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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座艙增壓設備任何可能的故障均不會導致座艙氣壓高度等于飛行高度。在
這種情況下,應將達到的最大座艙氣壓高度作為審定或者確定供氧量的依據,
或者它們二者的共同依據。
(b)機組成員。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為機組成員提供氧氣
源:
(1)在座艙氣壓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上至3600 米(12000 英尺)(含),
應當對在駕駛艙內值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提供氧氣,他們也應當用氧,并且
如果在這些高度上超過30 分鐘,則對于30 分鐘后的那段飛行應當對其他機組
成員提供氧氣;
(2)在座艙氣壓高度3600 米(12000 英尺)以上,應當對在駕駛艙內值勤的每
一飛行機組成員提供氧氣,他們也應當用氧,并且在此高度上整個飛行時間內,
應當對其他機組成員提供氧氣;
(3)當要求某一飛行機組成員用氧時,他應當連續用氧,除非為執行其正常
任務需要除去氧氣面罩或者其他氧氣分配器。對那些處于待命狀態的或者在完
成此次飛行前肯定要在駕駛艙內值勤的后備飛行機組成員,視為本款第(1)、(2)
項所述的其他機組成員。如果某一后備飛行機組成員不在待命狀態,并且在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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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一段飛行中將不在駕駛艙內值勤,則就補充氧氣要求而言,可以將其視為
一名旅客。
(c)旅客。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為旅客提供氧氣:
(1)對于座艙氣壓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上至4300 米(14000 英尺)(含)
的飛行,如果在這些高度上超過30 分鐘,則對于30 分鐘后的那段飛行應當為
10%的旅客提供足夠的氧氣;
(2)對于座艙氣壓高度4300 米(14000 英尺)以上至4600 米(15000 英尺)(含)
的飛行,足以為30%的旅客在這些高度的飛行中提供氧氣;
(3)對于座艙氣壓高度4600 米(15000 英尺)以上的飛行,在此高度上整個飛
行時間內為機上每一旅客提供足夠的氧氣。
第121.331 條 具有增壓座艙的活塞發動機飛機應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補充
氧氣要求
(a)當運行活塞發動機驅動的有增壓座艙的飛機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
本條(b)至(d)款在座艙增壓失效時的要求來裝備飛機。
(b)對機組成員。當在飛行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上運行時,合格證持
有人應當提供在這些高度上整個飛行時間內每一機組成員充足的氧氣,并且對
駕駛艙內值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提供的氧氣量不得少于2 小時。所要求的2
小時供氧量,是飛機以恒定的下降率從其最大合格審定使用高度用10 分鐘下降
至3000 米(10000 英尺),隨后在3000 米(10000 英尺)高度上保持110 分鐘所必
需的氧氣量?捎帽疽巹t第121.337 條所要求的供氧量來確定在駕駛艙內值勤
的飛行機組人員在座艙增壓失效情況下所需要的補充供氧量。
(c)對旅客。當在飛行高度2400 米(8000 英尺)以上運行時,合格證持有人
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氧氣:
(1)當飛機在飛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含)以下飛行時,如果在飛行
航路上任一點飛機均能在4 分鐘之內安全下降到飛行高度4300 米(14000 英尺)
(含)以下,則足以為10%的旅客供氧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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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飛機不能在4 分鐘之內降至飛行高度4300 米(14000 英尺)(含)以
下,則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氧氣:
(i)對于在飛行高度4600 米(15000 英尺)以上時間超過4 分鐘的那部分飛
行,按照本規則第121.327 條(c)款第(3)項所要求的供氧量;
(ii)對于飛行高度4300 米(14000 英尺)以上至4600 米(15000 英尺)(含)
的飛行,按照本規則第121.327 條(c)款第(2)項所要求的供氧量;
(iii)對于飛行高度2400 米(8000 英尺)以上至4300 米(14000 英尺)(含)
的飛行,足以為10%的旅客提供30 分鐘的供氧量。
(3)當飛機在飛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飛行時,在飛行高度2400
米(8000 英尺)至4300 米(14000 英尺)(含)的整個飛行期間(包括應急下降)
足以為10%的旅客提供30 分鐘的氧氣量,加上在4300 米(14000 英尺)以上符
合本規則第121.327 條(c)款第(2)和(3)項要求的供氧量。
(d)就本條而言,假設座艙增壓是在最臨界的飛行高度或者飛行中某點上出
現故障,飛機在不超過其正常使用限制的情況下,下降到能夠超越地形障礙的
安全飛行高度。
第121.333 條 具有增壓座艙的渦輪發動機飛機應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補充
氧氣要求
(a)當運行具有增壓座艙的渦輪發動機飛機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氧氣
和分配設備,以在座艙增壓失效時符合本條(b)款至(e)款的要求。
(b)機組成員。當在飛行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上運行時,合格證持有
人應當向在駕駛艙內值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提供足以符合本規則第121.329
條要求的但供氧時間不少于2 小時的氧氣。所要求的2 小時供氧量,是飛機從
其最大審定運行高度以恒定下降率用10 分鐘下降至3000 米(10000 英尺),并隨
后在3000 米(10000 英尺)高度上保持110 分鐘所必需的供氧量。在確定駕駛艙
內值勤的飛行機組成員所需要的供氧量時,可以包括座艙增壓失效時本規則第
121.337 條所要求的供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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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飛行機組人員對氧氣面罩的使用。
(1)當在飛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運行時,在駕駛艙內值勤的每一
飛行機組成員均應當配備有一個氧氣面罩,其設計應保證能將其迅速取下戴在
臉上,適當固定并密封,在需要時能立即供氧,并且不妨礙該飛行機組成員與
其他機組成員之間用飛機內話系統立即通話。當在飛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
以上未使用氧氣面罩時,它應當保持在備用狀態,且位于飛行機組人員在其值
勤位置上可以立即取用的范圍內;
(2)當在飛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運行時,操縱飛機的一名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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