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000次起落以內,或
②在更換隔框搭接帶后,累計總起落達10000次以前。
(2).在下一次飛行前,應按適航當局批準的修理方案修理所有的裂紋。
4.對第1至第18組飛機,執行了本段內容后可終止執行本指令中
1.和2.段所列檢查要求。
(1)應在4.(1)①或4.(1)②或4.(1)③所規定的時間內(以后到者為準),按波音服務通告747-53-2283R3中 “老齡機隊飛行安全檢查計劃”對隔框搭接帶和隔框鍛件的前部和后部孔進行一次渦流或超聲波探傷(按通告規定以及適用情況)檢查有無裂紋。在昀近的2000次起落內已完成者除外。
①任何未改裝或已改裝的隔框搭接帶,累計總起落達20000次以前,或
②已更換過隔框搭接帶,在更換后累計總起落達20000次以前,或
③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1000次起落以內。
(2).如在隔框搭接帶或隔框鍛件上未發現有裂紋,這應以不超過3000次起落的時間間隔重復本指令4.(1)段所要求的檢查。
(3).如在未按波音服務通告747-53-2283R3進行過改裝的隔框搭接帶上發現有裂紋,則應按該服務通告在1990年4月17日(FAA AD90-06-06生效之日)后的4年以內;或在飛機累計總起落達20000次以前;或在發現裂紋后2年以內,以后到者為準,更換隔框搭接帶。如發現的裂紋在隔框鍛件上,則在下次飛行前按服務通告進行修理。然后以不超過3000次起落的時間間隔按本指令4.(1)段進行重復檢查。
(4).如在改裝后的或更換了的隔框搭接帶或隔框鍛件上發現有
CAD1992-B747-07/39-0772
裂紋,則應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服務通告747-53-2283R3更換隔框搭接帶。
①然后,在累計達10000次起落之前,按服務通告進行渦流探傷以檢查有無裂紋。 對發現的裂紋,應在下次飛行前按適航當局批準的方案進行修理。
②在更換隔框接帶以后累計達20000次起落之前重復完成第4段所要求的檢查。
5.本指令替代原 CAD88-B747-10 39-0199(CAD88-057-B747·0032·53)。
6.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2年5月19日
六. 頒發日期:1992年5月6日
七. 聯系人: 邊振海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4562158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2-B747-08 修正案號:39-0774
一. 標題:改裝貨艙和發動機滅火系統導線和管路
二. 適用范圍: B2456、B2458、B2460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2-08-12 修正案 39-8223
2.波音電傳 M-7240-92-1276 1992年 5月 5日
3.波音服務通告 747-26-2143R2 1992年 2月 20日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