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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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病殘旅客要求乘坐航班,需填寫“特殊(病殘)旅客乘機申請書”一式三
份,以表明如果旅客在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給其他人造成傷害時,由申請
人承擔全部責任。
b. “特殊(病殘)旅客乘機申請書”應由旅客本人簽字,如本人書寫困難,也可由
其家屬或監護人代簽。病殘旅客乘機申請書式樣(見附圖1)。
(3) 陪伴人員
a. 病殘旅客乘機,原則上需要由合適的人員陪同,最好是醫生或者護理人員,以
便在旅途中及上、下飛機時予以照料。
b. 除精神病患者外,病殘旅客符合下列條件,并經接受旅客乘機申請部門的同意,
也可以單獨旅行。
(a).經醫生證明病人適于單獨旅行,并在旅途中及上、下飛機時旅客能夠照料自己。
(b).病情不十分嚴重,不致出現危險。
(c).病人已適應于自己行動不便的狀況,并在近期內不致惡化。
14.3.2.2 接受申請
(1) 病殘旅客在我國境內的地點申請乘坐班機,由售票部門負責受理;在
我國境外申請乘坐班機的,在設有辦事處的地點,則由駐外辦事
處負責受理;在沒有駐外辦事處的地點,則由接受定座申請的座位控制部
門負責受理。
(2) 接受旅客申請的部門,應詳細了解旅客的身體及精神狀況,必要時可派人查看
旅客的病情或向醫生了解情況。對不能接受承運的病殘旅客,應做好解釋工作。
(3) 通知旅客準備必要的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特殊(病殘)旅客乘機申請書”
等。病殘旅客的“診斷證明書”,需要經接受旅客乘機申請所在地點符合條件
的醫療單位簽署。
(4) 為病殘旅客定座時,需在PNR 中用SSR 項注明旅客需要增加的特殊設備(如擔
架、輪椅、氧氣等)和要求的特殊服務事項(如要求在經停站飛機停留期間留在
機上等),或拍發病殘旅客定座申請電報或傳真(格式見下述)給外站和聯運承
運人的航班座位控制部門。
(5) 在座位及其他申請事項未得到有關部門的答復前,不得給旅客以肯定或否定的
答復。
(6) 收到其他航站或其他承運人的病殘旅客定座申請和需要增加特殊服務設備以
及特殊服務事項申請時,座位控制部門需與生產調度或航班運行管理部門聯
系,經同意后,才能在計算機定座系統證實定座和SSR 項的申請或復電。
14.3.2.3 病殘旅客的人數限制
由于病殘旅客需要特殊的服務和照顧,所以,每一個航班載運此類旅客的數量
應有限制,以免影響對其他旅客的服務。每一航班對各類病殘旅客的數量限制
如下(殘疾人運動會等特殊期間除外):
CAAC 批準
CSN -06-35
版本號:02 修訂號:00
2007/08/01 國內客運銷售業務手冊特殊旅客購票14.3- 3
(1) 盲人或聾啞旅客限兩名;
(2) 擔架旅客僅限一名;
(3) 對不同的輪椅旅客有不同的人數限制,WCHC 和/或WCHS 共兩名,WCHR 的接收
人數不限。
(4) 除非經公司特殊批準,病殘旅客限制數量原則上不能疊加,同時出現兩類或以
上的旅客時,以限制數量最少的為準, 即如果航班上接收了擔架旅客,則不
再接受限制的輪椅旅客或盲人旅客等其他病殘旅客。
14.3.2.4 病殘旅客乘機申請電報或傳真的拍發
(1) 申請電報或傳真應由受理病殘旅客乘機申請的部門拍發給座位控制部門。必要
時,還應拍發給始發站、經停站、到達站及聯程航班銜接站的各有關部門。
(2) 病殘旅客運輸中,如有與其他承運人聯運的航段時,申請電報或傳真還應拍發
給有關承運人的座位控制部門。
14.3.3 定座、售票
14.3.3.1 為病殘旅客填開客票前,應檢驗旅客的“診斷書”是否齊備、有效。客票填開
后,“診斷明書”和“乘機申請書”應附在客票各有關聯上。
“診斷書”:
一份附在出票人聯上,由售票部門保存;
一份附在乘機聯上,交機場值機部門;
一份附在旅客聯上,交旅客留存。
同時在客票各聯的“簽注/限制”欄內注明:“MEDICAL CERTIFICATE ATTACHED
TO THE TICKET COVER”。
“乘機申請書”:
一份附出票人聯上,由出票部門留存;
一份附在乘機聯上,交機場值機部門;
一份附在旅客聯上,交旅客留存。
14.3.3.2 病殘旅客的票價,除擔架旅客按經濟艙普通票價計算外,其他旅客可使用特種
票價。
14.3.3.3 地面服務費
運輸病殘旅客所需的地面服務設備的費用,如救護車、升降機、抬擔架人員應
支付的費用等,應由旅客自行負擔。售票人員應將參與承運的承運人要收取的
費用和各種條件通知旅客。如果旅客不接受所有的條件和費用,應對現有的安
排進行修改。
14.3.3.4 病殘旅客乘機申請的座位和特殊要求安排妥當以后,旅客應在航班起飛前96
小時內,48 小時前購買客票;航班起飛前48 小時還不能確定能否接受承運的
病殘旅客,可在約定時間內購票。
14.3.3.5 客票填開后,售票部門應用電報或傳真通知外站或其他承運人。
CAAC 批準
CSN -06-35
版本號:02 修訂號:00
2007/08/01 國內客運銷售業務手冊特殊旅客購票14.3- 4
14.3.4 特殊(病殘)旅客運輸通知(SPA/INVALID)。
14.3.4.1 座位控制部門應在每天下午四點前,將通過各種渠道收集到的第二天航班的特
殊旅客服務情況,用傳真或拍發特殊(病殘)旅客運輸通知(SPA/INVALID)電報
通知公司的生產調度或航班運行管理部門,或始發站機場的航班運行管理部
門。書面通知應包括旅客所乘坐的航班、日期、起飛時間、旅客姓名、所需的
特殊設備/服務、數量、一同旅行的人數、定座艙位、PNR 代碼、旅客的目的地
等;電報的內容與拍發病殘旅客運輸申請電報的內容相同,只是將“NN”改為
“HK”或“RR”。座位控制部門發完通知后,應與收文單位聯系。在對方確認
已收到通知后,將對方的電話、受話人和收到的時間記錄在通知或電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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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客運銷售業務手冊(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