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2-B146-02R1修正案號:39-0753
一. 標題:暫時限制 BAe146飛機在結冰條件下飛行
二. 適用范圍: 所有BAe146飛機。
三. 參考文件: CAA緊急適航指令 010-03-9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使用經驗已經顯示在惡劣氣象條件下,當飛行高度在25000英尺以上,高溫環境和結冰條件下,需要大量發動機引氣時,可能發生多臺發動機停車,選擇發動機和機體防冰導致需要大量發動機引氣,它可能影響發動機工作,以至發動機壓氣機操縱引氣打開大量發動機引氣可以導致停車。因此,作為一項臨時措施,必須對進入已知的或預知的結冰條件下的飛行強制作出高度限制,這一限制在完成萊康明公司改裝ALF502-73-12 “調節燃油控制組件裝置 ”之前將保持有效。發動機制造商的服務通告將于1992年4月3日頒發,連同上述高度限制,一個在選擇防冰引氣之前經修正的機組程序也將被介紹,緊急適航指令出版的同時,英宇航將頒發機組通告26,通告將給出問題的進一步詳細說明和意外遭遇結冰時機組的措施:
自本指令原版生效之日(1992年4月3日)起,不超過48小時之內完成下列工作:
CAD1992-B146-02R1/39-0753
1.修正飛行手冊3.01.1段(限制-最大工作高度)為:禁止在已知或可預知的結冰條件下,在25000英尺以上飛行。
需要強調的是,在25000英尺以上、在/或臨近計劃的航線上(包括可能的備份航線)存在或預測到任何積云或對流云團,就構成了本限制的目的--“已知或可預知的結冰條件 ”,飛機必須相應地遣派到25000英尺,或25000英尺以下。
2.飛機上安裝的所有四臺發動機均符合萊康明公司緊急服務通告A-ALF502R 73-12的要求則構成本指令要求的最終措施。
3.修正飛行手冊正常和非正常程序段落中的相關部分,要求在25000英尺以上高度選擇機體防冰引氣之前,必須脫開推力管理系統(TMS)(這包括了意外進入結冰條件的情況)。
五. 生效日期:1992年4月11日
六. 頒發日期:1992年4月11日
七. 聯系人:程輝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62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2-B767-03 修正案號:39-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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