的部
件和設備不正確裝配的可能性減至最小。沒有這樣的預防措施,現代旋翼航空器的復雜系統
和設備在裝配和維護方面所出現的錯誤可能導致災難性后果。
(c)中的(c)(2)被刪除,(c)(1)的內容放在了本款后面。修訂(c),確定了限制動力裝置
系統對單一失效或故障或相關的可能合并的二次失效的故障分析的范圍。
第29.903 條 發動機
(a)本條的修訂目的是將《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中第33.49 條(d)對直升機用活塞式發
動機的要求包括進去。
(b)(2)修訂后在“立即采取動作”之后增加“除飛行員正常的主飛行操縱”;
(d)的內容為新增內容,其中原(f)改為現在的(d)(2);
(e)的內容為新增內容。原(e)作為備用,將發動機再起動能力作為單獨的一條進行要求。
第29.908 條 冷卻風扇
(a)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強調了旋翼航空器要有安全工作的能力,包括冷卻、冷卻風扇的
要求。
(c)為新增內容。
第29.917 條 設計
(b)為新增內容,對設計評定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c)是修訂前(b)的內容。
第29.923 條 旋翼傳動系統和操縱機構的試驗
本條的修訂包括編輯上的改變,增加了新的連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額定值作為耐
久性試驗的一個標準,并且相應闡明了這部分試驗的參數和程序要求。
(b)(3)為新增內容,是針對旋翼傳動系統持久試驗程序的專門試驗的。目的是必須驗證
旋翼傳動系統新的30 秒和2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額定功率。
另外修訂了(b)、(c)、(d)、(e)、(f)、(h)和(k),目的是考慮到功率參數,確保試驗
期間使用適當的扭矩和轉速。
(p)為新增內容。本條著重要求對旋翼傳動系統進行耐久性試車,同時對工作潤滑劑
進行了明確的要求。
第29.927 條 附加試驗
(c)進行了全部更改,修訂和擴充了A 類旋翼航空器旋轉驅動系統潤滑劑失效試驗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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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