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延伸跨水運行是指飛機距最近海岸線的水平距離超過93千米(50海里)的跨水運行。
5.
延伸航程運行(ER)是指雙發飛機在其運行的飛行航路上,至少有一點距可用機場的距離超過飛機以經批準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標準條件下靜止大氣中)飛行1小時的航程的飛行。雙發飛機延伸航程運行又稱“ETOPS”。
6.
“航空條例”(CCAR)是指航空法和航空條例(CCAR)的適用部分。
7.
“飛行日”表示一個24小時的周期(從午夜到午夜),按航空公司規定的時間,或是國際通用時間(UCT)或是當地時間,在此期間內,對受影響的飛機至少進行一次飛行。
8.
“結冰條件”表示一個大氣環境能使機身或發動機結冰的條件。
9.第
4欄內的字母符號是指所列項目失效時,必須符合的附加條件或限制。
10.
“不工作”表示一個系統和/或部件失效達不到完成其預期的目的和/或不能在它的批準使用極限或容差范圍之內正常工作。
11.
第4欄內的“注意”提供給機組和維修人員更多的信息以參考。“注意”被用來辨別可適用的打算用來協助符合要求的材料,但并不減輕的責任去符合所有適用的要求。“注意”不是規定條款的一部分。
12.
一個不工作系統的不工作部件:不工作系統的不工作部件通常認為是直接有關的部件,而且除了支持系統的工作之外,沒有其它功能。(除非MEL專門批準免除,與不工作系統有關的警告/告誡系統必須工作)。
13.
“(M)”符號表示當一項目失效時,在飛行前必須完成一個特定的維修程序。正常情況下,該程序由維修人員完成,但是,其他合格人員也可被授權執行一定的工作。需要特殊知識或技能,或需要使用工具或試驗設備的程序,必須由維修人員執行。成功地完
a. “項目”(第 1欄)表示列在“項目”欄內的設備、系統、部件或功能。
b. “安裝數量”(第 2欄)表示針對該項目飛機的實際安裝數量。
c. “放行所需數量”(第 3欄)表示在符合第 4欄內說明的情況下,飛機放行所需的
最低安裝數量。
d. “附注或例外”(第 4欄),在這一欄內說明了有一定數量的設備失效時,允許或
不允許飛機飛行,需要什么樣的附帶條件飛行(條件和限制)以及附注等。
e. 在空白處的一條豎線(更改線)說明該頁與上一版的內容有更改、增添或刪節,
到下一版時,該線取消。
成所有的程序是航空公司的責任,因此在的手冊或 MEL中已有相應的程序。
14.
“(O)”符號表示當一項目失效時,必須在計劃和/或飛行中完成一個特定的程序,正常情況下,該程序由飛行人員完成;但是,其他合格人員也可被授權執行一定的工作。成功地完成所有的程序是航空公司的責任,因此在的手冊或 MEL中已有相應有程序。
15.
“使之不起作用”和“使之安全可靠”是指該特定的部件必須處于一個可接受條件下以便安全飛行。一個接受的使之安全可靠或使之不起作用的方法由自行制定。
16.
“目視飛行規則”(VFR)防止了一個駕駛員提出一個儀表飛行規則(IFR)和飛行計劃。
17.
“目視氣象條件”(VMC)是指大氣環境允許按目視規則飛行,這不排除儀表飛行規則飛行。
18.
“可見水氣”是指含任何形式水分的外界大氣,能在自然光或人工照明下看得出來。例如:云、霧、雨、雹和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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