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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附件第60.B.3.3 條操作科目表中規定了駕駛員需要執行的科目,包括機動飛行和程
序(稱為飛行科目),并按飛行階段進行了劃分。這些由民航總局鑒定人員實施的科目包括對
視景系統和特殊效果的操作性檢查。還有一些涉及先進飛機技術和訓練大綱創新的某些特性的
飛行科目。例如“大迎角機動飛行”就為采用飛行包線保護功能的飛機進行“接近至失速”測
試科目提供了必要的替代方法。
(c)本附件第60.B.3.3 條操作科目表中規定了訓練器的所有功能和操作,包括模擬的各種
環境條件、模擬的飛機系統操作(正常、非正常和緊急情況)、視景系統顯示以及滿足飛行機
組訓練、檢查或飛行經歷要求所需要的特殊效果。
(d)應當在正常和適用的備用工作方式下,對所有模擬的飛機系統功能進行評估。在對某
一階段的飛行科目進行評估時,應當對與該飛行階段相關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操作進行評估。
在“任何飛行階段”中分別列出了需要評估的各系統,以確保對相應的系統進行檢查。如果安
裝了導航系統(包括慣性導航系統、全球定位系統或其他遠距導航系統)和相關的電子顯示系
統,也應當對其進行評估。民航總局鑒定人員將在給訓練大綱審批部門的報告中指明系統操作
的效果和系統的任何限制。
(e)應訓練大綱審批部門的要求,民航總局鑒定人員在進行主觀鑒定時,可以針對運營人
訓練大綱的特點對訓練器進行評估。這樣的評估可以包含面向航線飛行訓練科目的部分內容,
或運營人訓練大綱中特別重要的項目。除非與鑒定等級的要求有直接關系,否則這些評估的結
果不會影響訓練器的鑒定結果。
第60.B.3.3 條 操作科目表
民航總局鑒定人員將使用運營人經批準的手冊和檢查單,按照下列適用于所模擬飛機和訓
練器等級的操作科目鑒定訓練器。
a. 飛行前準備:
(1)飛行前。應對所有飛行機組成員和教員位置上安裝的全部電門、指示器、系統和設備
完成功能檢查,并確定該駕駛艙(或駕駛艙區域)的設計和功能與所模擬的飛機或組類飛機完
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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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面操作(起飛前):
(1)發動機起動:
(a)正常起動;
(b)備用起動;
(c)非正常起動及關車(熱起動、懸掛起動等)。
(2)推飛機或依靠動力后退(如適用,靠動力后退需要視景系統)。
(3)滑行:
(a)推力響應;
(b)油門桿摩擦力;
(c)地面操縱;
(d)前輪拖胎;
(e)剎車操作(正常及備用或緊急方式);
(f)地面危險情況;
(g)地面引導系統;
(h)其他。
c. 起飛:
(1)正常起飛:
(a)推力系統檢查(例如發動機參數關系,螺旋槳和混合比控制);
(b)飛機加速特性;
(c)前輪轉彎和方向舵操縱;
(d)側風(最大演示的);
(e)特殊性能;
(f)儀表;
(g)起落架、襟翼、前緣縫翼操作;
(h)其他。
(2)非正常或緊急情況:
(a)中斷起飛,由于剎車溫度上升,剎車效應減弱(如適用);
(b)中斷起飛,特殊性能;
(c)飛行操縱系統故障模式;
(d)其他。
d. 飛行中操作:
(1)爬升:
(a)正常爬升;
(b)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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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航:
(a)性能特性(速度與功率的關系);
(b)正常轉彎和減速板(擾流板)放出與收上轉彎;
(c)高高度操縱;
(d)高空速操縱,超速警告;
(e)馬赫數對操縱和配平的影響;
(f)正常和大坡度轉彎;
(g)性能轉彎;
(h)在下列構型下接近至失速:
(i)巡航;
(ii)起飛或進近;
(iii)著陸。
(i)在下列構型下大迎角機動:
(i)巡航;
(ii)起飛或進近;
(iii)著陸。
(j)發動機空中停車(如適用,僅要求程序);
(k)空中重新起動發動機(如適用,僅要求程序);
(l)一臺或多臺發動機失效的機動飛行(如適用,僅要求程序);
(m)低速飛行;
(n)特殊飛行特性;
(o)人工恢復飛行操縱(全部飛行操縱動力喪失);
(p)其他飛行操縱系統失效模式;
(q)等待;
(r)空中危險情況(如適用,要求有視景系統);
(s)結冰條件下飛行;
(t)空中交通警戒和防止空中相撞;
(u)機身結冰效應;
(v)其他。
(3)下降:
(a)正常;
(b)最大下降率(光潔,減速板伸出等)下降和改出;
(c)飛行操縱系統失效模式(即人工恢復飛行操縱、分離操縱等);
(d)大下沉率和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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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其他。
e. 進近:
(1)儀表進近:
(a)非精密進近:
(i)無向信標(NDB);
(ii)甚高頻全向信標(VOR)、區域導航(RNAV)、塔康導航系統(TACAN);
(iii)測距儀/弧線(DME/ARC);
(iv)儀表著陸系統航向道/背航道(LOC/BC);
(v)航向信標定向設備(LDA)、儀表著陸系統航向道(LOC)、簡易定向設備(SDF);
(vi)機場監視雷達(ASR);
(vii)全球定位系統(GPS);
(viii)中斷進近。
(b)精密進近:
(i)儀表進近著陸系統(ILS):
(A)公布的I 類進近:
(I)人工操縱,接通和關斷飛行指引儀,進近到低于公布的決斷高度或高100 英
尺以下;
(II)在有最大演示側風情況下。
(B)公布的II 類進近:接通或斷開自動駕駛儀、自動油門和自動著陸系統(如適
用)。
(C)公布的III 類進近:
(I)在最小/備用電源情況下;
(II)在發電機/交流發電機失效(瞬時)情況下;
(III)在有10 海里/小時順風情況下;
(IV)在有10 海里/小時側風情況下。
(D)中斷進近。
(ii)精密進近雷達(PAR):
(A)正常;
(B)帶側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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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模擬設備的鑒定和使用規則CCAR-6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