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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性能特征;
(iii)發動機和螺旋槳;
(iv)主要部件;
(v)飛機主要系統(如飛行操縱、電氣、液壓)和其他有關的系統;
(vi)正常、非正常和應急操作的原則以及相應的程序和限制;
(vii)識別和避開危險天氣的程序,包括意外遭遇危險天氣時(包括低空風
切變)從中脫離的程序,以及進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顛簸
(包括晴空顛簸)、結冰、冰雹和其他危險天氣環境時的操作程序;
(viii)使用限制;
(ix)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x)飛行的計劃;
(xi)每一正常和應急程序;
(xii)經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
(b)駕駛員和飛行機械員的初始地面訓練,除經批準按照第121.405 條的規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113-
定予以減少外,其計劃小時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組類Ⅰ飛機,至少具有下列計劃小時數:
(i)以活塞式發動機為動力的,64 小時;
(ii)以渦輪螺旋槳發動機為動力的,80 小時。
(2)對于組類Ⅱ飛機,至少具有120 小時。
第121.425 條 領航員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
(a)領航員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應當包括講授本規則第121.423 條(a)
款規定的與其指定任務和職責有關的科目,以及與特定型別飛機有關的下列內
容:
(1)上升、巡航和下降速度的限制;
(2)所安裝的每項導航設備,包括有關的無線電、雷達和其他電子設備;
(3)飛機的性能;
(4)空速、溫度和壓力指示儀表或者系統;
(5)羅盤的限制和補償方法;
(6)巡航控制圖表和數據,包括燃油消耗率;
(7)機組資源管理訓練;
(8)確保其勝任工作所必需講授的其他內容。
(b)領航員的初始地面訓練,除經批準按照本規則第121.405 條的規定予以
減少外,其計劃小時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組類Ⅰ飛機,至少具有下列計劃小時數:
(i)以活塞式發動機為動力的,16 小時;
(ii)以渦輪螺旋槳發動機為動力的,32 小時。
(2)對于組類Ⅱ飛機,至少具有32 小時。
第121.427 條 飛行通信員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
(a)飛行通信員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應當包括講授本規則第1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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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CCAR-121-R4
條(a)款規定的與其指定任務和職責有關的科目,以及與特定型別飛機有關的下
列內容:
(1)通信系統的使用;
(2)空中交通管制;
(3)儀表進近程序;
(4)航行通告系統;
(5)通信資料的使用;
(6)機組資源管理訓練;
(7)確保其勝任工作所必需講授的其他內容。
(b)飛行通信員的初始地面訓練,除經批準按照本規則第121.405 條規定予
以減少外,其計劃小時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組類I 飛機,至少具有下列計劃小時數:
(i)以活塞式發動機為動力的,16 小時;
(ii)以渦輪螺旋槳發動機為動力的,32 小時。
(2)對于組類II 飛機,至少具有32 小時。
第121.429 條 客艙乘務員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
(a)客艙乘務員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應當至少講授下列內容:
(1)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內容:
(i)機長的職權和客艙乘務員的職責;
(ii)旅客的管理,包括遇有精神錯亂或者其他具有危及安全舉動的人時所
應遵循的程序;
(iii)機組資源管理訓練。
(2)對于每一飛機型別,講授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項目:
(i)飛機的一般介紹,著重介紹影響水上迫降、撤離、空中應急程序及其他
有關任務的物理特征;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115-
(ii)機內廣播系統和與其他飛行機組成員聯絡的設備的使用,包括遇到試
圖劫持飛機或者其他非正常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iii)廚房電器設備和客艙加溫、通風控制裝置的正確使用。
(b)客艙乘務員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應當包括資格檢查,以確定其完
成指定任務和職責的能力。
(c)客艙乘務員的初始地面訓練,除經批準按照本規則第121.405 條予以減
少外,其計劃小時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組類Ⅰ飛機,至少具有下列計劃小時數:
(i)以活塞式發動機為動力的,16 小時;
(ii)以渦輪螺旋槳發動機為動力的,16 小時。
(2)對于組類Ⅱ飛機,至少具有24 小時。
第121.431 條 飛行簽派員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
(a)飛行簽派員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應當至少講授下列內容:
(1)一般科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i)通信系統的使用,包括這些系統的特性和相應的正常、應急程序;
(ii)氣象學,包括各種類型的氣象信息和預報,氣象資料的分析(包括航
路與終端區的氣溫和其他天氣條件的預報),鋒面系統,風的條件,以及各種
高度的氣象實況圖和預報圖的使用;
(iii)航行通告系統;
(iv)導航設備及其公布資料;
(v)飛行簽派員與駕駛員的共同責任;
(vi)有關機場的特征;
(vii)盛行的天氣現象和可以供使用的氣象資料來源;
(viii)空中交通管制和儀表進近程序;
(ix)簽派員資源管理訓練。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116- CCAR-121-R4
(2)對于每一架飛機,講授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項目:
(i)飛機的一般介紹,著重于運行特性與性能特性、導航設備、儀表進近與
通信設備、應急設備與使用程序、最低設備清單以及其他與飛行簽派員任務和
職責有關的課題;
(ii)飛行操作程序,包括本規則第121.423 條(a)款第(2)項第(vi)目規定
的程序;
(iii)重量與平衡的計算;
(iv)飛機性能簽派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v)飛行的計劃,包括航路選擇、飛行時間分析及燃油要求;
(vi)應急程序。
(3)在訓練過程中應當強調應急程序,包括在飛機遇到危難時,向有關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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