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閉失效組件小艙門并且膠布貼上。
2.
停用有失效組件的座椅,并用繩子、帶子或其它方法攔住,以防旅客使用。若盥洗間組件失效,如前處理。
3.
在攔住的座椅或盥洗間門上掛“請勿使用”標牌。
面罩自動放下系統(tǒng)失效:
1. 按MM
35-21-00,旅客氧氣系統(tǒng)-調(diào)節(jié)/試驗一節(jié),檢查旅客氧氣系統(tǒng)人工放下系統(tǒng)的工作。
2.
僅自動放下系統(tǒng)失效時,在上EICAS顯示器附近掛“旅客氧氣-自動方式失效”標牌。
3.
通知簽派,飛行計劃可能受影響。
操作程序(O)
旅客氧氣系統(tǒng)失效:
1.
計劃中的最低航路高度(MEA)須等于或低于14,000英尺飛行。
2.
最大飛行高度不超過FL250。
3.
在飛行前,機長應向客艙的機組成員通知將要使用的備用緊急程序。 面罩自動放下系統(tǒng)失效:
1.
將要使用旅客氧氣時,使用人工放下電門;
2.
飛行高度限制在FL300以下。
B757-200最低設備清單 MF/2503-3
ATA 35 氧氣
35-31-1 項 目 手提氧氣分配組件 (瓶和面罩) 修理時限 D 5 安裝數(shù)量 放行數(shù)量 5( B-2828/B-2829/B-2848/B-2849) 4 ( B-2868/B-2869/B-2862/B-2866)備注或例外 (M)超過注釋要求的組件可以失效或丟失,只要: a)可用的氧氣瓶可保持向整個飛機按要求分配氧氣,并且, b) 不適用的氧氣瓶在下一個可維修的機場更換、勤務或拆下修理。
注: 根據(jù) CCAR121R2第 121.333條規(guī)定:在飛行高度 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飛行期間,每一客艙乘務員應當攜帶至少可以供氧 15分鐘的便攜式氧氣設備。根據(jù) CCAR121.391,B-2828/B-2829/B-2848/B-2849飛機至少應配備 5名乘務員,(B-2868/B-2869/B-2862/B-2866)飛機至少應配備 4名乘務員。
為了對那些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在從飛行高度 7600米(25000英尺)以上的座艙氣壓高度下降后可能需要純氧的機上乘員進行急救護理,在座艙失密后座艙氣壓高度 2400米(8000英尺)以上的整個飛行時間內(nèi),應當為 2%的乘員(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于 1人)提供符合 CCAR25.1443要求的氧氣源。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于 2個)的經(jīng)認可的氧氣分配裝置,并帶有一種裝置供客艙機組成員使用這一供氧源。
根據(jù)CCAR25.1443規(guī)定:如果裝有急救供氧設備,則供每人使用的最小氧流量每分鐘不得少于 4升(STPD,即標準狀態(tài): 0℃,101,325帕)760毫米汞柱),干燥氣體)。然而,可使用某種手段在任何座艙高度下將每分鐘氧流量減到 2升(STPD),以急救用氧者每人每分鐘 3升的平均氧流量為依據(jù)來確定需用氧量。
EICAS狀態(tài)信息
無
維修程序(M)
1.
在下一個合適的維修機場拆下之前,將失效的組件存放在一個不至于被誤用的地方。
2.
確保可用的氧氣分配組件合理分配在飛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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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57-200最低設備清單 MF/2503-3
ATA 36 氣源
修理時限 安裝數(shù)量
項 目 放行數(shù)量 備注或例外
36-11-1 發(fā)動機引氣調(diào)節(jié)及關斷 活門( PRSOV)(左和右) C 2 1 (M)除非需超過 120分鐘 ER飛行,允許一個失效,只要: a)PRSOV關閉, b)相應的發(fā)動機引氣活門開關處于關斷位置, c)飛機不在已知/預報結冰條件下飛行, d)另一發(fā)動機的引氣系統(tǒng)及其空調(diào)組件工作正常,且 e)飛行高度保持在 FL350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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