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表所列2.(1)至2.(11)及5.(1)至5.(22)系指本段的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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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改裝要求與第2段各種情況的對照:
(1)本指令不要求任何改裝或更換。
(2)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2330修改版2(1967年11月17日頒發)修理外側接頭上部U形凸耳;或,對在再加工限制之內的裂紋,按波音服務通告3253修改版4(1988年11月17日頒發)改裝外側接頭凸耳。
(3)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3067修改版3(1979年8月24日頒發)改裝安全帶以保持安全帶的孔內間隙。
(4)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2330修改版2(1967年11月17日頒發)修理外側接頭上部U形凸耳;或,對在再加工限制之內的裂紋,按波音服務通告3253修改版4(1988年11月17日頒發)再加工。另外,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3067修改版3(1979年8月24日頒發)改裝安全帶以保持安全帶的孔內間隙。
(5)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2959修改版4(1979年8月17日頒發)改裝中段上部凸耳。
(6)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2959修改版4(1979年8月17日頒發)改裝中段上部凸耳;另外,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2330修改版2(1967年11月17日頒發)修理外側接頭上部U形凸耳;或,對在再加工限制之內的裂紋,按波音服務通告3253修改版4(1988年11月17日頒發)改裝外側接頭凸耳。
(7)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2959修改版4(1979年8月17日頒發)改裝中段上部凸耳;并按波音服務通告3067修改版3(1979年8月24日頒發)改裝安全帶以保持安全帶的孔內間隙。
(8)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2959修改版4(1979年8月17日頒發)改裝中段上部凸耳;并按波音服務通告3067修改版3(1979年8月24日頒發)改裝安全帶以保持安全帶的孔內間隙。另外,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2330修改版2(1967年11月17日頒發)修理外側接頭上部U形凸耳;或,對在再加工限制之內的裂紋,按波音服務通告3253修改版4(1988年11月17日頒發)改裝外側接頭凸耳。
(9)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3067修改版3(1979年8月24日頒發),對有裂紋的凸耳作為一項修理安裝安全帶。
(10)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A3482修改版1(1991年8月24日頒發)拆下并更換外側接頭;或,對在再加工限制之內的裂紋,按波音服務通告3253修改版4(1988年11月17日頒發)改裝外側接頭凸耳。另外,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3067修改版3(1979年8月24日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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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對有裂紋的凸耳作為一項修理在中段上部凸耳上安裝安全帶。
(11)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A3482修改版1(1991年8月24日頒發)拆下并更換外側接頭;并按波音服務通告3067修改版3(1979年8月24日頒發),對有裂紋的凸耳作為一項修理在中段上部凸耳上安裝安全帶。
(12)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A3482修改版1(1991年8月24日頒發)或原版(1979年9月27日頒發),對有裂紋的凸耳作為一項修理,改裝安全帶。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