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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對準備在15000 米(49000 英尺)以上運行的飛機,還需要以下資料:
(i)在受到太陽宇宙射線輻射時,使駕駛員能夠確定應采取的最佳行動方案
的資料;
(ii)決定下降后的程序,其中包括:
(A)向合適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發出預先情況警告以及獲得臨時下降許可
所必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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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與空中交通服務單位之間的通信不能建立或被中斷時應采取的措施。
(36)安全管理體系的詳細內容;
(37)載運危險物品的操作指示和資料,包括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措施;
(38)保安方面的操作指示及指南;
(39)根據保安部門相關規定制定的搜查程序檢查單;
(40)航空人員健康管理、航空食品衛生、航空器消毒和衛生防疫的規定與
程序。
(b)飛機運行信息:
(1)飛機型號審定數據和運行極限數據;
(2)飛行機組使用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及有關檢查單;
(3)所有發動機工作時爬升性能的操作指示和信息;
(4)供飛行前和飛行中制定計劃使用的飛行計劃數據,包含不同的推力、功
率和速度設定情況下的數據;
(5)所用每個機型的最大側風和順風分量限制,以及在考慮了陣風、低能見、
跑道道面狀況、機組經歷、自動駕駛使用、非正;蚓o急情況或其它有關運行
因素影響時,對這些限制數值進行的縮減;
(6)重量與平衡計算方面的操作指示和數據;
(7)飛機裝載和載荷固定方面的操作指示;
(8)可供每一型號飛機運行人員和飛行機組所使用的包括與該型號飛機運
行有關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以及該飛機各系統和所用檢查單的詳細信息
在內的飛機操作手冊,手冊的設計還需符合人的因素要求;
(9)供所用機型和經批準的特殊運行使用的最低設備清單和外形缺損清單,
其中包含與基于性能導航區域內的運行有關的任何規定;
(10)應急和安全設備的檢查單和使用說明;
(11)應急撤離程序,包括與機型相關的程序、機組協調、緊急情況下機組
成員的指定位置和緊急情況下每個機組成員的職責;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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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客艙乘務員所使用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以及與此有關的檢查
單和必需的飛機系統信息,并且包括一個用于解釋這些程序是供飛行機組成員
和客艙乘務員之間協調使用的說明;
(13)用于不同航路的救生和應急設備清單,以及在起飛前驗證其工作正常
的必要程序,包括確定所需氧氣量和可用量的程序;
(14)供幸存者使用的地空目視信號說明。
(c)航路和機場:
(1)航路信息指導,用于確保飛行機組每次飛行都能夠獲得適用于該運行的
通訊設施、助航設備、機場、儀表進近、儀表進場和儀表離場方面的信息以及
運營人認為正確實施飛行運行所必需其他信息。
(2)每一所飛航路的最低飛行高度;
(3)可能用作目的地機場或備降機場的每個機場的運行最低標準;
(4)在進近或機場設施降級的情況下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提高;
(5)符合規章要求的所有飛行剖面的必需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確定內
容:
(i)干、濕和受污染情況下的起飛跑道長度要求,包括影響起飛距離的系統
失效情況;
(ii)起飛爬升限制;
(iii)航路爬升限制;
(iv)進近爬升限制和著陸爬升限制;
(v)干、濕和受污染情況下的著陸跑道長度要求,包括影響著陸距離的系統
失效情況;
(vi)補充信息,如輪胎速度限制。
(d)訓練:
本規則N 章規定的飛行機組成員、客艙乘務員和飛行簽派員訓練大綱的詳
細內容。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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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135 條 手冊的分發和可用性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下列人員提供本規則第121.131 條所要求的手冊及
其修改和補充,或者該手冊的有關部分:
(1)維修人員和有關地面運作人員;
(2)機組成員;
(3)負責管理該合格證持有人的局方人員。
(b)按照本條(a)款持有手冊或者手冊相關部分的每個人,應當使用合格證
持有人提供的修改和補充頁,使手冊內容保持最新有效狀態,并在執行指定任
務時可以隨時查閱。
第121.137 條 飛機飛行手冊
(a)合格證持有人對其使用的每一型號飛機,應當保持現行有效的經局方批
準的飛機飛行手冊。
(b)合格證持有人的每架飛機應當攜帶用機組人員所熟悉的文字寫成的經
局方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或者攜帶本規則第121.131 條要求的手冊,但該手
冊中應當包含相應的飛機飛行手冊所要求的資料,并且應當清楚地標明這些資
料中作為飛行手冊的內容。
(c)如果該合格證持有人選擇攜帶本規則第121.131 條所要求的手冊,合格
證持有人可以根據相應的飛機飛行手冊,修訂其操作程序部分和修改性能數據
的編排形式,但經修訂的操作程序和經修改的性能數據編排形式應當符合下列
要求:
(1)經局方批準;
(2)清楚地標明作為飛機飛行手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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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章 飛機的要求
第121.151 條 飛機的基本要求
(a)除本條(c)款規定外,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飛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用飛機,并攜帶現行有效的適航證、國籍
登記證和無線電電臺執照;
(2)處于適航狀態并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適用的適航要求,包括與標識和
設備有關的要求。
(b)合格證持有人可以使用經批準的重量與平衡控制系統來符合適用的適
航要求和運行限制,該重量與平衡控制系統可以以平均的、假定的或者估算的
重量為基礎。
(c)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機組人員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所屬
的某一國家登記的民用飛機實施本規則運行,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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