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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口頭報告,含有針對機場某一特定跑道的跑道能見度或者跑道視程等數值,
這些特定值用于控制該跑道的目視飛行規則和儀表飛行規則著陸、起飛和儀表
直接進近。
第121.673 條 飛行高度規則
(a)除了起飛、著陸需要或者在考慮到地形特征、氣象服務設施的質量和數
量、可用的導航設施和其他飛行條件后,局方認為為安全實施飛行需要其他高
度而對任一航路或者航路的一部分規定了其他最低標準的情況以外,任何人不
得在本條(b)和(c)款規定的最低高度以下運行飛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飛
行時,本條規定的最低高度標準應當起控制作用,除非在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193-
范中或者由飛機飛越的國家規定了較高的最低標準。
(b)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任何飛機在晝間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不得
在距地表、山峰、丘陵或者其他障礙物300 米(1000 英尺)的高度以下飛行。
(c)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任何飛機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在距預定航
道中心線兩側各25 公里(13.5 海里)水平距離范圍內,在平原地區不得在距最高
障礙物400 米(1300 英尺)的高度以下,在丘陵和山區不得在距最高障礙物600
米(2000 英尺)的高度以下飛行。
第121.675 條 起始進近高度
當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往無線電導航設施作起始進近時,任何人不得將飛
機下降到按照該設施制定的儀表進近程序中規定的起始進近最低高度之下,直
至到達該設施的上空。
第121.677 條 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的簽派責任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授權的飛行簽派員所提供的信息,為兩個規定地點
之間的每次飛行編制簽派單。機長和授權的飛行簽派員應當在簽派單上簽字。
機長和授權的飛行簽派員均認為該次飛行能安全進行時,他們才能簽字。對于
某一次飛行,飛行簽派員可以委托他人簽署放行單,但是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其
簽派權。
第121.679 條 裝載艙單的制定
在每架飛機起飛之前,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裝載艙單,并對其準確性負
責。該艙單應當由合格證持有人負責管理飛機艙單和裝載的人員,或者由合格
證持有人授權的其他合格人員制定并簽字。機長在收到并核實裝載艙單后方可
以起飛飛機。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194- CCAR-121-R4
V 章 記錄和報告
第121.691 條 機組成員和飛行簽派員記錄
(a)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和保存每一機組成員和每個飛行簽派員的
下列記錄:
(1)技術檔案,包括飛行記錄簿,各種訓練和檢查的記錄,事故、事故征候
結論,獎勵和懲罰記錄等;
(2)能證明該機組成員或者飛行簽派員是否滿足本規則適用條款要求的記
錄,包括航路檢查、飛機和航路資格審定、體檢鑒定和疾病治療、以及飛行時
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記錄等;
(3)對飛行機組成員或者飛行簽派員體格、業務不合格情況所采取的每一措
施,該記錄至少保存6 個月;
(4)飛行機組成員的體檢鑒定和疾病治療記錄應當長期保存。
(b)局方批準的計算機記錄系統可以用于符合本條(a)款的要求。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機組成員和飛行簽派員所服務的基地保存本條(a)
款要求的記錄,以便接受局方的檢查。機組成員和飛行簽派員不再服務于該合
格證持有人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自上述人員退出運行之日起,將本條(a)(1)
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24 個月,并在上述人員提出要求時向其提供訓練記錄的
復印件。
第121.693 條 飛機記錄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持按照本規則運行的所有飛機的清單,并應當將該記
錄和每次修訂的副本送交負責對其運行進行全面檢查的局方機構。按照互換協
議使用的另一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飛機可以用加注的方法包括在內。
第121.695 條 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的簽派單
(a)簽派單應當至少包括每次飛行的下列信息: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195-
(1)飛機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制造廠家和型號;
(2)承運人名稱、航班號和計劃起飛時間;
(3)起飛機場、中途停留機場、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
(4)運行類型說明,例如儀表飛行規則、目視飛行規則;
(5)最低燃油量。
(b)簽派單應當至少包括或者附有下列文件:
(1)在機長與飛行簽派員簽署放行單時可以獲得的關于目的地機場、中途停
留機場和備降機場的最新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簽派單還可以包括機長或者飛
行簽派員認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
(2)飛行計劃;
(3)航行通告。
第121.696 條 補充運行的飛行放行單
(a)飛行放行單應當至少包括每次飛行的下列信息:
(1)公司或者機構的名稱;
(2)飛機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制造廠家和型號;
(3)航班或者航次和飛行日期;
(4)每一飛行機組成員、客艙乘務員和機長姓名;
(5)起飛機場、目的地機場、備降機場和航路;
(6)運行類型說明,例如儀表飛行規則、目視飛行規則;
(7)起飛最低燃油量。
(b)飛機飛行放行單應當含有或者附帶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的最新天氣
實況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放行單還可以包括機長認為必需的或者希望
具有的其他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
第121.697 條 裝載艙單
裝載艙單應當包含飛機在起飛時有關裝載情況的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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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飛機、燃油和滑油、貨物和行李、乘客和機組成員的重量。
(b)該次飛行的最大允許重量,該最大允許重量不得超過下述重量中最小的
重量:
(1)對于擬使用跑道,考慮對跑道氣壓高度和坡度以及起飛時的風和溫度條
件的修正值之后的最大允許起飛重量;
(2)考慮到預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夠符合適用的航路性能限制的最大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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