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2-B747-10 修正案號:39-0819
一. 標題:檢查救生船纜繩的長度
二. 適用范圍: B747型貨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2-14-02 修正案 39-8284
2.波音電傳 M-7240-92-1839 1992年 7月 30日
3.AIR CRUISERS服務通告 35-25-2 1990年 10月 30日
4.AIR CRUISERS服務通告 35-25-3 1990年 10月 22日
5.BF GOODRICH 緊急服務通告 100102-25A-244 1991年 12月 13日
6.EASTERN AERO MARINE 服務通告 T9-25-1 1992年 1月 31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由于救生船纜繩長度及它的充氣長度不正確而造成救生船損壞或不能使用,今要求完成下述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1.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2個月內檢查機載救生船的纜繩長度及其充氣長度。纜繩長度是從纜繩端頭的固定接頭至救生船上連接點處進行測量。此長度必須不少于39英尺,不超過44英尺。它的充氣長度是從纜繩固定點至使救生船開始充氣的距離。救生船充氣應在不少于33英
CAD1992-B747-10 /39-0819
尺,不超過38英尺時開始,這是由纜繩長度所決定。
(1).救生船上的纜繩長度及它的充氣長度符合本指令1.中的規定時,無其它附加工作。
(2).救生船上的纜繩長度及它的充氣長度不符合本指令1.中的規定時,下次飛行前應完成下述工作:
①對列出于AIR CRUISERS服務通告35-25-3中的救生船,應按該服務通告改裝救生船。
②對列出于AIR CRUISERS服務通告35-25-2中的救生船,應按該服務通告改裝救生船。
③對所有其它救生船,則應按BF GOODRICH緊急服務通告100102-25A-244或EASTEUN AERO MARINE服務通告T9-25-1(根據適用情況)改裝救生船。
2.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2年 8月 18日
六. 頒發日期:1992年 8月 12日
七. 聯系人: 邊振海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4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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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2-MULT-08 修正案號:39-0820
一. 標題:拆除壓氣機輸出空氣管 (P3)氣濾
二. 適用范圍: 所有PT6A-27發動機
三. 參考文件: FAA AD92-15-11修正案 39-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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