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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航跡的航向變化大于15 度時,為600 米;對于儀表飛行規則飛行,預定航
跡的航向變化小于15 度時,為600 米,預定航跡的航向變化大于15 度時,為
900 米。
(d)在依據本條(a)至(c)款確定最大重量、最小距離和飛行軌跡時,應當對
擬用的跑道、機場的標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飛時的環境溫度、風的分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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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e)就本條而言,假定飛機在到達15.2 米(50 英尺)高度(按照飛機飛行手
冊中起飛軌跡或者凈起飛飛行軌跡數據中的適用者)之前無坡度,并在此之后,
最大坡度不超過15°。
(f)就本條而言,“起飛距離”、“起飛滑跑距離”、“凈起飛飛行軌跡”
和“起飛軌跡”等術語,與對該飛機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規章中所規定的術語
具有相同的含意。
第121.191 條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的航路限制——一臺發動機不工作
(a)渦輪發動機驅動的飛機不得超過某一重量起飛,在該重量下,考慮到正
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和航路上預計的環境溫度,根據經批準的該飛機飛行手冊
確定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凈飛行軌跡數據應當能夠符合下列兩項要求
之一:
(1)在預定航跡兩側各25 公里(13.5 海里)范圍內的所有地形和障礙物上空
至少300 米(1000 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發動機失效后飛機要著陸
的機場上空450 米(1500 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2)凈飛行軌跡允許飛機由巡航高度繼續飛到可以按照本規則第121.197 條
要求進行著陸的機場,能以至少600 米(2000 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預定航跡兩
側各25 公里(13.5 海里)范圍內所有地形和障礙物,并且在發動機失效后飛機要
著陸的機場上空450 米(1500 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b)就本條(a)款第(2)項而言,假定:
(1)發動機在航路上最臨界的一點失效;
(2)飛機在發動機失效點之后飛越臨界障礙物,該點距臨界障礙物的距離不
小于距最近的經批準的無線電導航定位點的距離,除非局方為充分保障運行安
全批準了一個不同的程序;
(3)使用經批準的方法考慮了不利的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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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合格證持有人證明,機組人員進行了恰當的訓練,并且采取了其他
安全措施,能保證程序的安全性,則允許應急放油;
(5)在簽派或者放行單中指定了備降機場,且該備降機場符合規定的最低氣
象條件;
(6)發動機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與飛機飛行手冊中經批準的凈飛行軌
跡數據所給定的消耗相同。
第121.193 條 三臺或者三臺以上渦輪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的航路限制——
兩臺發動機不工作
三臺或者三臺以上渦輪發動機驅動的飛機沿預定航路運行時,應當符合下
列兩款要求之一:
(a)預定航跡上任何一點到符合本規則第121.197 條要求的機場的飛行時間
不超過所有發動機以巡航功率工作飛行90 分鐘。
(b)根據飛機飛行手冊中航路上兩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凈飛行軌跡數據,其重
量允許該飛機從假定兩臺發動機同時失效的地點,飛到符合本規則第121.197
條要求的某一機場。在這段飛行中,考慮到沿該航路的預計環境溫度,其凈飛
行軌跡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預定航跡兩側各25 公里(13.5 海里)范圍內所有地
形和障礙物600 米(2000 英尺)。就本款而言,假定:
(1)兩臺發動機在航路上最臨界的地點失效;
(2)這些發動機失效后在預定著陸的機場正上空450 米(1500 英尺)處,該凈
飛行軌跡具有正梯度;
(3)如果合格證持有人證明,機組人員進行了恰當的訓練,并且采取了其他
預防措施,能保證程序的安全性,則可以批準應急放油;
(4)在兩臺發動機失效的那一點,該飛機重量包含有足夠的燃油,使其能繼
續飛到該機場正上空至少450 米(1500 英尺)的高度,此后還能以巡航功率或者
推力飛行15 分鐘;
(5)發動機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與飛機飛行手冊中凈飛行軌跡數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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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定的消耗相同。
第121.195 條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的著陸限制——目的地機場
(a)渦輪發動機驅動的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至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
場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飛機到達時的重量不得超過該飛機飛行
手冊中對該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場的氣壓高度以及著陸時預計的環境溫度所
確定的著陸重量。
(b)除本條(c)、(d)、(e)款規定外,渦輪發動機驅動的飛機起飛前,應當
在考慮到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該飛機到達目的地時的重量,根
據飛機飛行手冊中對該目的地機場的氣壓高度和預計在著陸時當地風的情況所
規定的著陸距離,允許其在預定的目的地機場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與該跑
道交點上方15.2 米(50 英尺)處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長度60%以內作全停著
陸。為確定在目的地機場的允許著陸重量,假定:
(1)飛機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靜止大氣中以最理想的方向著陸。
(2)考慮到可能的風速、風向和該飛機的地面操縱特性,以及考慮到諸如著
陸助航設備和地形等其他條件,飛機在最適宜的跑道上著陸。
(c)對于不能符合本條(b)款第(2)項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飛的渦輪螺旋槳驅
動的飛機,如果指定了備降機場,除允許飛機在跑道有效長度的70%以內完成
全停著陸外,該備降機場符合本條所有其他要求,則可以允許該飛機起飛。
(d)對于渦輪噴氣飛機,在有關的氣象報告和預報表明目的地機場跑道在預
計著陸時刻可能是濕的或者滑的時,該目的地機場的有效跑道長度應當至少為
本條(b)款所要求的跑道長度的115%,否則,該飛機不得起飛。如果在濕跑道
上的實際著陸技術證明,對特定型號的飛機,已經批準了某一較短但決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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