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檢查無裂紋或腐蝕,但采用的是目視檢查方法,則以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間隔重復A.1所要求的檢查。如采用的是目視檢查與渦流探傷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則以不超過18個月的時間間隔重復A.1所要
CAD1990-B747-04R1/39-0458
求的檢查。
3.如果發現裂紋或腐蝕,除非執行A.4所述內容外,在下次飛行前,應根據服務通告747-32-2190R4的要求,拆卸并重新加工或更換有裂紋的或被腐蝕的零件。
4.如果僅發現腐蝕,做為A.3中所述的替代辦法,可在發現腐蝕后的12個月內(但不能遲于本指令生效后的36個月),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47-32-2190R4的要求完成昀終的改裝;并在昀終改裝前以不超過6個月時間間隔,用高頻渦流探傷的方法檢查機翼起落架軸頸。
B.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47-32-2190R4進行改裝后,可終止A段中的重復檢查要求。
C.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0年4月23日
六. 頒發日期:1990年4月6日
七. 聯系人: 陳岳宏 中國民航局華北適航處 4562342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0-B767-14修正案號:39-0459
一. 標題:對機翼和發動機防冰系統進行工作測驗
二. 適用范圍: B2551、B2552、B2553、B2554、B2555、B2556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0-17-08 修正案 39-6692
(2)FAA AD 88-04-04R1 修正案 39-5970
(3)CAD1988-B767-01 39-0155
(4)CAD1988-B767-01R1 39-0194
(5)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67-30A0011R2 (1989年 9月 28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保證機翼和發動機防冰系統的完整性,要求對上列飛機完成下述工作:
(1)在1988年7月21日(CAD1988-B767-01生效日)后300飛行小時內,在此以后以不超過300飛行小時的時間間隔,根據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67-30A0011R2,對機翼和發動機熱防冰系統進行工作測試。
注:此項要求與CAD1988-B767-01R1的要求相同。
(2)在按(1)段要求進行工作測試時,如發現任何有關電門有故障,則應根據波音767飛機維護手冊或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67-30A0011修改2,在下次飛行前予以修復。
CAD1990-B767-14/39-0459
(3)在本指令生效后6000飛行小時內,根據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67-30A0011R2,改裝熱防冰系統。改裝后即可終止(1)段中的重復檢查要求。
(4)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0年9月17日
六. 頒發日期:1990年9月7日
七. 聯系人: 陳岳宏 中國民航局華北適航處 4562342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