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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起飛
(a)從備降機場起飛時,該機場的天氣條件應當至少等于合格證持有人運行
規范中對于備降機場規定的最低天氣標準。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186- CCAR-121-R4
(b)在未列入運行規范的機場起飛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該機場和有關設施適合于該飛機運行;
(2)駕駛員能遵守飛機運行適用的限制;
(3)飛機已根據適用于從經批準的機場實施運行的簽派規則予以簽派;
(4)該機場的天氣條件等于或者高于該機場所在國政府批準的或者規定的
起飛最低天氣標準,或者如該機場沒有批準的或者規定的標準時,云高/能見度
等于或者高于240 米/3200 米(800 英尺/2 英里),或者270 米/2400 米(900
英尺/1.5 英里),或者300 米/1600 米(1000 英尺/1 英里)。
第121.657 條 國內定期載客運行的燃油量要求
(a)除本條(b)款規定外,簽派飛機或者使飛機起飛時,該飛機應當裝有能
夠完成下列飛行的足夠燃油:
(1)飛往被簽派的目的地機場;
(2)此后,按照規定需要備降機場的,飛往目的地機場的最遠的備降機場并
著陸;
(3)完成上述飛行后,還能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飛行45 分鐘。
(b)經局方批準,合格證持有人可以采用由預定點飛至備降機場的方法確定
燃油:簽派飛機起飛前,該飛機應當裝有足夠的油量,經預定點飛至備降機場,
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飛行45 分鐘,但所載油量不得少于飛至所簽派的目的地
機場,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飛行2 小時所需要的油量。
第121.659 條 非渦輪發動機飛機和渦輪螺旋槳發動機飛機國際定期載客
運行的燃油量要求
(a)在實施國際運行的情況下,簽派非渦輪發動機或者渦輪螺旋槳發動機為
動力的飛機,或者使該飛機起飛時,應當在考慮到預計的風和其他天氣條件后,
使飛機有足夠的燃油完成下列飛行:
(1)飛往被簽派的目的地機場并在該機場著陸;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187-
(2)此后,按照規定需要備降機場的,由被簽派的目的地機場飛往簽派單上
規定的最遠的備降機場并著陸;
(3)完成上述飛行后,該飛機還能夠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飛行30 分鐘,加上
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飛往本款第(1)、(2)項規定的機場所需總時間的15%,或者
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飛行90 分鐘,取其中較短的飛行時間。
(b)簽派非渦輪發動機或者渦輪螺旋槳發動機為動力的飛機飛往按照本規
則第121.641 條(a)款第(2)項未規定備降機場的機場時,應當在考慮到預報的
風和其他天氣條件后,仍有足夠的油量飛往該機場,并能夠以正常巡航燃油消
耗率飛行3 小時。
第121.660 條 非渦輪發動機飛機和渦輪螺旋槳發動機飛機補充運行的燃
油量要求
(a)除本條(b)款規定外,在放行非渦輪發動機飛機或者渦輪螺旋槳發動機
飛機或者使該飛機起飛時,應當在考慮到預計的風和其他天氣條件后,使飛機
裝載足夠的燃油完成下列飛行:
(1)飛到放行的目的地機場并在該機場著陸;
(2)此后,飛到放行單中指定的最遠備降機場并著陸;
(3)此后,還能按照正常燃油消耗率飛行45 分鐘,或者,對于運行規范中
批準實施晝間目視飛行規則運行,并且運行非運輸類飛機的合格證持有人,在
實施晝間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還能按照正常燃油消耗率飛行30 分鐘。
(b)如果放行飛機實施的運行包含有一個國外機場,裝載的燃油量按照本規
則第121.659 條(a)款計算。
(c)放行飛機到本規則第121.642 條(b)款所述的未指定備降機場的機場,
應當在考慮到預計的風和其他天氣條件后,裝載足夠的燃油,飛到那個機場后,
再以正常燃油消耗率飛行3 個小時。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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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661 條 除渦輪螺旋槳發動機飛機之外的渦輪發動機飛機國際定期
載客運行、補充運行的燃油量要求
(a)在實施國際定期載客運行和補充運行的情況下,除了經局方在其運行規
范中批準外,簽派或者放行渦輪發動機飛機(渦輪螺旋槳發動機飛機除外)飛
行,或者使其起飛時,應當在考慮到預計的風和其他天氣條件后,飛機有足夠
的燃油完成下列飛行:
(1)飛往目的地機場并在該機場著陸;
(2)從起飛機場到目的地機場并著陸所需總飛行時間的10%的一段時間的
飛行;
(3)此后,按照規定需要備降機場的,由目的地機場飛至簽派或者放行單中
指定的最遠備降機場并著陸;
(4)完成上述飛行后,還能以等待速度在備降機場,或者當不需要備降機場
時在目的地機場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標準溫度條件下飛行30 分鐘。
(b)簽派或者放行渦輪發動機飛機(渦輪螺旋槳發動機飛機除外)飛往按照
本規則第121.641 條(a)款第(2)項或者第121.642 條(b)款未規定備降機場的
目的地機場時,應當在考慮到預計的風和其他天氣條件后,有足夠的油量飛到
該機場,然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至少飛行2 小時。
(c)如果局方認為,為了安全,某一特定航路有必要增加油量,局方可以修
改實施國際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要求其攜帶的油量多于本條(a)款
或者(b)款中規定的最低限度。
(d)對于在國內實施的補充運行,按照本規則第121.660 條的規定計算燃油
裝載量。
第121.663 條 計算所需燃油應當考慮的因素
(a)除滿足本規則第121.657 條至第121.661 條的要求外,計算所需燃油還
應當考慮到以下因素:
(1)風和其他天氣條件預報;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189-
(2)預期的空中交通延誤;
(3)在目的地機場進行一次儀表進近和可能的復飛;
(4)空中釋壓和航路上一臺發動機失效的情況;
(5)可能延誤飛機著陸的任何其他條件。
(b)本條中的所需燃油是指不可用燃油之外的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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