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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測系統或者等效裝置,并能在駕駛艙提供警告燈光,或者在客艙中提供易于
客艙機組發現的警告燈光或者音響警告。
(b)除經局方批準外,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載客飛機應當在每個廁所每個處置
紙制品或者廢物的容器內裝備內置式固定滅火器。該固定滅火器應當設計成當
容器內失火時,能自動向容器內噴射滅火劑。
第121.309 條 應急設備
(a)只有裝備本條和本規則第121.310 條所列的應急設備的飛機,方可以按
照本規則實施運行。
(b)本條和本規則第121.310 條和第121.339 條所列的每項應急設備和漂浮
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依照運行規范中規定的檢驗周期予以定期檢驗,以確保其處于持續可用
和立即工作的狀態,執行其預定的應急用途;
(2)易于機組成員取用,位于客艙的設備應當易于旅客取用;
(3)具有清楚的標識和標記,指明其使用方法,文字說明應當至少有中文;
(4)當裝在某一艙室或者某一容器中時,在該艙室或者容器上易于觀察的地
方至少用中文標明其所裝物品以及上次檢驗的日期。
(c)在駕駛艙、客艙、貨艙、廚房內,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裝備經批準型號
的手提滅火器:
(1)滅火劑的型號和裝量應當適用于該艙室可能發生的失火類型,并且對于
客艙,應當設計成使有毒氣體聚積的危險性減到最小;
(2)貨艙。對于飛行中機組成員能夠進入的E 類貨艙,應當配備至少一個手
提滅火器,并放置于方便取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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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廚房隔艙。對于位于客艙、貨艙或者駕駛艙之外隔艙內的廚房,應當在
每個廚房內至少裝備一個便于取用的手提滅火器;
(4)駕駛艙。駕駛艙內應當至少裝備一個便于飛行機組使用的手提滅火器;
(5)客艙。在客艙使用的手提滅火器應當放置于方便的位置上。在要求配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手提滅火器時,這些設備應當均勻地分布于每個客艙內。應
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手提滅火器:
(i)對于旅客座位數7 至30 的飛機,至少配備一個;
(ii)對于旅客座位數31 至60 的飛機,至少配備兩個;
(iii)對于旅客座位數60 以上的飛機,應當至少配備下列數量的手提滅火
器:
旅客座位數 手提滅火器的最小數量
61 至200 座 3 個
201 至300 座 4 個
301 至400 座 5 個
401 至500 座 6 個
501 至600 座 7 個
601 座或以上 8 個
(6)盡管本條(c)款第(5)項要求手提滅火器均勻分布,如果在客艙中有廚
房,應當至少有一個手提滅火器位于方便之處并易于在廚房中取用;
(7)載運旅客飛機所要求配備的手提滅火器中至少2 個應當裝Halon 1211
(溴氯二氟甲烷)或者等效的滅火劑。客艙中應當至少有一個這樣的滅火器。
(d)載運旅客的飛機上應當配備本規則第121.743 條要求的應急醫療設備。
(e)應急斧。每架飛機應當配備至少一把應急斧。
(f)擴音器。每架載運旅客飛機應當配有電池供電的便攜式擴音器,放在負
責指揮應急撤離的機組成員方便取用的地方,其配備數量和位置按照以下規定:
(1)在旅客座位數61 至99(含)的飛機上配備一個,安放在客艙后部從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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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乘務員座位易于取用處。但是,如果局方認為安放在其他位置可能對應急情
況下人員的撤離更為適合,可以批準偏離本款的要求;
(2)在旅客座位數大于99 的飛機客艙內配備兩個擴音器,一個安放在前部,
另一個安放在后部,并且易于從客艙乘務員座位處取用。
第121.310 條 附加應急設備
(a)應急撤離設施。當飛機停放于地面且起落架放下時,應急出口(機翼上
方的應急出口除外)距地面高度超過183 厘米(6 英尺)的每一載客陸上飛機,應
當有經批準的可以幫助機上人員撤到地面的設施。用于地板高度應急出口的這
種輔助設施應當符合CCAR-25 部第25.810 條的相應適航要求。能自動放出的輔
助設施在滑行、起飛和著陸期間應當處于待命狀態。但是,如果局方認為這個
出口的設計使得滿足這些要求不切實際,則局方可以批準偏離關于自動放出的
要求,但該輔助設施在放出時應能自動展開,并按照本規則第121.161 條(a)款
的規定對所要求的應急出口進行應急撤離演示。
(b)機內應急出口標記。每架載客飛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每個旅客應急出口,其通達方式及開啟方法,應當有明顯易懂的標記。
每個旅客應急出口本身及其位置應當能從等同于客艙寬度的距離上認清。每個
旅客應急出口的所在位置應當用機上人員能看到的沿客艙主通道的標志指明,
下述部位應當有位置指示標志:
(i)每個翼上旅客應急出口附近的通道上方,如通道高度較低,可以放在頂
棚合適位置上;
(ii)在緊靠每一地板高度的旅客應急出口處,如果一個位置指示標志可以
清楚標明兩個應急出口的位置,則一個位置指示標志可以用于兩個應急出口位
置的指示;
(iii)在客艙每個擋住前后視線的隔框或者隔板上,用以指示被其擋住的應
急出口,若這樣做不可能時,可以將標志置于其他適當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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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個旅客應急出口標記和每個位置標示應當符合CCAR-25 部第25.811
條的相應適航要求。在這些飛機上,如果任一標志的發光度(亮度)降低到250
微朗伯之下,則不可以繼續使用。
(c)機內應急出口標志的照明。每架載運旅客飛機應當具有獨立于主照明系
統的應急照明系統。但是,如果應急照明系統的供電電源獨立于主照明系統的
供電電源,則客艙一般照明的光源可以為應急照明系統和主照明系統二者所共
用。應急照明系統應當:
(1)照亮每一旅客出口標志和位置標志;
(2)在客艙內提供足夠的一般照明,沿著旅客主通道中心線在座椅扶手高度
以100 厘米(40 英寸)的間隔進行測量時,平均照度至少為0.538 勒(0.05 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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