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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考慮……”。
第29.1323 條 空速指示系統
本條為修訂條款。修訂后將本條(c)(1)中的“臨界決斷點”修改為“起飛決斷點”。
(2)隨著B 章條款的更改,相應地將修訂后的第29.1323 條(b)(2)(ii)中的“第29.79 條”改
為“第29.87 條”。
第29.1329 條 自動駕駛儀
本條為修訂條款。為了讓駕駛員明確知道與導航設備一起工作的自動駕駛儀工作模式以
增加旋翼航空器的安全性,修訂后增加的本條(f)要求:如果自動駕駛儀可與機載導航設備聯
接,則必須有措施向駕駛員指示當前工作模式。將選擇開關的位置作為指示措施是不可接受
的。
第29.1337 條 動力裝置儀表
本條為修訂條款。修訂后增加的本條(e)要求:旋翼驅動系統減速器應裝備有磁性鐵屑探
測器,對減速器內鐵磁部件即將來臨的故障向機組提出警告;還要求提供措施,使機組在飛
行時檢查每個探測器的電路和信號的功能。因為這些磁性探測器不能探測到減速器內產生的
所有鐵屑,所以本次修訂沒有對這些系統提出過多的性能要求。這些裝置在探測減速器即將
來臨的機械故障方面是一種相對花費不高且又十分有效的方法。
第29.1351 條 電氣設備及安裝
本條為修訂條款。修訂前本條(d)和(d)(1)及(d)(2)的序號在修訂后變為第29.1351 條(d)(1),
內容保持不變;刪除修訂前的本條(d)(3)。
修訂后增加的本條(d)(2)專門對A 類旋翼航空器的供電系統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
第29.1359 條 電氣系統的防火和防煙
本條為修訂條款。任何導線,不論其規格大小或線芯股數多少,都可能造成火的危害。
既使小規格導線也可能與大規格導線同束敷設,致使導線束中的任何失火都會因其中的非自
熄導線而加助燃燒。因此,修正后增加的本條(c)要求導線和電纜都必須是自熄的。
第29.1415 條 水上迫降設備
本條為修訂條款。修訂前的本條(b)(1)要求具有足夠容量的多余救生筏,修訂后要求有不
少于兩只的救生筏。
按營運規則運行的經驗表明,在沒有多余救生筏條件下,超出額定容量的救生筏剩余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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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已經足夠。因此,沒有必要強調多余的救生筏。
FAA 在Amdt.29-33 中將第29.1415 條(d)的“備有一臺滿足TSO-C91 適用要求的營救型
應急定位發射機”更改為“備有一臺經批準的營救型應急定位發射機”。更改的原因是,許多
滿足TSO-C91 適用要求的營救型應急定位發射機存在很多問題,例如:假警告、易故障和維
護復雜等。修正前的本條要求“備有一臺滿足適航當局認可的技術標準規則的營救型應急定
位發射機”,考慮中國國情,所以本次修訂對該條不作修改。
第29.1459 條 飛行記錄器
本條為修訂條款。雖然飛行記錄器對飛行安全沒有直接影響,但在事故調查和處理方面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29.1521 條 動力裝置限制
本條為修訂條款。增加了新的功率狀態的限制要求。
第29.1549 條 動力裝置儀表
本條為修訂條款。增加了對新功率狀態的儀表標記要求。
第29.1557 條 其它標記和標牌
本條為修訂條款,對裝渦輪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其許用燃油牌號可以標注在飛行手冊中,
而在加油口上標明參照飛行手冊。
第29.1587 條 性能資料
本條為修訂條款。屬條款間的協調更改。
附件B29.Ⅷ 設備、系統及其安裝
本條為修訂條款。修訂后新增B29. Ⅷ(b)(6)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第29.1351 條(d)(2)。B29.
Ⅷ(b)(6)強調:確定第29.1351 條(d)(2)的符合性時應考慮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所需要的全部系
統。
修訂后新增B29. Ⅷ(c)主要考慮:在雷暴的高亮度閃爍環境條件下,按儀表飛行規則飛
行,駕駛員能在某種照明幫助下準確判讀相應儀表和控制器件,以達到安全控制旋翼航空器
的目的。
本次修訂共涉及CCAR-29 中的條款125 條,其中增加56 條,修訂65 條,刪除4 條,
按各分部分類如下:
分部 增加 修訂 刪除 總計
A 1 1
B 10 9 19
C 5 10 3 18
D 12 14 1 27
E 5 25 30
F 12 7 19
G 7 7
H 1 1
附件A 1 1
附件B 2 2
(四)修訂參考資料
本次修訂參考了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29 部(FAR29)的下列22 項修正案:
修正案編號 標題 生效日期
Amdt.29-26 旋翼航空器評估大綱;修正案第3 號 1988.10.03
Amdt.29-27 修訂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199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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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t.29-28 適航標準:運輸類旋翼航空器結構疲勞評估 1989.11.27
Amdt.29-29 適航標準:一般類運輸類旋翼航空器乘員約束系統 1989.12.13
Amdt.29-30 適航標準:旋翼航空器評估大綱;修正案第4 號 1989.12.13
Amdt.29-31 基于歐洲JAR 修訂提議的旋翼航空器適航性修正案 1990.10.22
Amdt.29-32 一般類運輸類旋翼航空器肩帶要求 1991.09.16
Amdt.29-33 應急定位發射器 1994.06.21
Amdt.29-34 新的旋翼航空器30 秒/2 分鐘一發不工作額定功率 1994.10.17
Amdt.29-35 一般類運輸類旋翼航空器燃油系統抗墜損 1994.11.02
Amdt.29-36 旋翼航空器發動機轉子破裂保護 1996.01.31
Amdt.29-37 修訂援引權限 1995.12.28
Amdt.29-38 一般類運輸類旋翼航空器乘員保護 1996.06.11
Amdt.29-39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的性能 1996.06.10
Amdt.29-40 基于歐州JAR 修訂旋翼航空器規章 1996.08.08
Amdt.29-41 一般類運輸類旋翼航空器規章 1997.11.28
Amdt.29-42 與其它旋翼航空器規章協調 1998.09.11
Amdt.29-43 旋翼航空器載荷組合安全性要求 1999.10.05
Amdt.29-44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的性能 1999.11.17
Amdt.29-45 旋翼航空器規章協調關鍵件 1999.10.25
Amdt.29-46 修訂援引權限 2000.01.21
Amdt.29-47 拼寫和編輯錯誤修訂 2001.05.9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第一次修訂涉及的條款對照表
A 章
條款號 新增 修訂 刪除 FAR 修正案號 備注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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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