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頁)
34-61-2 交通預警/防撞系統(TCAS)(續上頁)
注一,根據民航總局所發〔 2002〕1274號文《關于對未安裝機載防撞系統( ACASII)的民用飛機實行飛行限制的通知》規定:
1.從
2003年 1月 1日起,禁止無 ACASII的飛機在我國境內飛行。
2.如
TCAS在外站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由機長在起飛前向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經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總局空管局運行中心同意后,可放行返回基地。
注二,按照香港民航局空中交通管制處AIC 07/02號文的要求,對在香港空域運行的航空器有以下要求:
1.
在香港空域內運行的飛機,應配備TCAS II,否則將被要求在非RVSM空域內運行。
2.
TCAS設備不工作時的程序應與營運人相關的MEL相一致。 EICAS狀態信息無 掛牌在 TCAS顯示器或其控制面板上掛“TCAS系統XX功能失效”標牌。維修程序(M)對于整個TCAS系統失效放行,通過把TCAS跳開關拔出并套住來使該系統鎖定在失效狀態。操作程序(O)監視工作正常的指示器及指示信息并做出相應的反應。
氧氣系統圖示
ATA 35 35-11-2 B757-200最低設備清單 MF/2503-3 氧氣 修理時限 安裝數量 放行數量 項 目 機組氧氣系統 1)壓力指示系統( EICAS)2)瓶上壓力表 3)氧氣熱釋放指示器 B C C 1 1 1 0 0 0 備注或例外(M)在每次飛行前查明氧氣瓶供應高于飛行最低要求的情況下,允許失效。 只要 EICAS指示壓力正確,可以失效。 (O)可以損壞或丟失。
4)法定數目以外的氧氣面罩 C - 0 可以失效,只要該座位不使用。
C - 0 只要飛行高度低于 10000英尺(基于標準海平面),可以失效。
EICAS狀態信息無 掛牌在 EICAS附近掛“氧氣壓力指示失效”標牌。 維修程序(M)當按壓力指示系統失效放行:
1.
確保氧氣關斷閥打開。
2.
按氧氣瓶壓力表檢查系統壓力。(接下頁)
35-11-2機組氧氣壓力指示(續上頁)維修程序(M)(續)
3.
確認前貨艙的氣溫,這個溫度用以檢查氧氣瓶壓力?梢约僭O氧氣瓶的溫度和氣溫一樣。如果需要,可以等待10到15分鐘使溫度穩定或直接測量氧氣瓶的溫度。
4.
與簽派商議,確定駕駛艙飛行機組和觀察員人數以確定氧氣瓶所需的壓力。
注:放行所需的氧氣瓶最低壓力要求在《飛行計劃和性能手冊》飛行計劃部分(列舉如下,壓力單位:PSI)。
5.
比較氧氣瓶瓶內壓力和所需的壓力,確認壓力足以放行。操作程序(O)當按氧氣熱釋放片損壞或丟失放行,證實氧氣壓力對放行是足夠的:
氧氣瓶溫度 使用氧氣瓶的機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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