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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失速警告和保護系統;
(28)操縱性和穩定性增強系統;
(29)空中交通警戒與防撞系統(ACARS);
(30)其他。
k. 發動機關車及停機:
(1)系統操作;
(2)停留剎車操作。
第60.A.3.5 條 模擬機系統列表
a. 教員控制臺:
(1)電源開關;
(2)飛機狀態:
(a)全重、重心、燃油裝載和分配等;
(b)飛機各系統狀態;
(c)地面勤務功能(例如外部電源連接、拖飛機等);
(d)其他。
(3)機場:
(a)代碼和選擇;
(b)跑道選擇;
(c)道面條件(例如粗糙、平滑、結冰、濕、干);
(d)預設位置(例如停機坪、登機門、起飛位置、五邊定位點上空);
(e)燈光控制;
(f)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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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環境控制:
(a)云(云底和云頂);
(b)能見度;
(c)跑道視程;
(d)溫度;
(e)氣象條件(例如冰、雪、雨等);
(f)風向和風速;
(g)風切變;
(h)其他。
(5)飛機系統故障設置:
(a)插入、刪除;
(b)故障清除;
(c)其他。
(6)凍結和重新定位:
(a)凍結和解凍(全部)故障;
(b)位置凍結和解凍;
(c)重新定位(定位、凍結和解凍);
(d)二分之一或兩倍地速控制;
(e)其他。
(7)教員臺遙控;
(8)其他。
b. 聲音控制
接通和斷開,音量調節。
c. 運動、操縱載荷系統
(1)接通、斷開和緊急停止;
(2)干擾(不能在別的自由度上感覺到給定自由度上的運動響應);
(3)平滑性(在正常“飛行”中模擬機運動方向發生反轉時,不能有“換向撞擊感”)。
d. 觀察員座位:
(a)位置;
(b)調節;
(c)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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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關于風切變訓練的飛機飛行模擬機鑒定要求
第60.A.4.1 條 適用范圍
本附件適用于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1 部、135 部或142 部中關于低空遭遇風切變訓練
科目要求的所有飛機飛行模擬機(以下簡稱模擬機)。
第60.A.4.3 條 符合性和能力聲明
(a)運營人應當提交符合性和能力聲明,確認空氣動力模型的依據是飛機制造廠家提供的
數據或經批準的其他數據,并且包括風的環境參數的任何變化和用于風切變條件的參數,一旦
用于計算,要產生正確的模擬機性能。這個聲明也應當包括在模擬機上對風的環境參數進行評
估的例子(例如側風起飛、側風進近和側風著陸)。
(b)對于沒有按照原始設備安裝風切變預警、警告或引導部件的模擬機,其符合性和能力
聲明還應當表明增加的模擬機硬件或軟件(包括相關的駕駛艙顯示、警告和功能)與安裝在飛
機上的系統相同或等效,并附描述輸入和輸出信號的流程圖,與安裝在所模擬飛機上的設備的
信號流程進行比較。
第60.A.4.5 條 風切變模型
為了滿足鑒定要求,安裝在模擬機上的風切變模型軟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為了滿足駕駛員實施改出程序的需要,應當提供識別風切變現象發生和潛在性能降低
的必要提示。當飛行包線的相應部分適用時,提示應當包括下列全部內容:
(1)至少±15 海里/小時的空速快速變化;
(2)在起飛滑跑期間,空速的停滯;
(3)至少±500 英尺/分鐘的垂直速度快速變化;
(4)至少±5 度俯仰姿態快速變化。
(b)至少具有兩級可以調節的風切變強度(或可達到強度效果的其他參數),以便遇到風
切變時,駕駛員可以通過上述提示識別它的出現。當駕駛員應用推薦的程序脫離時,風切變模
型應能滿足下列要求:
(1)如果風切變強度小時,模擬的飛機性能使駕駛員能保持滿意的航跡;
(2)如果風切變強度大時,模擬的飛機性能使駕駛員不能保持滿意的航跡(墜毀)。
注:用于完成本條(b)(2)中“不可幸免”科目的方法,涉及了所模擬飛機的一些操縱
原理。這些方法應當能夠反映出有關參數都在該飛機簽派放行限制條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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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適用于民航總局批準的風切變訓練科目。
第60.A.4.7 條 演示
(a)運營人應當確定起飛和進近兩種狀態下的“可幸免”風切變模型。運營人應確定所選
兩個模型的風分量并以圖表形式表示該信息,使得風切變的所有分量都能得到顯示,包括起始
點、變化量以及與時間或距離的關系。在下列所有情況下,模擬機應當運行在同樣的全重、構
型和初始空速條件下:
(1)起飛,通過平穩大氣;
(2)起飛,通過所選的第一個“可幸免”風切變;
(3)進近,通過平穩大氣;
(4)進近,通過所選的第二個“可幸免”風切變。
(b)對于上述四種情況的每種情況,均應在“起始點”使用推薦的風切變改出程序并按本
附件第60.A.4.9 條的規定記錄結果。
(c)這些記錄在沒有程序設定的隨機顛簸時進行,風切變模型會導致顛簸的產生,但不要
試圖抑制這種顛簸。
(d)本條描述的這四種情況的模型定義和演示結果應當作為主鑒定測試指南的組成部分。
第60.A.4.9 條 參數記錄
(a)對于主鑒定測試指南中四種情況的每一種,應當采用電子格式記錄下列參數(時間歷
程):
(1)指示空速或校正空速;
(2)指示垂直速度;
(3)俯仰姿態;
(4)指示高度或無線電高度;
(5)迎角;
(6)升降舵位置;
(7)發動機參數(推力、N1 或油門位置);
(8)風量(假定為簡單的風切變模型)。
(b)在起始點之前至少10 秒開始記錄直到完成改出或觸地。
第60.A.4.11 條 設備及其工作情況
在模擬機上安裝的風切變預警、警告或引導部件的工作情況應當與它們在所模擬飛機上的
工作情況相同。例如,模擬機遇到風速或風向快速變化時,應當與飛機遇到同樣條件時一樣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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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模擬設備的鑒定和使用規則CCAR-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