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6.5.2 接收國際客票時要注意檢查以下幾點:
6.5.2.1 開票承運人是否和我公司簽有銷售代理協議或雙邊、多邊聯運協議,是否在我
公司所列黑名單之列;
注:了解此項內容可通過OA 平臺的營銷業務通告,或通過系統直接查詢。具
體指令如下:
XS FXA A/CZ (接收方)
XS FXA I/CZ (填開方)
6.5.2.2 客票是否已辦簽轉,簽轉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6.5.2.3 客票上的姓名是否和旅客證件相符;
6.5.2.4 客票的使用是否超出客票有效期;
6.5.2.5 票價是否與所定艙位相符;
6.5.2.6 客票是否有涂改跡象;
6.5.2.7 電子客票還應確認票聯的狀態是否為“OPEN FOR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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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 國內客運銷售業務手冊客票變更7.1- 1
7. 客票變更
7.1 自愿變更
7.1.1 旅客購票后,如要改變航班、日期, 應按照現行《國內旅客運輸票價和
使用條件總則》及特種票價使用相關規定辦理。
7.1.2 旅客購票后要求更改至較高等級艙位(包括物理艙位的提升和變更至較高定座
艙位),在航班座位和時間允許的情況下,予以辦理,并補收與較高等級艙位
票價的差額,具體操作見〖7.3.2〗。
7.1.3 旅客購票后要求更改至較低等級艙位(包括物理艙位和定座艙位的),應先將
原票按自愿退票規定辦理,再按變更后的艙位重新購票。
7.1.4 旅客購票后要求變更承運人,處理辦法見第〖8〗章。
7.1.5 旅客購票后欲改變航程或乘機人,原票均按自愿退票規定辦理退票,根據新航
程或新乘機人姓名重新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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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 國內客運銷售業務手冊客票變更7.2- 1
7.2 非自愿變更
7.2.1 乘坐航班的旅客,由于天氣、空中交通管制等無法控制或不能預見的非南
航原因以致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銜接錯失或不能提供旅客原已
證實的座位,應當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7.2.1.1 為旅客優先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后續航班;
7.2.1.2 征得旅客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后,辦理簽轉手續;
7.2.2 乘坐航班的旅客,由于機務維護、航班調配等原因以致航班取消、
提前、延誤、航程改變、銜接錯失或不能提供旅客原已證實的座位,應當
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7.2.2.1 為旅客優先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后續航班;
7.2.2.2 征得旅客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后,辦理簽轉手續;
7.2.2.3 變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旅客乘坐和/或其他承運人的航班,旅客運
達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點,票款、逾重行李費和其他服務費用的差額多退少不
補。
7.2.3 旅客因病要求變更乘機日期及航班,應要求旅客最遲在航班規定起飛時間前提
出并出示變更航段始發地縣級(含)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
7.2.4 由于原因,造成旅客艙位等級變更時,票款的差額多退少不補。當頭等艙
或公務艙改為普通艙時,應退還頭等或公務艙與適用普通艙票價之間的差額,
普通艙改為頭等艙,不再補收差額。上述情況免費行李額不變。
7.2.5 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手冊【10.4】非自愿
退票的規定處理。
7.2.6 客票有效期的延長
7.2.6.1 同一本客票或連續客票的運輸,由于的以下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
票有效期內完成旅行,則該客票有關乘機聯的有效期可以延長到能夠按照
該客票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為止,不收任何費用。
(1) 取消旅客已經定妥座位的航班;
(2) 取消的航班約定經停地點中含有旅客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
(3) 更換了旅客定座的艙位等級;
(4) 不能提供旅客事先已經定妥的座位;
(5) 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銜接錯失;
(6) 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按照班期時刻進行飛行。
7.2.6.2 持普通票價客票或與普通票價有效期相同的特種票價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
有效期內旅行,是由于在該旅客定座時未能按其客票的艙位等級提供航班
座位,則該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長到能夠按照該客票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
供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七天。否則,按非自愿退票規定
辦理。
7.2.6.3 持普通票價客票,旅客開始旅行后,因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縣級(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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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 國內客運銷售業務手冊客票變更7.2- 2
醫療單位醫生證明,該客票有效期可延長到旅客健康情況經醫生診斷適宜旅行
為止;或延長到適宜旅行之日以后能夠按照旅客已付票價相符艙位等級提
供座位的自恢復旅行地點起的第一個航班為止。如果未使用的乘機聯包含一個
或一個以上的中途分程地點時,該客票有效期的延長不能超過從醫生診斷適宜
旅行之日起三個月。對無自理能力旅客可有兩名陪同人員的客票有效期也可同
等延長。
7.2.6.4 持特種票價客票,旅客開始旅行后,因病不能繼續旅行時,除該客票有特殊規
定者外,客票可以延長到旅客健康情況經醫生診斷適宜于旅行之日起七天。如
旅客持有不能延長客票有效期的特種票價客票時,旅客需補付全程普通票價同
特種票價的差額后,方可按普通票價的客票規定,予以延長客票有效期。
7.2.6.5 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該旅客的陪伴直系親屬的客票可用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
延長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開始旅行旅客的直系親屬死亡,該旅客
及其陪伴的直系親屬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種更改應在收到死亡證明后辦
理,此種客票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死亡之日起四十五天。
7.2.6.6 特殊情況下手工客票和計算機自動打印客票客票有效期的延長,僅限在直
屬售票柜臺辦理。售票員可直接在客票上更改有效期,注明更改原因,并簽字
蓋章。電子客票有效期的延長具體操作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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