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在飛行中,以不超過30分鐘的間隔及發現火情和滅火后,消防員必須對整個B級主層貨艙進行目視檢查,以監控火情。
f、提供一套能滿足CCAR25.855(25部第1次修正案)的貨艙襯墊(Liers)。在旅客艙和貨艙之間的防煙/防火隔板必須從貨艙地板延伸到艙頂或飛機機身蒙皮頂部,并從左側壁板到右側壁板。襯墊和防火隔板所用的密封材料必須滿足CCAR25附錄F、第III部分(25部第1次修正案)的防火穿透性要求。除非是現行安裝的玻璃纖維強化樹脂材料。此外,對貨艙內安裝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飛行數據記錄器、窗戶、線路和主要飛行操縱系統(除非可以證明貨艙內著火不會引起控制系統的卡阻或不能操縱),以及安裝在貨艙內的其他與飛行安全和著陸相關的設備,必須提供防護罩,這些防護罩的材料必須滿足CCAR25部附錄F、第III部分(25部第1次修正案)的防火穿透性要求。
g、在貨艙內提供下列照明系統。
(a)貨艙內一般區域的照明在40英寸間隔內,即在集裝板和集裝箱的一半位置和整個高度位置處,測得的平均亮度為0.1英尺一燭光。
(b)在貨艙進口通道上的照明要按1、(2)、f節要求在著火后和
CAD1991-MULT-04 /39-0601
滅火劑釋放后,有可能看清艙內的狀況,以及在滅火劑濃度損耗至3%以下之前,提供在第40英寸間隔內測量的平均照度為0.1英尺一燭光,在一條2英寸寬平行于貨艙地板中心的直線上,高度不少于0.05英尺一燭光的照明設備。
h、提供一套安全的方法,以便將手提式滅火瓶內的滅火劑有
效地噴射進每個集裝箱內或包覆的集裝板內。 i、制訂滅火程序,以便控制貨艙內火警。 j、制訂消防培訓大綱,以符合本適航指令2.(3).a(I)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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