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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局方提出修改其運行規范的通知后20 個工作日內,向局方提出對該決定進行
重新考慮的請求;
(2)如果重新考慮的請求是在20 個工作日內提出的,則局方頒發的任何修
改暫停生效,除非局方發現,根據本條(e)款,存在緊急情況,為了安全,需要
立即行動;
(3)如果重新考慮的請求不是在20 個工作日內提出的,那么應當使用本條
(c)款的程序。
(e)如果局方發現,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不能執行本
條規定的程序,或者按照程序進行將違背公眾利益,則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修改運行規范,并使修改項在合格證持有人收到該修改通知日期起
立即生效;
(2)在發給合格證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將說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
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或者指出修改推遲生效將違背公眾利益的情況。
第121.37 條 申請人的責任
申請人申請或者申請修改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以及與運行合格審定有關
的其他項目,應當保證申請材料真實完整。對于處于運行合格審定過程中的運
行合格證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局方可以終止其運行合格審定進程;
情節嚴重的,局方可以決定在1 年以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相應申請。對于申
請人在運行合格審定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運行合格證、運行規范和其他批
準項目的,由局方撤銷相應的證件和批準。
C 章 管理運行合格證持有人的一般規定
第121.41 條 監察和檢查的實施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在任何時間或者地點對其進行的監察或者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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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是否符合其運行合格證和
運行規范的規定。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能在其主運營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資料:
(1)合格證持有人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
(2)負責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規定應當保存的每種記錄、文件、報告的人
員的姓名、地點的現行清單。
(c)負責保存合格證持有人記錄、文件、報告的所有人員,應當能向局方提
供這些資料。
(d)局方可以根據本條(a)款檢查的結果或者任何其他適當的材料,確定合
格證持有人是否合格于繼續持有其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
(e)合格證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運行合格證、運行規范或
者任何必需的記錄、文件、報告,局方可以暫停其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中的
部分或者全部運行批準。
第121.42 條 安全管理體系
合格證持有人應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并且能夠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實施安全
管理,該體系應當:
(a)至少具備了下列功能:
(1)對影響安全的危險源能夠及時識別;
(2)保證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3)對安全水平進行持續的監督和定期評估;
(4)持續改進整體安全水平。
(b)明確地界定了整個組織內部的安全責任界限,包括高層管理者應對安全
直接承擔的責任;
(c)制訂并持續實施非懲罰性的飛行數據分析計劃,該計劃應包含保護數據
來源的妥當防護措施;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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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制訂供運行人員使用的飛行安全文件系統。
第121.43 條 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員和機構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擁有能夠有效控制和監督其整個運行的管理機構,并
擁有足夠的合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保證在其運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下列職位或者同等職位上安排合格的人員:
(1)安全總監,負責獨立地對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安全管理過程進行監督,
并應該直接向總經理報告;
(2)運行副總經理,負責合格證持有人飛行運行的管理,使之符合本規則要
求;
(3)維修副總經理,負責合格證持有人的飛機維修管理,使之符合本規則要
求;
(4)總飛行師,負責合格證持有人的飛行人員訓練和技術管理,使之符合本
規則的要求;
(5)總工程師,負責合格證持有人飛機的維修工程技術管理,使之符合本規
則的要求;
(6)本款要求的包括總經理在內的上述所有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得在同一時
間任職于多個按本規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
(b)對于某項具體運行,如果合格證持有人能證明,由于所涉及的運行種類、
所使用的飛機數量與型號和運行的區域等因素,使用較少的管理人員能夠完成
本條(a)款規定的除安全總監以外其他職位的全部職責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
成運行,局方可以認可其管理人員的配備。其中,安全總監可以由本條(a)款
其余職務的人員兼任,但應該報請民航局批準。
(c)本條(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條(b)款認可的職位名稱和管理人員數量,
應當在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明確載明。
(d)擔任本條(a)款或者(b)款要求的或者認可的職位的人員,以及按照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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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證實施運行的各級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訓練、經驗、專業知識上保持合格水平;
(2)在其職責范圍內,理解有關合格證持有人各種運行的下列資料:
(i)有關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ii)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
(iii)航空安全標準和安全運行常規;
(iv)本規則及其他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所有適用的維修和適航要求;
(v)本規則第121.131 條要求的手冊。
(3)嚴格履行其職責,以符合適用的規章要求,并保證安全運行。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本規則G 章要求的手冊內的一般政策規定中,寫明
本條(a)款規定的人員的任務、職責和權力,并寫明擔任這些職務人員的姓名和
業務地址。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上述所列職位上的人員變換或者空缺后10 天內
通知局方。
(f)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設立由飛行、維修、簽派和客艙安全等專業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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