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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作用在雪橇上的最大氣動載荷和慣性載荷。
浮 筒 和 船 體
第29.751 條 主浮筒浮力
(a)對于主浮筒,它能提供的浮力必須超過在淡水中支承旋翼航空器最大重量所需的浮
力,其超過的百分數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50%(單浮筒)
(2)60%(多浮筒)。
(b)每個主浮筒必須具有足夠的水密艙,以便當任何單個水密艙大量進水后,主浮筒還能
提供足夠大的正穩定裕度,使旋翼航空器傾覆的概率減至最小。
第29.753 條 主浮筒設計
(a)氣囊式浮筒 每個氣囊式浮筒必須設計成能承受下列載荷:
(1)在申請浮筒合格審定的最大高度上可能產生的最大壓差。
(2)第29.521 條(a)規定的垂直載荷沿氣囊長度方向分布在氣囊四分之三的投影面積
上。
(b)剛性浮筒 每個剛性浮筒必須能承受第29.521 條中規定的垂直、水平及側向載荷,
必須采用臨界狀態下合理的載荷分布。
第29.755 條 船體浮力
水基和水陸兩用旋翼航空器 如果采用船體和輔助浮筒,則必須具有足夠數量的水密艙,
以便在船體或輔助浮筒的任一單個隔艙大量進水后,船體、輔助浮筒以及機輪輪胎(如果采
用)所產生的浮力能提供足夠大的水上正穩定裕度,使旋翼航空器在經批準的浪高及水面風
最嚴重的組合情況下,傾覆的概率減至最小。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757 條 船體和輔助浮筒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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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用船體和輔助浮筒,則它們必須能承受按第29.519 條規定的水載荷,此載荷以局
部和均布水壓的形式,合理和保守的分布在船體和輔助浮筒的底部上。
載 人 和 裝 貨 設 施
第29.771 條 駕駛艙
對于駕駛艙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駕駛艙及其設備必須能使每個駕駛員在執行其職責時不致過分專注或疲勞。
(b)如果備有副駕駛員使用的設施,則必須能從任一駕駛員位置上以同等的安全性操縱旋
翼航空器飛行和動力裝置操縱必須設計成從任一位置上駕駛旋翼航空器都不會發生混淆或誤
動。
(c)駕駛艙設備的振動和噪音特性不得影響安全運行。
(d)必須防止飛行中有使機組分心或損害結構的雨雪滲漏。
第29.773 條 駕駛艙視界
(a)無降水情況 對于無降水情況,采用下列規定:
(1)駕駛艙的布局必須給駕駛員以足夠寬闊、清晰和不失真的視界以便安全操作;
(2)駕駛艙不得有影響駕駛員視界的眩光和反射。如果申請夜航的合格審定,必須通過
夜間飛行試驗來表明。
(b)降水情況 對于降水情況,采用下列規定:
(1)每個駕駛員必須有足夠寬闊的視界以便在下列情況中能安全運行:
(ⅰ)大雨中,前飛速度直至VH;
(ⅱ)申請合格審定的最嚴重結凍狀態。
(2)正駕駛員必須有一個滿足下列要求的窗戶:
(ⅰ)在本條(b)(1)規定的條件下能打開;
(ⅱ)具有本條規定的視界。
第29.775 條 風擋與窗戶
風擋和窗戶必須采用不會破裂成危險碎片的材料制作。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777 條 駕駛艙操縱器件
駕駛艙操縱器件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布置得便于操作并能防止混淆和誤動。
(b)相對于駕駛員座椅的位置和布局,使身高從158 厘米(5 英尺2 英寸)至183 厘米(6
英尺)的駕駛員就座時,每個操縱器件可無阻擋地作全行程運動,而不受駕駛艙結構或駕駛
員衣著的干擾。
第29.779 條 駕駛艙操縱器件的動作和效果
駕駛艙操縱器件必須設計成使它們按下列運動和作用來進行操縱:
(a)飛行操縱器件(包括總槳距桿)的操作方向必須與在旋翼航空器上產生的運動方向相
一致;
(b)左手操作的旋轉式發動機功率控制桿必須設計成:當朝桿的端頭看手時,駕駛員的手
順時針轉動為增大功率。除總槳距桿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發動機功率控制桿必須是向前操作為
增大功率;
(c)常規的起落架操縱手柄必須是向下操作為放下起落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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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83 條 艙門
(a)每個封閉座艙至少必須有一扇合適的、易于接近的外部艙門。
(b)每個外部艙門位置必須選擇恰當,并且必須制定適當的操作程序以保證旋翼、螺旋
漿、發動機進氣和排氣不得危及按相應操作程序使用艙門的人員。
(c)必須有鎖住機組艙門和外部旅客艙門并防止它們在飛行中無意或由于機械損壞而打
開的裝置。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時,即使飛機艙內有人擁擠在門上,外部艙門必須能從內外兩
側開啟。開門裝置必須簡單明顯,設置和標記必須易于辨明位置和操作。
(d)必須有適當合理的措施防止任一外部艙門(不適于作為應急出口的貨艙門和服務艙
門除外)在下列極限慣性載荷系數所對應的慣性力下輕度墜撞時因機身變形而卡住。
(1)向上1.5g;
(2)向前4.0g;
(3)側向2.0g;
(4)向下4.0g;
(e)必須有使機組成員直接目視檢查鎖緊機構的措施,以確定外部艙門(包括旅客艙門、
機組艙門、服務艙門和貨艙門)是否完全鎖緊。正常使用的外部艙門關閉并完全鎖緊時,必
須有目視信號裝置告知有關機組成員。
(f)用于進出的向外打開的外部艙門,必須有一個輔助安全鎖閂裝置以防止主鎖機構失
靈時艙門打開。如果裝上該裝置的艙門不符合本條(c)要求,則必須制定適當的操作程序,以
防止在起飛和著陸時使用該裝置。
(g)如果作為旅客應急出口的旅客登機門上裝有整體式梯子,則該梯子必須設計成在下
列情況下不會降低旅客應急撤離的有效性:
(1)艙門整體式梯子和操縱機構受到本條(d)規定的相對于周圍結構分別作用的慣性
力。
(2)旋翼航空器處于正常著陸姿態和一根或幾根起落架支柱折斷(同樣適用于起落架
主要部件破壞)的每一姿態。
(h)作為水上迫降應急出口使用不可拋放的門,必須有措施使它們在規定的海情條件下
應急撤離時安全地處于打開位置和保持可靠狀態。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785 條 座椅、臥鋪、擔架、安全帶和肩帶
(a)指定供人在起飛和著陸時占用的每一位置處的座椅、安全帶和肩帶,以及附近的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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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