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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1-B747-16 修正案號:39-0604
一. 標題: 747-400型機無線電導航的使用限制
二. 適用范圍: B2456、B2458、B2460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1-12-08 修正案 39-7019
(2)波音電傳:M-7240-91-1833 1991年 6月 7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使用錯誤的測距儀(DME)信息,而降低了航路無線電導航的精度以及航站區域的導航能力,并增加了漏失進近的機會,現要求在本指令生效后10天內完成下述工作:
A、檢查飛機或飛機記錄以確定飛機上是否裝有科林斯(COLLINS)
公司生產的件號為622-4540-120的測距儀(DME)。 1、如果未裝上述件號的DME,則不需做任何工作。 2、如果裝有上述件號的DME,則在下次飛行前應在飛行手冊(AFM)
的限制部分增加下述內容。為完成此工作可把本指令插入手冊中。 電子系統飛行管理計算機系統(FMS) 如果在認為處于無線電數據已更新的區域時,FMS-CDU信息顯示出
“IRS NAV ONLY”(僅使用慣性導航)信息,則在航站區和航路上禁止使用相應的FMC進行無線電導航,并且必須認為相應的DME是不工作的。
CAD1991-B747-16 /39-0604
如果無線電數據的更新為受影響的FMC所重建,則可重新使用無線電導
航。 測距儀(DME) 在進近時,要求把左、右兩部測距儀(DME)調諧在同一站臺并進行
監控。如果發現兩部DME的信息有差異時,則在進近時只可以使用導航顯示上有“DD”或“VD”顯示的DME。 B、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6月 17日
六. 頒發日期:1991年 6月 13日
七. 聯系人: 陳岳宏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4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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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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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1-MULT-05 修正案號:39-0605
一. 標題:檢查貨艙滅火系統
二. 適用范圍:
列于波音服務通告757-26A0026、747-26A2180、767-26A0075和767-26A0076(1991年3月28日頒發)以及757-26A0027修改1(1991年4月11日頒發)中的波音747-400、757、767飛機。
三. 參考文件: FAA AD91-12-03 修正案 39-7014。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避免飛機貨艙滅火系統釋放滅火劑時減少或阻塞滅火劑,以及防止初次釋放時系統低壓誤指示,應在本指令生效后30天內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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