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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在此轉速下所產生的應力必須在安全限制內。
(c)如果采用分析方法表明臨界轉速不在允許使用的轉速范圍內,則計算的臨界轉速和允
許使用轉速限制范圍之間的余量必須是足夠的,以考慮計算值與實際值之間可能的變化。
第29.935 條 軸系接頭
工作中需要潤滑的每個分離接頭、滑動接頭和其它軸系接頭,必須有潤滑措施。
第29.939 條 渦輪發動機工作特性
(a)必須在飛行中檢查渦輪發動機的工作特性,以確認在旋翼航空器和發動機使用限制范
圍內的正常和應急使用期間,不會出現達到危險程度的不利特性(如失速、喘振、熄火)。
(b)在正常運行期間,渦輪發動機的進氣系統不得由于氣流畸變的影響而引起有害于發動
機的振動。
(c)對于調節器控制的發動機,必須表明傳動系統不存在與功率、轉速和操縱位移的臨界
組合有關的危險的扭轉不穩定性。
燃 油 系 統
第29.951 條 總則
(a)燃油系統的構造和布置,在每種很可能出現的運行情況下,包括申請合格審定的飛行
中允許發動機或輔助動力裝置工作的任何機動飛行,必須保證以發動機和輔助動力裝置正常
工作所需的流量和壓力向其供油。
(b)燃油系統的布置必須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1)發動機或燃油泵不能同時從一個以上油箱內吸油;
(2)具有防止空氣進入該系統的設施。
(c) 用于渦輪發動機的燃油系統在使用下述狀態的燃油時,必須能在其整個流量和壓力
范圍內持續工作:燃油先在27℃(80℉)時用水飽和,然后每10 升燃油中添加2 毫升游離
水(每1 美加侖含0.75 毫升),冷卻到在運行中很可能遇到的最臨界結冰條件。
第29.952 條 燃油系統的抗墜撞
除非采用了民航總局可接受的其它方法,使燃油系統受到可生存的撞擊(墜撞著陸)引
起的燃油著火對機上人員的危害減至最小,否則,燃油系統必須包括本條設計特性。必須表
明這些系統可承受本條的靜、動態減速載荷,而系統部件、燃油箱或導致燃油泄漏到點火源
的燃油附件無結構損傷,這些載荷被看作是在系統部件重心所測量的單獨作用的極限載荷。
(a)墜落試驗要求 每一油箱或最關鍵的油箱,必須按下列要求進行墜落試驗:
(1)下落高度必須至少15.2 米(50 英尺);
(2)下落撞擊的表面必須是不變形的;
(3)油箱必須裝有80%正常滿容量的水;
(4)油箱必須用對安裝有代表性的周圍結構所包圍,除非能確定周圍構件無突起或其
它可能導致油箱破裂的設計特性;
(5)油箱必須自由下落并以水平位置±10 度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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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墜落試驗后必須無泄漏。
(b)燃油箱載荷系數 除非油箱安裝位于其破裂使燃油釋放到任一主要的點火源(例如
發動機、加熱器和輔助動力裝置)或乘員是極不可能的,每個燃油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在下
列極限慣性載荷系數單獨作用下能保持箱內的油量:
(1)客艙內的燃油箱
(ⅰ)向上4g;
(ⅱ)向前16g;
(ⅲ)側向8g;
(ⅳ)向下20g。
(2)位于駕駛艙或乘客艙上方或后方的燃油箱(在應急著陸中如松開會傷害乘員)
(ⅰ)向上1.5g;
(ⅱ)向前8g;
(ⅲ)側向2g;
(ⅳ)向下4g。
(3)位于其它區域內的燃油箱
(ⅰ)向上1.5g;
(ⅱ)向前4g;
(ⅲ)側向2g;
(ⅳ)向下4g。
(c)燃油管路自密封式脫落接頭 除非證明燃油系統部件之間,或與旋翼航空器局部結
構之間極不可能出現危險的相對運動,或采用可以防止前述相對運動的其它措施,否則必須
安裝自密封式脫落接頭。所有的燃油箱與燃油管連接處、燃油箱與燃油箱連接處和燃油系統
中因局部結構變形而導致燃油釋放的其它位置,必須安裝脫落接頭或等效的裝置。
(1)自密封式脫落接頭的設計和構造必須具有下列設計特性:
(ⅰ)脫落接頭的分離載荷必須是供油管路中最弱的部件的最小極限失效載荷(極
限強度)的25%-50%之間。不考慮管路尺寸大小,分離載荷必須不小于136 公斤(300 磅)。
(ⅱ)只要以最可能的失效模式施加極限載荷(本節(c)(1)(ⅰ)中所定義),脫落接
頭就必須分開;
(ⅲ)所有的脫落接頭必須具有設計預防措施,以便在正常安裝和使用期間可憑視
覺判斷該接頭是鎖緊的(無泄漏)或是打開的;
(ⅳ)所有的脫落接頭必須具有設計措施,以防止由于沖擊、振動或加速而導致脫
開或無意中關閉;
(ⅴ)設計上脫落接頭在完成預期的功能后,不得造成燃油釋放。
(2)所有獨立的連接燃油供油系統的接頭或等效裝置的設計、試驗、安裝和維護,必
須使得在按照第29.955 條(a)工作時,不可能在飛行中出現意外的燃油切斷。并必須符合第
29.571 條疲勞評定的要求而無泄漏。
(3)脫落接頭的替代、等效裝置,在安裝該裝置的燃油管路上,由可生存的撞擊引起
的載荷不得大于管路中最弱的部件的極限載荷(強度)的25%-50%,且必須符合第29.571
條疲勞評定的要求而無泄漏。
(d)易碎的或易變形的結構連接件 除非表明在可生存撞擊中燃油箱和燃油系統部件與
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結有危險的相對運動是極不可能的,否則,燃油箱和燃油系統部件與
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結構之間必須用易碎的或局部可變形的結構連接件連接。燃油箱結構
和燃油系統部件與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結構之間的連接,無論是易碎的或局部易變形的,
必須設計成其分離或相對的局部變形不會產生燃油箱或燃油系統部件的破裂或局部撕裂而導
致燃油泄漏。易碎的或易變形的連接件的極限強度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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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易碎連接件從其支撐結構上分開或使局部易變形連接件相對于其支撐結構變形
所需要的載荷,必須為被連接系統中最弱的部件的最小極限載荷(強度)的25%-50%之間,
任何情況下該載荷不得小于136 公斤(300 磅)。
(2)易碎的或局部易變形的連接件必須在最可能發生的方式下施加(本條(d)(1)中定
義極限載荷)時分開或局部變形。
(3)所以易碎的或局部易變形的連接件必須符合第29.571 條疲勞評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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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