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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允許該人員擔任或者繼續擔任安全敏感工作。
(d)有關人員在飲用含酒精飲料后8 小時之內,不得上崗值勤。任何合格證
持有人在明知該人員在8 小時之內飲用過含酒精飲料時,不得允許該人員擔任
或者繼續擔任上述工作。
第121.581 條 客艙和駕駛艙內大件物品的固定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手段并采取措施,使廚房內每項設備、停用的服務
車、每件裝在客艙或者駕駛艙的機組行李,能夠承受相應于該飛機型號合格審
定應急著陸狀態的載荷系數下的載荷,不至于因移動而造成危害。
第121.583 條 飛機地面移動、起飛和著陸期間食品、飲料和旅客服務設
施的固定
(a)當處于下列情形之一時,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飛機在地面移動、起飛或
者著陸:
(1)當旅客座位上放有由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食品、飲料或者餐具時;
(2)在每個旅客的食品和飲料盤及每個椅背餐桌均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
前;
(3)在每個旅客服務車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4)在每個可以伸展至過道的電影屏幕被收上之前。
(b)每位旅客均應當遵守機組成員按照本條規定提出的要求。
第121.585 條 客艙臭氧濃度
(a)本條采用下述定義:
(1)“飛行階段”是指在兩個機場之間預定不著陸飛行時間;
(2)“海平面當量”是指25℃和760 毫米汞柱壓力的狀態。
(b)除本條(d)款和(e)款規定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下述飛行高度層之上
運行飛機,除非已成功地向局方證明,客艙內臭氧的濃度不超過下述規定: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167-
(1)對于飛行高度超過9600 米(32000 英尺)的飛行,在超過該飛行高度的任
何時間里,按照容積計為海平面當量的百萬分之0.25;
(2)對于飛行高度超過8400 米(27000 英尺)的飛行,飛行時間超過4 小時并
含有高于該飛行高度飛行的每個飛行階段的加權平均值,按照容積計為海平面
當量的百萬分之0.1。此時飛行高度6000 米(18000 英尺)以下的臭氧量視為零。
(c)為符合本條要求,應當根據飛機運行程序和性能限制,或者根據合格證
持有人的運行,通過分析或者試驗提供證明。分析或者試驗應當證明下述兩種
情況:
(1)在統計可靠度至少為84%時,大氣臭氧的統計值表明,在飛機所運行的
高度和位置,座艙臭氧的濃度不會超過本條(b)款的規定;
(2)飛機通風系統,包括任何臭氧控制設備,可以維持客艙臭氧濃度不高于
本條(b)款所規定的限度。
(d)在下述情況下,合格證持有人可以通過修訂運行規范的方式,獲得偏離
本條(b)款的批準,其前提條件是:
(1)該合格證持有人證明,由于情況超出其控制能力或者不合理的經濟負
擔,在一段具體的時間內不能滿足要求;
(2)已經提交了一份被局方接受的計劃,盡最大能力符合要求。
(e)對于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飛機,合格證持有人不必符合本條(b)款的要
求:
(1)飛機載運的人員僅為飛行機組成員和第121.591 條規定的人員;
(2)已有更換發動機計劃的飛機。
第121.587 條 使用自動駕駛儀的最低高度
(a)對于航路上飛行,除本條(b)款和(c)款規定外,在離地高度低于飛機飛
行手冊中注明的巡航狀態下自動駕駛儀故障時最大高度損失的2 倍,或者低于
150 米(500 英尺)(取兩者之中較高者)時,任何人不得在航路上,包括上升和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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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降階段,使用自動駕駛儀。
(b)對于進近,當使用儀表進近設施時,在離地高度低于飛機飛行手冊中注
明的進近狀態自動駕駛儀故障時最大高度損失的2 倍,或者低于批準的該進近
設施最低下降高或者決斷高之下15 米(50 英尺)(取上述兩者之中較高者)時,
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動駕駛儀。但在下述情況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當報告的氣象條件低于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規定的基本目視飛行規則氣
象條件時,在離地高度低于飛機飛行手冊中注明的進近狀態帶進近耦合器的自
動駕駛儀故障時最大高度損失之上15 米(50 英尺)時,任何人不得使用帶進近耦
合器的自動駕駛儀作儀表著陸系統(ILS)進近;
(2)當報告的氣象條件等于或者高于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規定的基本目視飛
行規則最低條件時,在離地高度低于飛機飛行手冊中注明的進近狀態時帶進近
耦合器的自動駕駛儀故障時最大高度損失,或者低于15 米(50 英尺)(取兩者中
較高者)時,任何人不得使用帶進近耦合器的自動駕駛儀作儀表著陸系統(ILS)
進近。
(c)盡管有本條(a)款或者(b)款的規定,但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局方
仍可以頒發運行規范,允許使用經批準的帶自動駕駛能力的飛行操縱引導系統,
直至接地:
(1)飛機飛行手冊中注明,在帶進近耦合器的自動駕駛儀故障時,該系統不
會出現任何高度損失(零高度之上);
(2)局方認為,使用該系統直至接地,并不會對本條所要求的安全標準產生
其他影響。
(d)盡管有本條(a)款的規定,但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局方仍可以頒
發運行規范,允許合格證持有人在起飛和初始爬升階段低于本條(a)款規定的高
度使用經批準的帶自動駕駛能力的自動駕駛儀系統:
(1)飛機飛行手冊中規定了經審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值;
(2)在到達飛機飛行手冊中規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值或者局方規定的高度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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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取高者)之前,不接通該系統;
(3)局方確認使用該系統不會影響本條要求的安全標準。
第121.589 條 用于航路監察的向前觀察員座位
(a)除本條(c)款規定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用于本規則運行的飛機的
駕駛艙內備有一個座位,供局方實施航路監察時使用。該座位的位置和設備要
求由局方決定。
(b)對于機組所需座位之外另有一個以上觀察員座位的飛機,應當有一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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