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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空中停車,但在飛行訓練時計劃的空中停車除外;
(ii)由與飛機或發動機系統相關的失效、故障或缺陷引起的改航和返航;
(iii)非指令動力或推力變化或喘振;
(iv)發動機失控或無法獲得要求的動力或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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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因疏忽產生的燃油損耗或無燃油可用,或飛行中無法糾正的燃油不平
衡;
(vi)與延程運行關鍵系統相關的失效、 故障或缺陷;
(vii)任何危及實施延程運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事件。
(2)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調查本條第(h)(1)項中列明的每一事件的原因,并向
局方提交調查結果和糾正措施說明。糾正行動應當被局方所接受。
(i)動力系統監控:
(1)如果作為機體發動機組合一部分的發動機的空中停車率(基于12 個月
滾動平均值)超過下列數值,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綜合評審其運行,以識別任何
共因影響和系統錯誤。在計算空中停車率時,應當使用合格證持有人整個機隊
中經批準實施延程運行的飛機上所有該型號發動機的空中停車率。
(A)如果延程運行時間小于或等于120 分鐘,空中停車率為0.05 次/1000 發
動機工作小時。
(B)如果在北太平洋區域延程運行時間超過120 分鐘且小于或等于207 分
鐘,以及在其他區域延程運行時間超過120 分鐘且小于或等于180 分鐘,空中
停車率為0.03 次/1000 發動機工作小時。
(C)如果在北太平洋運行區域延程運行時間超過207 分鐘,以及在其他區域
延程運行時間超過180 分鐘,空中停車率為0.02 次/1000 發動機工作小時。
(2)在空中停車率超過上述數值30 天之內,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局方提交
一個調查報告以及已采取的任何必要的糾正措施。
(j)發動機狀況監控。
(1)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一個發動機狀況監控方案,以便在早期檢測到發
動機的性能惡化,并在安全運行受到影響之前采取糾正措施。
(2)該方案應當描述待監控參數、數據收集方法、數據分析方法和采取糾正
措施的流程。
(3)該方案應當確保發動機極限值裕度能得以維持,以便在批準的動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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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所有預期的環境條件下,實施發動機失效狀態下的延程改航,而不會超出
批準的發動機限值。這包括多種批準的限值,如轉子速度和排氣溫度。
(k)滑油消耗量監控。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一個發動機油耗監視方案,以
確保飛機具有足夠的滑油以完成每次的延程運行。如果延程運行中需要使用輔
助動力裝置,則輔助動力裝置油耗應當包括在內。合格證持有人的油耗極限值
不得超過制造廠家的推薦值。應當對發動機油耗進行持續監控,并將在延程運
行的每一個離港機場添加的滑油包含在內。該方案應當比較延程運行每個離港
機場的加油量與運行過程的平均油耗,以識別突然的油耗增加。
(l)輔助動力裝置空中起動方案。如果飛機的取證要求輔助動力裝置,但不
要求其在延程運行時工作,則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和保持一個局方接受的低
溫情況下輔助動力裝置的空中起動和工作的方案。
(m)維修培訓。對于每一種機體發動機組合,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一個維
修培訓方案,提供充分的培訓以支持延程運行。培訓項目應當包括對所有參與
延程運行的維修的人員提供與延程運行相關的培訓,同時,這種培訓注重延程
運行的特殊性質。該培訓應當是對已接受過飛機和發動機維修培訓的維修人員
的基礎上的補充培訓。
(n)構型、維修與程序(CMP)文件。如果一種機體發動機組合具有一個構
型、維修和程序文件,則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有適用的系統來滿足經局方批準文
件的要求。
(o)程序變化。合格證持有人對延程運行相關的維修或培訓程序所做的任何
實質改變都應當提交局方審核。在局方通知合格證持有人審核完成之前,合格
證持有人不得執行已改變的程序。
第121.720 條 機組成員與簽派人員培訓要求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其機組成員和簽派人員就其在合格證持有人的乘客救
援計劃中的職責和作用進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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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721 條 發動機失效后的著陸和報告要求
(a)除了本條第(b)款的規定之外,只要飛機發動機失效,或為了防止可能
的損壞而停車,機長應當在能夠進行安全著陸時在最近的合適機場著陸。
(b)如果配備三臺或更多發動機的飛機中不多于一臺發動機失效或為了防
止可能的損壞而停車,只要機長在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后認為并決定飛往的機場
與在最近的合適機場著陸一樣安全,可繼續飛往所選擇的機場。
(c)機長應當在可能時盡快向地面通信部門報告飛行中發動機停車情況,并
且隨時報告飛行的進程。
第121.722 條 延程運行備降機場
(a)除非在簽派和放行單上標明飛機能以批準的最長改航時間飛抵的足夠
數量的備降機場,任何人都不能簽派或放行飛機實施延程運行飛行。在選擇這
些延程運行備降機場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考慮滿足本條要求且飛機能以批準
的延程改航時間飛抵的所有備降機場。
(b)任何人都不應將某一機場標示在簽派或飛行放行單中以作為延程運行
的備降機場,除非只有可能會被使用(從最早至最晚的可能著陸時間內)時:
(1)相應的天氣報告或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該機場的天氣條件等于
或者高于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規定的延程運行備降機場的最低天氣標準;
(2)該機場的場面條件報告表明飛機能進行安全著陸。
(c)一旦飛機進入航路運行階段,每一個延程運行備降機場的天氣條件就應
當達到本規則第121.724 條(a)款的要求。
(d)除非所選擇的機場滿足本規則第121.713 條的公共保護要求,任何人不
應將這類機場標示在簽派或飛行放行單上將其列為延程運行備降機場。
第121.723 條 備降機場的最低天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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