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在起飛后,著陸或發生顛簸后,以及在正常飛行時,不超過30分鐘間隔或煙霧警告連續鳴響后,消防員必須對整個貨艙進行目視檢查,以監控火情(除非安裝有經批準的溫度監控系統)。
d.對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英尺的貨艙/行李艙的飛機,應增配一名經培訓的消防員(這名消防員可以由經過消防培訓的乘務員兼任)。
e.制訂滅火程序,以便控制貨艙火警。
(2)安裝和配置下列系統和設備:
a.提供適當的防護服裝并存放在進入貨艙的入口附近,以便上述1、(1)a和1(1)d節要求的消防員滅火時使用。
b.提供至少30分鐘的保護式呼吸裝置及附加的氧氣以供給消防員按1、(1)c的要求檢查貨艙火情時使用。該套設備必須滿足"技術標準規范"(TSO)C-116,Action Notice8150.2A或等效文件的要求,并存放在貨艙入口附近。
c.提供至少48磅海倫(HALON)1211滅火劑或等效的滅火劑,以手提式滅火瓶形式存放在貨艙內以備使用,至少要求有兩個滅火瓶必須具有不少于16磅的容量。
d.提供至少兩個2.5加侖的手提式水質滅火瓶,或與其相當的滅火瓶,并存放在貨艙入口處,以便貨艙滅火時使用。
e.提供一種設備以保證:
(1)駕駛艙與貨艙消防員位置之間,和
(2)駕駛艙與貨艙內之間的雙道通話聯絡。
f.在貨艙內明顯的部位安裝標牌,清楚地標明裝置貨物的包裝要求和限制。它規定在集裝板和集裝箱至少兩側的整個長度上應有足夠的通道和寬度便于接近和滅火。
修改《載重平衡手冊》,通過說明和圖表來表示裝載說明。 注:如果下述2(1)和2(2)條的要求可以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9個月內完成,則1節所要求的工作可以不進行。
2.在本指令生效后四年內,或將貨物裝入B級貨艙前(無論哪個后發生),應按下述之一要求完成工作:
(1)按CCAR25.855,25.857(c),25.858(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5章第 1次修正案 ,1990年 7月 18日生效 )*及 FAR25.855(修正案
(2)將有下列內容的標牌安裝在所有B級主貨艙內醒目的位置,且需經當地適航部門批準。 注*. CCAR25第1次修正案包括FAR25部修正案25-66在內的所有修正案。
標牌內容:在貨艙內的貨物必須裝在經批準的防止火焰穿透性集裝箱內,并滿足CCAR25.857(c)的要求。集裝箱的頂部,側壁和底板,必須滿足CCAR25部,附錄F,(25部第1次修正案)的要求。
(3)除上述1節要求以外,改裝B級貨艙和相關系統,以包括下列要求:
a.提供一套撲滅貨艙內著火的"Knock down"滅火系統,此系統能在不少于15分鐘期間提供放完海倫1301滅火劑或等效的滅火劑,其初始滅火劑濃度至少為5%,其抑制火情滅火劑的濃度至少為3%。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