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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航員。
(b)1960 年1 月1 日(含)以后出生的駕駛員,未獲得英語語言能力3 級或
以上等級簽注的,不得參加組類II 飛機的初始或升級訓練。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130- CCAR-121-R4
P 章 機組成員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
第121.481 條 概則
(a)合格證持有人在實施本規則運行中,應當建立用于機組成員疲勞管理的
制度和程序,保證其機組成員符合本章適用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
息要求。任何違反本章規定的人員不得在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組必需成員。
(b)本章中的用語定義如下:
(1)經批準的睡眠區,是指經局方批準,為使機組成員獲得良好睡眠而指定
的場所;
(2)日歷日,是指按照世界協調時或者當地時間劃分的一個時間段,從當日
零點到次日零點之間的24 小時;
(3)值勤期,是指機組成員在接受合格證持有人安排的飛行任務后,從為了
完成該次任務而到指定地點報到時刻開始(不包括從居住地或者駐地到報到地
點所用的時間),到解除任務時刻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高級飛行模擬機上實
施訓練或檢查的時間應計入值勤期時間內。在一個值勤期內,如機組成員能在
有睡眠條件的場所得到休息,則該休息時間可以不計入該值勤期的值勤時間;
(4)休息期,是指從機組成員到達休息地點起,到為執行下一次任務離開休
息地點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該段時間內,合格證持有人不得為該員安排任何
工作和給予任何干擾。為了完成指派的飛行任務作為乘員乘坐飛機往來于駐地
和值勤地點的時間不得計入休息期;
(5)運行延誤,是指由于出現惡劣的氣象條件、飛機設備故障、空中交通管
制不暢等客觀情況而導致的延誤。
(c)在本章中,機組成員的飛行時間是指機組成員在飛機飛行期間的值勤時
間,包括在座飛行時間(飛行經歷時間)和不在座飛行時間。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131-
第121.483 條 駕駛員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
(a)當飛行機組配備2 名駕駛員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
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值勤期最多14 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但對于
不多于2 個航段的飛行,飛行時間可以延長至9 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
10 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但對飛行任務解除的時間是發生在當地時間午夜零點
之后的,則應安排12 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
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發生運行延誤時,如果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4 小時的限制,
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9 小時;
(3)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16 小時,但該值勤期后10 小
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b)當飛行機組配備3 名駕駛員,其中包含1 名符合第121.451 條(a)款規
定條件的資深副駕駛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
符合以下規定:
(1)值勤期最多16 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0 小時,但對于
中間沒有經停的飛行,飛行時間可以延長至12 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14
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
開始時刻之間;
(2)發生運行延誤時,如果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6 小時的限制,
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12 小時;
(3)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18 小時,但該值勤期后14 小
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c)當飛行機組配備3 名駕駛員,其中包含1 名符合第121.451 條(a)款規
定條件的資深副駕駛并為飛行機組提供經批準的睡眠區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
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132- CCAR-121-R4
(1)值勤期最多18 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4 小時,但每個
駕駛員在飛行中應當有機會在經批準的睡眠區得到休息,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
少18 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
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發生運行延誤時,如果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8 小時的限制,
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16 小時;
(3)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20 小時,但該值勤期后18 小
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d)當飛行機組配備4 名駕駛員,其中包含1 名符合第121.451 條(a)款規
定條件的資深副駕駛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
符合以下規定:
(1)值勤期最多20 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7 小時,但每個
駕駛員在飛行中應當有機會在批準的睡眠區得到休息,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
22 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
期開始時刻之間;
(2)發生運行延誤時,如果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20 小時的限制,
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20 小時;
(3)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22 小時,但該值勤期后22 小
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第121.485 條 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
限制和休息要求
(a)當飛行機組配備一名領航員、一名飛行機械員或者一名飛行通信員時,
可以有下述兩種安排方式:
(1)值勤期安排不超過14 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9 小時,
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10 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
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并且在發生運行延誤時,還應當符合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133-
下列規定:
(i)如果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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