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0-B212-09 修正案號:39-0478
一. 標題:檢查主旋翼軛頭
二. 適用范圍: 主旋翼軛頭件號為204-011-102的所有貝爾212直升機
三. 參考文件:
貝爾直升機公司緊急服務通告 212-90-60Revision A (1990年 8月 31日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88-B212-02,39-0150
為防止主旋翼軛頭疲勞斷裂,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1.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按貝爾直升機公司緊急服務通告212-90-60Revision A第1部分,每天檢查軛頭中段內外表面有無裂紋,要特別注意枕塊襯膛周圍的區域,同時檢查軛頭至枕塊接合表面周圍及軛頭與枕塊連接螺栓的頭部和螺帽周圍封嚴膠的完整性。
2.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除非已在昀近100飛行小時內完成外,在100飛行小時或60天內,以先到為準,按貝爾直升機公司緊急服務通告212-90-60Revision A 第2部分對所有件號在204-011-012-125之前(不包括-125)的和件號204-011-012-125及其后的(從新的或翻修后開始計算大于1200小時或24個月)主旋翼軛頭枕塊襯膛進行一
CAD1990-B212-09 /39-0478
次性檢查。
3.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在每次更換(1200小時/24個月)主旋翼槳轂抗拉扭帶時,按貝爾直升機公司緊急服務通告212-90-60Revision A 第3部分檢查枕塊襯膛并對軛頭進行磁力探傷。
4.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0年 11月 5日
六. 頒發日期:1990年 10月 29日
七. 聯系人: 程輝 中國民航局適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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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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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0-B767-20 修正案號:39-0479
一. 標題:檢查離翼滑梯和滑梯 /救生筏
二. 適用范圍: B2551、B2552、B2553、B2554、B2555、B2556
三. 參考文件:
(1)FAA90-NM-123-AD 修正案 39-6776
(2)波音電傳:M-7240-90-2595 (1990年 10月 24日)
(3)BF
Goodrich 服務通告 25-212 (1989年 10月 27日)
(4)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67-25A0133R1 (1990年 3月 29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使撤離系統具有滿意的可靠性,要求在本指令生效后20個月內完成下述工作:
A.根據BFGoodrich服務通告25-212,改裝撤離滑梯和滑梯/救生筏。
B.完成要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0年 11月 21日
六. 頒發日期:1990年 10月 30日
CAD1990-B767-20 /39-0479
七. 聯系人: 陳岳宏 中國民航局華北適航處 45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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