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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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5 重要旅客乘坐其它承運人的航班,其定座手續和要求的特殊服務,應按有關承
運人的規定辦理。
14.2.2.6 注意保密工作,對保密的重要旅客乘機動態,盡量縮小知密范圍。
14.2.3 重要旅客的信息傳遞
14.2.3.1 重要旅客的售票手續辦理完畢后,在重要旅客的定座記錄中用OSI 項注明重要
旅客身份。座位控制部門收到重要旅客信息后要立即將重要旅客的姓名、職務、
隨行人數、乘機日期、航班、起飛時間、定座艙位、PNR 代碼、到達地點、特
殊服務要求等信息發布在SOC 信息發布系統上,以方便生產高度、運行管
理、機務、地面服務等各有關部門做好準備(具體操作辦法見14.2.3.6)。當
VIP 行程改變時,立即對SOC 信息發布系統中的VIP 信息進行更改或刪除。
14.2.3.2 座位控制部門,還要在航班起飛前一天下午四時前將重要旅客的姓名、職務、
隨行人數、乘機日期、航班、起飛時間、定座艙位、PNR 代碼、到達地點、特
殊服務要求等用傳真或拍發電報通知公司的航班生產調度或運行管理部門或
始發站當地航班控制部門或運行管理部門,如旅客的身份要求保密或身份不
明,則在職務項注明“旅客身份保密”或“身份不明”。發完通知后,應與收
文單位電話聯系。在確認對方已收到通知后,將對方的電話、受話人和收到的
時間記錄在傳真或電報上。
14.2.3.3 重要旅客取消旅行或變更航班、日期,辦理變更的售票部門或重要旅客上機地
點的運輸業務部門應及時在計算機定座系統取消或變更有關定座,或拍發變更
電報,通知有關航站的運輸業務部門。
14.2.3.4 公司的航班生產調度、運行管理部門在接到售票部門報告的重要旅客情況后,
要逐項做好記錄,并編制次日航班重要旅客乘機名單,報送公司值班領導和有
關部門,臨時收到重要旅客信息應及時補充通知。
14.2.3.5 始發站的航班運行管理部門在航班起飛后,應立即拍發特殊旅客(重要旅客)
電報或傳真,將重要旅客乘坐的航班、日期、飛機號碼、重要旅客人數、姓名、
行李件數和艙位等內容通知有關經停站和到達站的重要旅客服務部門。
14.2.3.6 SOC 信息發布系統重要旅客信息發布流程
(1) 登錄網站:http://socweb.cs-air.com;
(2) 使用各座位控制部門的SOC 登錄帳號及密碼登錄;
(3) 點擊左側目錄中“生產調度”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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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 國內客運銷售業務手冊特殊旅客購票14.2- 3
(4) 點擊“航班VIP”一項;
(5) 點擊“VIP 信息錄入”;
(6) 根據屏幕提示輸入航班號、日期、時間、起飛站(機場三字碼)、落地站、人
數、VIP-PNR、VIP-姓名、VIP-職務、VIP-單位等相關信息。
(7) 點擊“發送”,完成要客信息發布。
14.2.3.7 特殊旅客(重要旅客)通知(SPA/VIP)電報內容:
收電地址KHIDDCA KHIKHPK PARDDCA CDGKRAF PEKAPCA PEKIDCA
PEKRCCA
電報編號.CANRCCZ 200623
電報類別代碼SPA/VIP
記錄編號PEKCA 0011/1811
旅客姓名1LI/QIANG MR 1HUANG/JIAN MR
航班號/座位等級/日期/到達地點CA931 F 03NOV PARPEK HK1
重要旅客姓名/職稱/特別服務SSR CKIN YY VIP LI QIANG MINISTER OF
要求或其他需要通知的情況FOREIGN TRADE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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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 國內客運銷售業務手冊特殊旅客購票14.3- 1
14.3 病殘旅客
由于精神或身體的缺陷(或病態)而無自理能力,其行動需他人照料的人,稱
為病殘旅客;其中本人不能自主行動或病情較重,只能躺在擔架上旅行的旅客,
稱為擔架旅客。但有先天性殘疾的人,如先天性跛足等,不歸入病殘旅客的范
圍。
14.3.1 病殘旅客一般可分以下幾種
14.3.1.1 身體患病
14.3.1.2 精神病患者(MEDA)
14.3.1.3 肢體傷殘
14.3.1.4 失明旅客(BLND)
14.3.1.5 擔架旅客(STCR)
14.3.1.6 輪椅旅客:
需要輪椅的病人或傷殘旅客,分為以下三種,并用下列代號表示:
(1) WCHC(C 表示客艙座位)此類旅客盡管能在座位上就坐,但不能自行走動;并且
前往/離開飛機或移動式休息室時需要輪椅,在上下客梯和進出客艙座位時需
要背扶。此類旅客的服務起止于客艙座位。
(2) WCHS(S 表示客梯)此類旅客可以自己進出客艙座位,但上下客梯時需要背扶,
遠距離前往/離開飛機或移動式休息室時需要輪椅。此類旅客的服務起止于客
梯。
(3) WCHR(R 表示客機停機坪)此類旅客可以上下客梯,也可以自己進出客艙座位;
但遠距離前往或離開飛機時,如穿越停機坪、站臺或前往移動式休息室,需要
輪椅。此類旅客的服務起止于客機停機坪。
14.3.1.7 需使用機上氧氣設備的旅客
14.3.2 病殘旅客的接受
14.3.2.1 接受條件
有些旅客患有的疾病或身體狀況對其他旅客和機組成員會產生不良影響,且各
承運人對載運病殘旅客都有自己的規定,接受病殘旅客乘機必須謹慎。目前,
我公司除非特別獲得公司批準外,不承運需要持續輸血、輸氧、輸液以維持生
命或垂危的病人。規定接受病殘旅客,需具備下列條件:
(1) 診斷書
a. 病殘旅客要求乘機,須有醫生認可,同時交驗“診斷書”一式三份:“診斷書”
需由縣、市級或相當于這一級的醫療單位填寫旅客的病情及診斷結果,并經醫
生簽字、醫療單位蓋章。如需使用機上氧氣瓶,還需注明旅客所需氧氣的流量。
b. “診斷書”在航班起飛前96 小時以內填開的方為有效,病情嚴重的旅客,則
應該備有航班起飛前48 小時之內填開的“診斷書”。
(2) 特殊(病殘)旅客乘機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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