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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重量;
(3)考慮到預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夠在到達目的地機場時符合批準的最
大設計著陸重量限制的最大起飛重量;
(4)考慮到預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夠在到達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時符
合著陸限制的最大起飛重量。
(c)按照批準的程序計算的總重量。
(d)按照批準的能夠保證重心處于批準范圍之內的計劃,對該飛機實施裝載
的證據。
(e)旅客的姓名,除非該項內容由合格證持有人以其他方式保存。
第121.699 條 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裝載艙單、簽派單和飛行計劃的
處置
(a)機長應當將下列文件的副本隨機攜帶到目的地:
(1)填寫好的裝載艙單;
(2)簽派或者放行單;
(3)飛行計劃。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前款規定的文件的副本至少3 個月。
第121.700 條 補充運行的裝載艙單、飛行放行單和飛行計劃的處置
(a)實施補充運行的飛機機長應當攜帶下列文件的原件或者經簽署的文件
副本飛行到目的地機場: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197-
(1)裝載艙單;
(2)飛行放行單;
(3)適航放行單;
(4)駕駛員航線合格證明;
(5)飛行計劃。
(b)如果飛行在合格證持有人主運行基地始發時,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保存
本條(a)款規定的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
(c)除本條(d)款規定外,如果飛行在合格證持有人主運行基地以外的機場
始發時,機長(或者合格證持有人授權的其他運行控制人員)應當在起飛前或
者起飛后立即將本條(a)款列出的文件副本發送或者帶回到主運行基地保存。
(d)如果飛行始發在合格證持有人的主運行基地以外機場時,合格證持有人
在那個機場委托他人負責管理飛行運行,按照本條(a)款規定簽署過的文件副本
在送回合格證持有人的主運行基地前在該機場的保存不得超過30 天。如果這些
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已經送回合格證持有人的主運行基地,則這些文件不需要
繼續保存在該機場。
(e)實施補充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
(1)根據本條(d)款規定,在其運行手冊中制定專門人員負責這些文件副本;
(2)按照本條規定原始文件和副本應當在主運行基地保存3 個月。
第121.701 條 飛機飛行記錄本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于每一架飛機建立飛機飛行記錄本,記錄運行中發
現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況及所進行的維修工作;另外,它還用于記錄與飛行
安全有關的運行信息、飛行機組和維修人員需要了解的有關數據。
(b)飛機飛行記錄本中應當包括飛機運行信息、影響飛機適航性和安全運行
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狀況、要求的維修項目、維修工作記錄、飛機放行等內容。
(c)飛機飛行記錄本的格式應當固定,各項內容應當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198- CCAR-121-R4
改的書寫工具及時填寫,并且有足夠的復頁以保證滿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d)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飛機上飛行機組成員易于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飛
機飛行記錄本原件,其中至少記錄包括每次飛行前三次飛行期間填寫內容的連
續記錄,并且每次起飛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記錄上一次飛行和本次飛行前填寫內
容的飛機飛行記錄本的復頁。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中規定飛機飛行記錄本的格式
及填寫、使用和保存要求。
第121.703 條 通信記錄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記錄與其飛行機組成員之間每次航路上的無線電聯系,
并將該記錄至少保存30 天。
第121.705 條 飛行中緊急醫學事件報告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記錄飛行中發生的緊急醫學事件,并及時報告局方。
緊急醫學事件記錄信息應當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航班航段、事件具體情況、
涉及人員和處置過程等。記錄應當保存24 個月。
(b)飛行中發生的緊急醫學事件包括:造成飛機改航備降等不正常運行的人
員傷病或死亡,飛機不正常運行導致人員傷病或死亡,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121.707 條 使用困難報告(運行)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局方報告在某架飛機上出現或者發現的有關下述
情況:
(1)飛行中的失火以及有關火警系統工作不正常;
(2)飛行中的假火警信號;
(3)在飛行中引起發動機、相鄰結構、設備和部件損壞的排氣系統故障或者
失效;
(4)飛行中引起煙、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煙霧在駕駛艙或者客艙積聚或者流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199-
通的飛機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飛行中或者地面發動機熄火或者停車;
(6)螺旋槳順槳系統失效或者在飛行中該系統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常;
(7)飛行中燃油系統或者應急放油系統的故障或者滲漏;
(8)飛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艙門的開啟和關閉;
(9)剎車系統的失效或者故障;
(10)飛機系統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導致中斷起飛或者在飛行中采取緊
急措施的情況;
(11)在實際撤離、培訓、測試、維修、演示或者無意使用時,任何應急撤
離系統或者其部件(包括應急出口、旅客應急撤離燈系統、撤離設備)的缺陷或
者不能完成預定的功能;
(12)自動油門、自動飛行或者飛行操縱系統或者其部件的缺陷或者不能完
成預定的功能;
(13)其他已經危及或者可能危及飛機的安全運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24 小時之內向局方報告本條所要求報告的情況,
并至少保存報告的信息30 天,以備局方核查。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報告本條所要求
報告的情況,報告中應當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飛機的制造廠家、型號、飛機/發動機/螺旋槳的序號;
(2)飛機登記號;
(3)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4)發生或者發現日期和地點;
(5)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發生階段;
(6)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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